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的通知
惠府办函〔2014〕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修订的《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业经十一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0日
县(区)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指标序号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分值评分
依据核查方法和
打分具体标准得分
节能
目标
(40分)1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单位GDP能耗降低指标的,得20分;未完成不得分。本指标为“一票否决”指标,只要未完成年度目标值,考核结果则为未完成等级。20分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县区能耗指标进行评分。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率进行评价考核。
2“十二五”单位GDP能耗降低进度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目标完成进度达到“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要求,得20分。每超过进度目标要求2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达到进度目标要求的,完成进度目标在90-100%之间的,扣2分(含90%,下同),完成80-90%的扣4分,完成70-80%的扣6分,完成60-70%的扣8分,完成50-60%的扣10分,完成进度低于进度目标50%以下的不得分。20分根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指标进行核算。进度目标按“十二五”节能目标时间进度设置。要求2013年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的60%,2014年完成80%,2015年完成100%;各县、区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进度依据经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计算。
节能
措施
(60分)
节能
措施
(60分)
3
3
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5分)
节能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
(5分)1.合理分解节能指标。1分有关文件。将节能目标分解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得1分。制定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并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加0.5分。
2.加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2分有关文件。组织开展对下一级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得1.5分;公布考核结果,得0.5分。
3.实施问责和表彰奖励制度。1分有关文件、报道。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奖惩,得1分(注:关于实行奖惩的考核,要区别于省、市建立的节能奖励制度,主要考核落实责任制和问责制的情况。)
4.节能工作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1分相关文件、会议纪要。主要通过核查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进行确认,未运作的不得分。
4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6分)1.第三产业增加值(现价)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统计数据。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统计数据为准,比重上升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下降不得分。
2.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下降。2分统计数据。以经市统计局核定的六大高耗能行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比重的数据为准,该比重下降可得2分,比重维持不变或者上升不得分。
3.制定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分有关文件。核查相关文件,抽查项目能评报告和审查意见。具体打分标准:制定并实施独立能评制度的得2分;制定并实施非独立能评制度的1分;没有制定或者未实施能评制度的不得分。
5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6分)1.节能专项资金安排情况。3分有关文件。①制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且节能专项资金落到具体项目,得1分;②0.3‰≤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0.5‰,得0.5分,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0.5‰,得1分;③1%≤节能专项资金同比增幅<20%,得0.5分,节能专项资金同比增幅≥20%,得1分。
2.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有关统计数据等,地方有关文件。①组织实施国家或省、市重点节能工程,得1分;②获得安排的市级以上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个数或节能量比上年有所增长,得1分;
③按照国家或省、市的要求完成项目合同书/承诺书的签订、监督检查、完工评价等项目监管工作,得1分。
在重点节能工程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未整改落实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
节能
措施
(60分)6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5分)1.开展节能技术和产品推广应用。1分有关文件、核查记录。①协助市完成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推广信息及监管、核查工作,得0.5分;②完成市下达有关节能产品推广任务,得0.5分。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1分有关统计数据。核查财政、科技等部门有关文件或书面证明。比重增加得1分,未增加不得分。
3.推广清洁生产机制,发展循环经济。3分相关文件、实地调研资料。①完成市下达的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任务,得1分;②本年度有获得省级以上(含)循环经济工业园、示范园、基地或试点等认定的,得1分。③本年度有获得省级以上(含)清洁生产工业园、示范园、基地或试点等认定的,得1分。
往年度纳入的省级以上(含)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工业园、示范园、基地或试点等单位未通过评估、验收或复审的,扣1分。
7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11分)1.完成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目标。3分相关文件、统计数据等,实地抽查资料。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100%完成节能目标得3分,95%以上完成得2分,90%以上完成得1分,80-90%得0.5分,80%以下的不得分;每发现一起自查报告中存在谎报完成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扣1分。
2.完成县(区)重点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监察任务和节能考核任务。2分核查记录,实地抽查企业。①制定年度节能监察计划并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的得0.5分,完成年度节能监察计划的得0.5分;②完成对县(区)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的得0.5分,报市节能监察中心备案的得0.5分。
3.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能源利用状况制度。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全部参加国家、省、市培训情况1分;②按要求组织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得1分,100%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1分,80%以上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按时填报得0.5分,80%以下的,不得分。
