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城北路改造等项目房改住房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城北路改造等项目房改住房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百政办发〔2009〕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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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百色市城北路改造等项目房改住房拆迁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58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百色市城北路、新兴路、中山桥—江滨公园两岸等道路改造建设项目实施进程,落实好项目实施范围内被拆迁房改房住户的安置工作,改善市容市貌和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部《关于开展旧住宅区整治改造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7〕10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1995〕39号)及《百色市2006—2010住房建设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百色市城北路改造等项目房改住房拆迁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本办法拆迁安置范围:百色市城北路全段,即从澄碧桥头至城北二路尾转盘;新兴路全段,即从新兴路转盘至那毕桥头;中山桥——滨江公园两岸等道路改造建设规划红线内涉及拆迁的房改住房。
(二)拆迁安置对象:
1.行政、企事业单位按房改政策向单位职工出售的拥有全产权和部分产权的住宅(拥有部分产权的住宅需补缴全产权房款后方列入安置对象范围,不补缴全产权房款的,按原购房产权比例给予货币补偿)。
2.符合房改出售条件的单位现存量住宅、腾空住宅现居住户(属于本单位职工的)有优先购买权,在办理全产权房屋所有权证后列入拆迁安置对象范围。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桂政发〔1999〕74号)规定,已办理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住房。
二、被拆迁住房的面积确认
(一)已售公有住房以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
(二)已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上市交易的公有住房,以上市交易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准。
三、拆迁安置住房户型
拆迁安置住房建筑户型面积分为70、90、105、120平方米(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四类,安置对象如下:
(一)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
(三)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大于90平方米而小于或等于10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上限为105平方米;
(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筑面积大于105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上限为120平方米。
四、安置住房楼层差价计算标准
(一)总楼层数为六层的计算标准:
1.一层和六层按销售住房价格递减5%;
2.二层和五层按销售住房价格递增2%;
3.三层和四层按销售住房价格递增3%。
(二)总楼层数为七层的计算标准:
1.一层和七层按销售价格递减5%;
2.二层按销售价格递增2%;
3.三层和五层按销售价格递增3%;
4.四层按销售价格递增4%;
5.六层按销售价格递减2%。
本通知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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