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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芦洲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惠城区芦洲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征地的预公告
惠府〔2012〕135号
根据惠州市及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实施城镇规划建设,市政府拟依法征收惠城区芦洲镇三洲村上门、中门村共19亩集体土地,作为芦洲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项目用地,按程序上报审批。现就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权属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惠城区芦洲镇三洲村水芙岭地段,属芦洲镇三洲村上门、中门村小组集体土地,面积约19亩。具体范围和面积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规定的四类区标准执行。具体见下表:
地类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元/亩)
耕地
46800
园地
36000
林地
16667
养殖水面
48600
未利用地
14400
(二)青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67号)执行。
三、上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单位及青苗等地上附着物权利人,应在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到芦洲国土资源所(联系电话:3287038)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四、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本预公告发布之前未经合法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搭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特此预公告。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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