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滨西路示范段河滩整治清理搬迁的通告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江滨西路示范段河滩整治清理搬迁的通告(肇府函〔2014〕280号)

肇府函〔2014〕280号

端州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滩地的综合整治,确保河道行洪和堤防安全,提高城市品质,美化沿江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江滨西路示范段河滩地实施清理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搬迁范围:东起景福围西江南路,西至龟顶山东南侧山脚,南至江边,北至大堤堤脚河滩地,河滩长2.81千米。

二、清理搬迁对象:上述河滩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包括船舶修造厂、船舶维修场、砂场、饮食店,水上渔民的简易构筑物、船只、鱼艇,河滩地上种植的农作物及其他植物等)。

三、市政府成立项目搬迁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实施清理搬迁联系工作(办公地点:市阅江路堤外18号市景福围工程管理处,联系人:蔡泽永、邓庆彬,联系电话:2326860)。

四、清理搬迁对象的权利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相关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项目搬迁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责任自负。

五、凡凭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办理登记手续的,经核实确认,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的搬迁补助。经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违法建设、违法经营的,不予补助,并于10月10日前自行清理搬迁;拒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清理搬迁工作在10月15日前完成。

六、清理搬迁范围内的企业和店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营业执照和办理年审,并限期办理变更营业地址或注销营业执照等手续。

七、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清理搬迁范围内抢种、抢建,否则,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清理。

八、对阻挠清理搬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围攻、殴打清理搬迁工作人员,煽动闹事及寻衅滋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滩整治工程建设的需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确保清理搬迁工作顺利完成,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