节能
措施
(60分)7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11分)4.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管理力量。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和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情况1分,有备案得1分,每核查出一家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扣0.5分。
5.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工作。2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①市监管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关制度的,得0.5分(仅有一方面和没有的,均不得分);②重点用能单位经确认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并经检定合格的,各得0.5分;③加强能源计量数据管理,有完整能源计量测试数据记录表及相应的统计汇总和分析说明,得0.5分。
6.实施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1分执法检查或者监察有关情况的文件。执行省强制性能耗限额的,得0.5分;节能主管部门或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将能耗限额执行情况列入监测监察计划的,得0.5分。每发现1家重点用能单位超能耗限额标准的扣1分。
8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21.5分)1.淘汰落后产能完成情况。1分有关文件、数据等。①完成年度淘汰任务,得0.5分;②建立并落实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得0.5分。
1家企业未完成淘汰任务或发现一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设备的,不得分。
2.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开展情况。5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资料等。①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电机能效提升任务的,得2分;②完成2013-2015年累计进度任务的,得1分;③印发本县(区)工作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企业的,得1分;④严格按照淘汰路线图开展低效电机专项监察工作的,得1分;⑤安排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加0.5分。
电机能效进度任务指标为否决性指标,只要未完成进度任务,“电机能效提升工作开展情况”指标即不得分。
每发现1家企业使用淘汰路线图内低效电机的,扣0..5分,扣完为止(含加分)。
节能
措施
(60分)8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21.5分)3.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3.5分有关文件、实地核查。①开展企业能管中心试点工作的,得0.5分;②辖区内比上年每增加1家企业能管理中心并接入市能管中心的,得1分,最多得3分。
4.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并组织开展建设绿色建筑。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制定出台绿色建筑推广政策,得1分;已按市分配目标落实到具体绿色建筑项目,得0.5分;已完成年度绿色建筑标识目标,得0.5分。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文件,明确当地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或出台可再生能源应用相关政策的得0.5分,没有的不得分;当年可再生能源应用面积超过新建工程面积一定比例(5%以上)或当年新增县(区)级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项目的,得0.5分。
6.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任务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核查纳入第一、二、三批禁止使用实心砖城市目标完成情况,核查内容包括政策制定、新墙材推广以及“禁实”实际效果等。全部完成“禁实”任务的,得1分。没有“禁实”任务的,自动得1分。
7.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出台地方政策,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面采取措施的,得0.5分;本年度切实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确定改造项目、面积并取得节能效果的,得0.5分。
节能
措施
(60分)8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21.5分)8.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结合核查地方相关文件及实际工程等予以核实,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达95%以上,得0.5分,不到95%不得分;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上升或维持不变的得0.5分,下降的不得分。
9.完成公共建筑节能目标。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等。根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掌握情况,按要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等工作并且工作量满足要求的,得0.5分;依据统计、审计结果,已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共建筑重点用能单位,并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与改造试点的,得0.5分。
10.交通领域节能工作情况。2分相关文件等。①出台或实施交通运输节能政策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②组织推广交通节能减排示范项目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11.商业和民用领域节能工作情况。1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商业和民用领域开展节能示范并纳入市级以上节能工程的,得0.5分;②商贸酒店领域停止使用一次性方便用具的,得0.5分。
12.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等。2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①完善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按时完成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的,得0.5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目标完成的,得0.5分。②制定本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并落实相关措施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9市场化推广机制
(1分)推广合同能源管理。1分有关项目合同。本县区有向市级以上(含)推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得1分。
节能
措施
(60分)10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4.5分)1.加强节能管理和监察能力建设。1.5分相关文件、实地核查记录等。节能管理机构在编工作人员3人以上的,得1分;节能监察工作力量加强或者组建节能监察机构,得0.5分。
2.加强能源统计分析能力建设。2分相关文件。①统计部门没有专职能源统计人员不得分,1-2人得0.5分,2人及以上得1分。②每季度开展节能形势分析及预测,并在每季度季后及时上报本地区节能分析材料给市统计部门,为节能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得1分。
3.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1分相关文件、报道等。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节能低碳全民行动的,得0.5分;组织开展节能培训的,得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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