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9〕102号
颁布日期:2009-07-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日

百色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林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市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加快林业生态建设步伐,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依法稳妥地推进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森林资源,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

(二)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要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

(三)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四)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还利于民”,保障林地林木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

(五)坚持尊重历史,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得借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打乱重来,重新分配。对历史遗留问题、山林权属争议以及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依法妥善处理。

(六)坚持有序推进。要按照“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扩大试点,稳步推开”的要求,既要有力推进,不走过场,确保改革的质量,又要防止片面追求速度,必须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

(七)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一村一策地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强迫命令,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

三、目标任务

从2009年到2013年,用4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2009年先行试点,2010至2011年整体推进,2012年全面完成,2013年检查验收。全市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基本完成以明晰产权、确权发证为中心的主体改革。

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四、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

按照自治区对林改工作的总体安排及进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思路逐步开展,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先行(2009年初—2010年底)

列入全区林改扩大试点的平果县2009年要完成林改工作任务的40%,2010年基本完成任务;其余11个县(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2个乡(镇)先行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要基本完成试点乡镇林改工作任务(试点乡镇名单详见附件),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整体推进(2010年初—2012年底)

从2010年开始,整体推进林改主体改革工作。2009年要完成林改工作任务的10%左右,2010年累计完成全部林改工作任务的50%左右,2011年累计完成全部林改工作任务的75%左右,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务。

五、工作步骤

我市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分5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9年2月—8月)

1.成立机构(2009年7月10日前完成)。各县(区)、乡(镇)两级分别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县(区)、乡(镇)党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及专门工作组,从林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熟练、有吃苦耐劳精神的人员集中办公;县(区)组建驻乡(镇)工作队、乡(镇)组建驻村工作组,负责对所驻乡(镇)、村林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村级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村林改工作的开展。

2.动员部署工作(2009年7月20日前)。县(区)、乡(镇)两级分别召开工作(动员)大会,全面安排部署林改工作。

3.宣传发动工作(2009年7月20日前完成)。要坚持“舆论先行、政策引路、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改工作。要层层召开林改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林改工作。要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网络、板报墙报、横幅标语、传单等宣传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林改工作的重大意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广大林农对林改工作的认识,为扎实推进林改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此项工作要求试点乡镇要在7月底前完成。

4.开展培训(2009年7月开始)。市、县(区)、乡(镇)三级分别举办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班。分期分批对直接参与和指导林改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操作规程在内的系统培训,使他们懂政策、能指导、会操作,确保林改工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培训工作在准备阶段启动,以后视林改工作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为顺利推动林改工作,适时组织市、县(区)林改工作骨干前往江西、福建、云南等省和我区武鸣县、钦北区等试点县(区)考察学习林改工作经验。

5.调查摸底(2009年7月底前)。分别以乡、村、组为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至少掌握以下基本情况:一是森林资源状况;二是林地、林木权属现状;三是权属边界纠纷情况;四是林地流转情况;五是林业税费情况;六是林农经济收入情况;七是造林大户情况;八是群众对林改工作的想法与意愿等。摸底情况要张榜公示7天以上(第一榜)。

6.制定方案(2009年8月上旬)。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山情、林情、社情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群众意愿,县(区)、乡(镇)、村要逐级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组织保障等内容,逐级审批后实施。各县(区)的林改工作方案经市林改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自治区林改办备案;各乡(镇)的林改方案,报县(区)林改领导小组审批、备案;各村、组的林改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时,要实行“四签两不准”制度,即送达会议通知时要由村民签收、村民参加会议时要签到、村民要在所投的表决票上签名、方案通过后要由村民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村、组实施方案通过后要张榜公示不少于30天(第二榜)。此项工作要求试点县、试点乡在7月底前完成。

(二)外业实施阶段(2009年9月—2012年9月)

1.实地勘界。由乡(镇)政府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组织村(组)干部、技术人员和相关林权权利人现场核实山林权属、勘定面积和四至界址,绘制详细的林地权属界线图和宗地图,标明林地位置,确定林地四至边界和面积,把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勘测结果和发包结果在村(组)显著位置进行张榜公示,涉及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的,在相邻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单位公示,公示期为7天。

2.调处纠纷。对林权争议及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调处预案,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大纠纷调处力度;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办法妥善解决。对于一时无法调解和达成协议的,可以先行搁置,维持现状,不急于发证,待完全调处解决后再确权发证,要着力防止以山林纠纷为由乱砍滥伐森林,防止因林权纠纷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3.签订合同。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集体林地,要落实经营主体,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或补充承包合同,依法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三)发证建档阶段

1.权属审核。林地和林木产权明晰之后,乡(镇)政府要对林权权利人申请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并签章同意后报送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申请办证的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将相关资料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以村(组)为单位制成公示图表。个人申请林权的,在林地所在的村(组)公示;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申请林权的,在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公示,公示时间30天。

