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东省珠海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18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落实扶持就业资金

各区财政要按照市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珠府〔2011〕107号)的要求,加大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资金投入,对符合条件享受政策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兑现就业补贴(补助),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对毕业年度内的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本市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通过本市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综合考核,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下列规定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创业)培训补贴:

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含参加创业培训后实现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下同)的,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关于省级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0〕239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0〕239号文)规定标准(下同)100%给予补贴;创业培训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282号,以下简称珠人社〔2011〕282号)规定标准(下同)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标准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标准60%给予补贴。

三、强化职业技能鉴定

(一)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珠海高校,可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考场,为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鉴定提供便利。

(二)毕业年度内的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初次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珠人社〔2010〕239号文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鼓励珠海各高校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珠海高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经评估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级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珠人社〔2012〕193号)的规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扶持经费。

五、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工作联盟,充分发挥市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协会的联络作用,构建政府有关部门、培训机构、珠海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提供协调配合、业务指导和政策咨询等服务。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毕业年度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失业期间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珠人社〔2011〕28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由本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高校毕业生申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高校毕业生取得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个人申领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代高校毕业生申领。个人或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高校毕业生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鉴定考试院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

申领培训鉴定补贴需提交基本材料和其他材料。基本材料:《毕业年度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毕业年度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未毕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身份证》及高校出具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证明);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补贴对象委托书(个人申请免交)。其他材料:6个月内在本市实现就业,申请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的,需同时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记录为准)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领技能鉴定补贴的,需同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职业(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拨付程序,按照《关于印发珠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办法的通知》(珠人社〔2011〕282号)规定的拨付程序执行。

(三)珠海高校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在当年10月底前向市创业指导中心申请建设扶持经费,并提交书面申请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创业孵化基地验收合格证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申请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复印件等凭证材料。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

(四)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补贴资金从中央、省或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扶持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附件:1.《毕业年度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申请表》

2.《毕业年度内珠海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补贴花名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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