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梅市府办〔2010〕9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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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办〔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
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大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力度,拓宽就业安置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实施办法》(粤再就〔2003〕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广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困难群体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办〔2009〕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公益性岗位是指纳入市、县(市、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非编制服务性岗位,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保洁绿化、设施设备维护、厨房等后勤服务性岗位,各级政府部门招聘的各类协管员;
(二)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的管理和养护、绿化保洁及车辆保管等公益性岗位;
(三)政府资助的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
(四)政府特许经营的书报亭、电话亭、彩票销售等公共服务项目的岗位;
(五)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群体,是指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有就业愿望的以下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大龄农转非失业人员:指本市农村户籍转为城镇户籍,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三)低保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随军配偶:指符合本市当年度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五)农村劳动力:指女性40周岁、男性50周岁以上办理了求职登记的人员;
(六)残疾劳动者:指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办理了失业登记的残疾人;
(七)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未就业,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梅州生源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建立本市公益性岗位申报制度。公益性岗位出现空缺或新增公益性岗位,应在招用人员前由负责该项目实施部门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第五条进行公益性岗位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和用人单位委托证明;
(三)公益性岗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梅州市公益性岗位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六条申报公益性空缺岗位或新增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岗位工种和数量、工作地点、招聘条件、招聘时间、招聘方式、薪酬福利、使用期限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本市纳入市、县(市、区)级财政投资、并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管理的城市管理和公共建设项目类以及政府特许经营销售项目,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单位向社会发布招用信息;政府投资立项或财政拨款的市政公共建设项目类公益性岗位,由组织实施主管部门或具体负责单位向社会发布招用信息,除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外,均实行公开招聘,自主择优录用。也可委托市或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本市就业困难群体应聘,由用人单位自主择优录用。
(二)政府资助的社区公共服务性岗位,由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推荐辖内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三)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原则按属地管理进行,所在地就业困难人员不能满足用人单位需求的,由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县(市、区)范围内就业困难人员中推荐;县(市、区)范围内仍不能满足需求的,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跨区域推荐安置。
(四)对个别特殊岗位,本市就业困难群体中暂无适合人选时,方可招用其他劳动者。
第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应向社会发布用工信息和公开招聘,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推荐适合人选和协助做好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后,由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于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后,无明确用人单位的可由街(镇)或社区委托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于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招用人员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自主另行招用或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本市其他就业困难人员应聘。
第十条各类公益性岗位所承担的事务由用人单位发包或承包给其他用工主体时,用人单位应将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占其他用工主体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作为招标的内容。凡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参与竞争投标。
第十一条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后,用人单位可凭相关材料就近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政府促进就业的社会保险等补贴。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和申领程序按市、县(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统计工作。县(市、区)、街(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劳动者的具体事务,并做好相关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将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公益性岗位的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和调控管理,加强信息沟通,加大公益性岗位安置本地劳动力的工作力度。
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和安置定期通报制度。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不按照本办法申报安置的单位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不按要求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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