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清府办〔2010〕61号
颁布日期:2010-09-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清府办〔2010〕61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精神,适应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本市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及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处置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认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政府及时决策,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把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程度,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进一步提高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事故报告领导责任制和问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认真落实领导负责制和部门责任制,进一步提高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建立联动机制,提高事故报告的时效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逐级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情况的通报制度,督促各地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事故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时效性。

二、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安全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每一起事故发生都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要根据《清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要求,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把安全生产工作搞好。

三、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有效地处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突发事故。凡是清远市境内发生的较大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都必须有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赶赴现场指挥抢救,研究最佳抢救(抢险)方案,协调全市甚至争取省的力量进行抢救,力争把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一)凡发生一次死亡9人以上或死伤人数3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赶赴事故现场。

(二)凡发生一次死亡6-9人或死伤人数2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必须赶赴事故现场。

(三)凡发生一次死亡3-5人或死伤人数1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所属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必须赶赴事故现场。

(四)凡非较大事故,但是社会影响大、情况复杂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赶赴事故现场。

四、进一步强化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属地管理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凡发生较大的事故,属地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及时组织应急救援,主动妥善地做好事故伤员救治和死伤者家属的善后工作,积极参与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市辖区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精神,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事故调查组,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真相,分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成事故单位落实整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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