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2-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印发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实施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建规〔2008〕227号文件和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粤建规字〔2009〕17号文件的精神以及《关于清远市清远市经营开发性项目增容部分土地差价征收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清府办函〔2011〕86号)的要求,为防止国有土地收益流失,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规范发展,市政府决定近期组织对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项目,进行土地出让金补缴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项目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补交工作,严肃查处并纠正房地产开发领域未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部门联动、规范有序、监管有效的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审批机制,确保土地出让金及时足额入库。
二、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开展清远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补交土地出让金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规划区经营性用地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集中力量在2012年4月1日前完成该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刘柏洪副市长
副组长:蔡旭东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龙志勇市纪检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邵军市财政局副局长
莫俊峰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灿明市住建局副局长
李琴市法制局副局长
戴金华市城乡规划局局长
朱磊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王宗龙市城乡规划局总规划师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委、市政府副秘书长蔡旭东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莫俊峰、王宗龙兼任,王宗龙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具体工作人员从各相关单位抽调,其中市规划局2人、市国土局2人、市财政局1人。
三、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2年2月上旬):规划部门负责对历年来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明确超容部分面积及需缴交金额,并将摸底情况函告国土、财政部门。
(二)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2月中旬):召开相关部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参加的动员会议,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动员房地产企业及个人自觉缴纳未缴、欠缴的土地出让金。
(三)下发催缴通知阶段(2012年2月中旬):由市规划局、国土部门下发催缴通知书并负责催缴。
(四)自动缴纳阶段(2012年2月15日-2012年3月1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主动缴纳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五)强制催缴阶段(2012年3月16日起):对未缴、欠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已办理房屋预售证的项目,由财政、国土部门按每日欠缴金额1‰加收滞纳金。恶意拖欠的,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强制收缴。
(六)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规划指标执行;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开工的项目,按原规划指标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房地产开发领域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补缴土地出让金专项治理,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行政审批,预防和治理腐败发生,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到清理彻底,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强力推进。
(二)突出工作重点,提高工作实效。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清我市房地产开发商容积率调整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清理检查中,要突出对提高容积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深入检查,重点查处恶意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认真开展工作,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强化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管,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办理用地性质变更、容积率调整手续,不得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对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违者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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