2.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林权登记申请材料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发放林权证时,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林权,不得登记和发放林权证;核发新林权证后,原山界林权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撤销。

3.建立档案。各县(区)要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工作的意见》(林策发〔2007〕61号)和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档发〔2007〕36号)的要求,把林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方案、图表、记录、声像、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资料及时整理造册、立卷归档、分级保管。

(四)综合配套改革阶段

在进行主体改革的同时,逐步推进配套改革。从2011年上半年到2012年,要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森林资源流转。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和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产权市场。

2.扶持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农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引导广大农民兴办各种类型的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走联合发展之路,实现区域化规模经营,提高林业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3.建设各类林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林产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等林业有形市场。

4.积极探索林权抵押贷款和林业政策性保险等新机制。金融部门要探索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积极为林农提供小额贷款服务,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支持林业龙头企业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推动开展政策性林业保险业务,增强林业发展动力。

(五)总结验收(2012年11月—2013年)

1.县(区)自查(2012年11月开始)。县(区)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全区统一的检查验收标准和办法,查缺补漏,对林改工作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纠错整改,发现有遗漏项目和内容的要予以补充完善。自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逐级报请自治区、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检查验收。

2.自治区与市级联合验收(2013年)。自治区林改工作领导小组与市级林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检查验收工作组,在各县(区)自查的基础上,对各县(区)林改工作的自查结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3.总结表彰(2013年)。检查验收结束后,由市林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林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林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时完成任务或工作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林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加强领导,高位推进林改工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把林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落实领导责任,按照“各级党政主要领导挂帅、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部署、部门加强指导、县乡村具体操作”的工作机制,齐心协力,抓好落实,扎实推动全市林改工作改革深入、健康发展,全面完成任务。

(二)明确责任,紧密配合。层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将林改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乡(镇)、村、组,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人员。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各县(区)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将改革任务分解到村、到山头、到地块。林业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林改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宣传、政法、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支持,形成合力,积极稳妥地推进林改工作深入开展。

(三)广泛宣传,强化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墙报、标语、公开信、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工作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发动干部群众,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正确对待改革、积极参与改革。林业主管部门要逐级组织业务培训,使参与实施改革的各级工作人员和基层干部熟练掌握和运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确保经费,专款专用。在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给予林改工作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各县(区)要视财力情况安排必要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要加强对林改工作资金的监督管理,努力降低改革成本,确保林改经费专款专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号)的规定,《林权证》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5元。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免收工本费。除林权证工本费外,一律不准收取涉及林改的任何费用。

(五)严明纪律,规范操作。林改工作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事,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和集体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切实做到林权制度改革内容、程序、方法、结果公开,确保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周密、稳妥、有序推进。

(六)调处纠纷,维护稳定。改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山林纠纷和合同纠纷,对此,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务必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对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协调,积极疏导,妥善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扯皮,影响稳定。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防止因山林权属或承包合同纠纷引发群体性乱砍滥伐林木和群体性事件。对趁改革之机或借改革之名故意制造事端、引发乱砍滥伐或群体性事件的,要坚决打击。

要重视林权纠纷调处。严格按照乡(镇)与乡(镇)之间的纠纷由县(区)调处,村与村之间的纠纷由乡(镇)调处,组与组之间的纠纷由村调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纠纷由村组调处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充分发挥驻乡工作队、驻村工作组参与纠纷调处的积极作用。各类纠纷调处率要达到90%以上,对确实难以调处的,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不能因纠纷影响林改工作进程。县(区)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安排专门力量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反映突出的问题,要安排得力干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决不可置之不理。要通过努力,杜绝群体事件的发生,把上访和越级上访减少到最低限度,以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七)加强督导,保证质量。要建立经常性的林改工作督导检查机制。县(区)、乡(镇)要成立工作组,抽调基层工作经验丰富、熟悉农村政策的同志组成工作队,深入基层,采取包乡、包村的办法,帮助和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思想,统一步骤,统一工作标准,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时间限定的前提下,做到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整体推进改革工作。

(八)列入考核,严格奖惩。将林改工作纳入对县(区)、乡(镇)和有关部门的年终考核内容。对林改工作成绩突出、效果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主动、不得力、工作被动、群众意见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百色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安排表

附件:

百色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乡镇安排表

(单位:万亩)

单位

试点乡镇

林地面积

备注

合计

670.8640

此为全市试点面积

右江区

泮水乡

30.27375

四塘镇

27.22305

田阳县

百育镇

30.84300

田州镇

26.77725

田东县

祥周镇

16.38620

义圩镇

16.92975

平果试点县

196.7000

全县推进

德保县

都安乡

9.55620

隆桑镇

6.72810

靖西县

新靖镇

10.41015

新甲乡

7.19565

那坡县

坡荷乡

8.38740

百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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