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百政办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09〕26号

右江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拆迁办、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百色起义纪念公园管委会:

《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百色起义纪念公园

改扩建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百色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08〕5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西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桂发改社会〔2008〕732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扩建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百发改社会〔2009〕1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快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扩建项目的建设进程,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百色起义80周年纪念活动献礼,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对象

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具体位置范围详见百色起义纪念公园扩建项目规划红线图)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涉及被拆迁房屋的百林林场和百胜街胜利纸厂等单位和个人。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一)土地部分:采取土地置换、货币补偿、土地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等三种方式。

(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部分:

1.需要安排回建用地的,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2.不需要安排回建用地,但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

3.不需要安排回建用地,但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外的商品房的,按市场评估价(指该区域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平均价格)补偿。

(三)林木、果树等其它地上青苗按照现行征地补偿办法和标准给予补偿。

三、补偿安置标准

(一)单位:回建用地面积原则上不能超过原用地面积,按满足项目实际用地需要报政府审批后安排回建用地,剩余的部分按原地块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居民:根据被拆迁居民的具体情况,安置回建用地分为60m2、80m2、100m2、120m2四种宅基地规格,具体按以下办法办理:

1.原宅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60m2的,按60m2安排安置地。

2.原宅基地面积大于60m2,小于或等于80m2的,可按60m2或80m2安排安置地。

3.原宅基地面积大于80m2,小于或等于100m2,可按80m2或100m2安排安置地。

4.原宅基地面积大于100m2,小于或等于120m2的,可按100m2或120m2安排安置地。

原宅基地与安置地的面积差按市场评估价实行差价互补,安置地多于原宅基地的面积按安置地块的市场评估价由被安置户补交费用,安置地少于原宅基地的面积由业主按原宅基地的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四、安置回建方式

(一)单位。

1.被拆迁单位内有房改房的住户,统一在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安置。

2.单位其他公房里的住户,如本单位仍有剩余土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由本单位提出回建申请,政府优先审批;单位没有剩余土地的,或剩余土地使用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政府另行安排。

(二)居民。

1.被拆迁居民安置回建用地定在政府规划的安置点上,采取集中方式进行安置,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后抽签选择宅基地。

2.拆迁人负责做好涉迁居民安置回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和排水排污,被拆迁居民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统一的规划和要求进行回建。

五、补助标准

(一)基础建设补助:回建房基础由居民自行建设,回建房基础深度小于或等于1.5米的,项目业主按基础占地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补助;回建房基础深度超过1.5米的,超过部分的建设费用由项目业主实地核准后支付。

(二)搬家补助:被拆迁户搬家,拆迁人每次给予500元补助(搬家补助次数不超过两次);被拆迁单位搬迁,拆迁人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

(三)临时过渡补助:自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至政府交付安置地可建房时间,再加上一年的建房时间,每月补助居民500元/户;单位内被拆迁户每户每月补助500元,一次性补助12个月共计6000元,属房改房的住房,可补助到政府交付经济适用住房为止。

(四)水表、电表、电视、电话、互联网宽带、空调等迁移安装费依据市场价格补偿,详见下表:

水表

100元/个

电话

60元/户

电表

85元/个

互联网宽带

60元/户

闭路电视

50元/户

空调

250元/个

六、建房手续的办理

(一)建房涉及的土地登记发证、规划及建设许可、房产登记发证等相关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委、房产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免就减免,不能减免的由拆迁人承担。

(二)安置地的所有权形式、土地使用权类型及土地用途登记发证与拆迁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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