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4〕100号
颁布日期:2014-06-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8日

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

为有效遏制我市抢建抢种违法行为,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标准适用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种植的用于园林绿化的苗木,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各类苗木不予补偿移植费。

二、苗木移植费包括苗木起挖、运输、栽植、养护等涉及移植的全部费用,补偿后由种植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移植;逾期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清场,清场费用列入征地拆迁成本,因苗木移植及清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由种植人自行承担。

三、苗木按乔木、棕榈科、灌木、花卉分类,其中乔木按胸径分档,棕榈科按地径(杆)分档,灌木按型体分档,花卉按木本和草本分档。

四、限定各类苗木的合理种植密度,按密度和补偿单价确定移植费,凡超过合理密度的按规定的合理密度计算,不足的按实际计算。同一地块同时种植不同类型和规格苗木的,按各自合理密度乘以相应的混交比例之和确定移植费金额,但总额不得超过相应类型最大规格的封顶移植费。

五、苗木移植费标准为灌木0.67-2.0万元/亩,花卉不超过1.0万元/亩,棕榈科0.6-4.95万元/亩,乔木0.6-5.4万元/亩。

六、已列入北海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古树名木,按照《北海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七、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布之日前已开展征地搬迁补偿涉及苗木移植的,在2014年7月31日前可继续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各类苗圃苗木征地搬迁作价补偿移栽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09〕83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有关苗木搬迁补偿的规定完善补偿手续;未完善补偿手续的,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本标准执行。

八、2014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辖区各类苗圃苗木征地搬迁作价补偿移栽补偿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09〕83号)。

附表:北海市辖区征地搬迁园林绿化苗木移植费补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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