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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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考核评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印发。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粤府办〔2014〕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当年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行政区范围内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负责。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与县级人民政府(端州区除外)、肇庆高新区管委会逐年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根据《肇庆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按照《肇庆市土地整治规划》及市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三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负责研究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的重大事项。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等工作。
第五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考核内容可结合我市土地管理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一)耕地保护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县级行政区域内(不承担耕地保有量任务的除外)的耕地保有量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2.县级行政区域内(不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除外)的基本农田面积低于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3.县级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的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后,未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
1.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
2.未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
(三)未完成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年度建设任务的,不得参与耕地保护考核奖项评定。
第六条考核采取县级自查、市级检查与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自查,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三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三旧”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自查、检查以及日常掌握的情况,对各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结果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端州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不参与耕地保护综合评价。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或在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行政区域,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强对耕地、基本农田和土地利用情况动态监管,对上报的考核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镇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或制订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肇庆市县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肇府办〔2006〕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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