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5〕1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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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8-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5年8月31日
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暂行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16号)的规定,为加强耕地保护,落实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的抽查和考核。
第二条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耕地保护责任状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县区长、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各县区、乡镇要成立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县区长、乡镇长为领导小组组长,国土资源、农业、统计、审计等涉农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部署耕地保护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农业部门负责开展耕地质量监测、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等工作。
(三)统计部门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对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统计数据进行公布,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的相关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耕地保护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五)由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县区、乡镇有关责任人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责任或因履行责任不到位的移送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从2011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为考核年,其余年份为抽查年。
第五条从2016年起,每个考核周期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下达县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保护任务,市政府与县区签订责任状,作为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规划期末,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市下达的任务目标。平均耕地质量等别不应低于上一轮规划期的平均等别。
各县区耕地保护面积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加上可调整地类和其他合法减少的耕地数量。
各县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为基数,减去当年经依法批准准予以核减和因建设占用,灾毁(两年内未完成复耕)或其他原因占用的基本农田面积,加上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
第七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北海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和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
第八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责任状确定的任务指标的,且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评定为优秀。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到责任状确定的任务指标的,且总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到90分的评定为合格。
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达不到责任状确定的任务指标的,或总分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
第九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按照各县区自查、市抽查(考核)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实施办法,对考核期内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根据评分标准逐项进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总结材料,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查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抽查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组成检查小组进行实地抽查,以各县区的自查结果、被抽查县区的抽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作为考核结果。
(三)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局、统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实地考核,以各县区的自查结果、县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作为考核结果。
(四)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条市政府按以下情况给予奖惩:
(一)考核评定为合格的县区政府,按《耕地保护责任状》上的奖励金额给予奖励。
(二)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县区给予通报表扬。
(三)对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区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间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组织约谈。
第十一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及审计结果分别抄送市委组织部、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各县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三)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十四条县区长离任时进行政绩考核测评,加强监督约束机制。离任时审计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期内本行政区域的耕地保有量;
(二)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任务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四)任期内本行政区域制止、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基本农田的案件情况;
(五)任期内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综合评价;
(六)任期内本级政府征收和使用耕地开垦费等相关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
审计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上报市委组织部门、纪检部门,作为拟任、离任干部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对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视情况采用情况通报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开,广泛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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