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中府函〔2014〕4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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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因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山市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予以公布。项目征收范围内的各被征收人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意见。
中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石岐区基边民强大街2号;联系人:雷扬、梁文辉、王嘉超、吴桃昌,联系电话:88229891、88855339、88229860。
特此公告。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中山市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中山市石岐区莲员东路、莲员西路片区项目建设的需要,需对纳入回迁区建设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范围内土地与房屋的实际情况,制定《莲员路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回迁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
一、征收范围
拟对纳入回迁建设区范围的东至白衣古寺侧,西至湖滨中路,南至莲员东路,北至后龙新街一带房屋实施征收。纳入本项目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地址如下:
后龙新街22号之一、后龙新街32号、后龙新街44、46号、后龙新街50号、湖滨中路20号一幢701房、庵前正街48号之二307房、庵前正街48号之二403房、庵前正街48号3幢104房及车房、庵前正街48号3幢302房车房、庵前正街48号3幢401房及车房、湖滨中路22号、莲员东路72号之三、莲员东路62号。
二、征收补偿对象及方式
(一)凡被纳入本次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属征收补偿安置对象,被征收人按其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二)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
(三)房地产权人所持有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作为户数计算单位(如同一处房地产同时核发一本以上的共有权权属证书仍作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房地产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价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于自行“住改商”的房屋,若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依法纳税证明且实际营业的,则按该房屋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营业面积按照经营性用房市场评估价的80%作价补偿,评估价包含主体建筑的装修补偿。
(二)产权调换。
1.住宅产权调换。
(1)面积调换方式。
被征收房屋属住宅性质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套内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置换。若被征收房屋为经登记的独幢房屋,按已登记的房屋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置换;对经登记的土地使用面积在扣除房屋基底土地面积后,剩余的空地面积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置换。若上述空地未办理登记的,但经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安排给被征收人使用的,不采取产权置换,按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公布该片区对应土地用途的基准地价给予补偿。对于未办理登记且未有村委会证明的,不给予补偿。
(2)结算方式。
①被征收房屋所登记的套内面积及经登记的空地面积总和超出安置房屋套内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若空地未办理登记的但经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安排给被征收人使用,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方式执行补偿。
②安置房屋套内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所登记的套内面积及经登记的空地面积总和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如下方式支付房款:
选择莲冠花园、莲和楼安置房的,超面积部分不超过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的,按5000元/平方米支付购房款;超出10平方米的,按安置房交付使用时的市场评估价支付房款:
选择莲冠花园、莲和楼以外其它安置房的,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安置房屋市场评估价支付房款。
若空地未办理登记但经村委会出具证明确认安排给被征收人使用,按本条第一款第(1)项方式执行补偿。
③若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含基地面积)及经登记空地的市场评估单价高于5000元/平方米的,在1:1产权调换后,结清价差支付补偿款给被征收人。
2.经营性用房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属经营性用房性质的,按照安置房屋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按1:1置换。对于自行“住改商”房屋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后按等值方式进行置换。
(2)结算方式。
安置房屋登记建筑面积多出被征收房屋登记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交付安置房时的市场评估价支付房款;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多出安置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作价补偿给被征收人。对于自行“住改商”的房屋,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后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结清价差。
(三)装修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作价补偿给被征收人,装修评估价不足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否则按评估价补偿。
(四)搬迁补助费。
一次性补助被征收人搬家费、电话、水、电、电视线路等设施的迁移费,每户补偿标准为3000元。
(五)临时安置费。
采取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安置房屋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其中住宅根据房屋产权登记面积按15元/平方米/月补助;经营性用房按被征收范围内类似房屋的市场评估租金标准,给予每月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安置,临时安置费自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地产及相关权属证书交付委托实施单位之日起计,至安置房交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四个月停止核发。征收人不能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置换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住宅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提升到每月每平方米20元,商铺按照临时过渡补助费的标准上浮20%。
(六)停业停产。
因征收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给予经营者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七)租金损失。
因征收房屋造成租金损失的,根据租赁合同给予出租房3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自行解决。
(八)其他事项。
上述五项未提及的零星青苗等其他项目补偿,均按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中府〔2012〕106号)执行。
四、奖励办法
为鼓励被征收人配合搬迁工作,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书规定的日期前搬迁腾房完毕,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本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参照本《方案》补偿,具体地址如下:
后龙新街11号、11号之一、后龙新街18号、后龙新街30号、后龙新街33号、后龙新街33号之一、庵前正街54号、庵前正街70号之二、莲员东路54号之一(庵前正街39号)、莲员东路58号(庵前正街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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