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揭府办〔2014〕71号
颁布日期:2014-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揭府办〔2014〕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印发。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3日

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揭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揭阳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第六条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根据自查、检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目标责任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整改并暂停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八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列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2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揭府办〔2008〕17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