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改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改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1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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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改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
北政办〔201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发〔2004〕43号)的规定,为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防范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中石化广西北海三塘加油站等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11年度市级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
(一)中石化广西北海三塘加油站。
隐患情况:该加油站的储油罐、输油管线已老化,加油机和发电机等设备设施落后。
整改要求:将原加油站推倒重建,更换储油罐、管线、加油机、发电机,并安装液位监控及视频监控等设备。
完成整顿时间:2011年12月20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石油分公司
监管责任单位:铁山港区人民政府
(二)中石化广西北海合浦星湖加油站。
隐患情况:该加油站的4个20立方米的储油罐与北面民房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整改要求:将油罐区从原位置向西南方向迁移7米,并把原4个20立方米的储油罐改为3个30立方米的储油罐。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3月31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石油分公司
监管责任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
(三)中石油广西北海合浦贵友加油站。
隐患情况:该加油站油罐区与居民房屋距离太近,最外层油罐距居民住宅楼只有10米,不符合安全要求。
整改要求:将油罐移到东侧,距居民楼16米位置,达到安全要求。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3月31日。
整改责任单位:中国石油广西北海销售分公司
监管责任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
(四)北海市南珠大道与北海大道交叉路口。
隐患情况:交叉路口视线差;中心绿化带树木过高,影响过往车辆的视线,易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在该交叉路口路段将中心三角绿化带与整个中心绿化带之间的缺口连接,并修剪影响视线的中心绿化带过高树木,消除事故隐患。
完成整改时间:2010年11月30日。
整改责任: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监管责任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
(五)北海市南珠大道刑侦支队路口。
隐患情况:路口视线差,车辆经过路口速度过快,事故频发。
整改要求:在该路段增设减速带及路口警示标志。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监管责任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
(六)北海市迎宾大道与海景大道路口。
隐患情况:该路口为T形交叉路口,警告标志不齐全,迎宾大道方向车速过快易冲出道路。
整改要求:增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道路增设减速带。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监管责任单位:海城区人民政府
(七)海景大道冠头岭路段。
隐患情况:该路段属傍山公路,道路有急弯,车速快易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在急弯处设“急转弯、限速”标志;防护墩喷刷反光漆。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监管责任单位:银海区人民政府
(八)北铁一级公路宁海路口。
隐患情况:该路口交通设施不完善,路口两侧违章建筑和路树影响视线,易发生交通事故。
整改要求:完善路口交通安全设施,拆除违章建筑、砍伐影响视线的路树,消除事故隐患。
整改时间:2011年11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监管责任单位:银海区人民政府
(九)合浦石湾汉水桥。
隐患情况:桥墩露筋,锈蚀,地基被河水掏空,冲刷严重,上构钢筋锈蚀,桥面板破碎,栏杆全面损坏,随时有桥塌的危险。
整改要求:拆除重建。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单位:合浦县交通局
监管责任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
(十)合浦白沙大埇桥。
隐患情况:基础冲空,桥墩开裂,桥面板破碎。
整改要求:拆除重建。
完成整改时间:2011年12月31日。
整改责任单位:合浦县交通局
监管责任单位:合浦县人民政府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尤其要全面落实政府挂牌督办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明确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目标和要求。要把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有关部门、单位和生产企业,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特别是要督促隐患整改责任单位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立即开展隐患整改工作,监管责任单位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整改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按期、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彻底整治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制订方案,落实隐患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各级政府和村委会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本地区重点监督、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项目:各县(区)10个左右,乡镇5个左右,村委会3个左右。下级人民政府、村委会确定的隐患,应包括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隐患。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整改,以此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隐患的全面整改,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整改竣工后,要按规定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继续整改;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的,要进一步巩固,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为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情况,对五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各县、区和各部门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列为自治区、市、县(区)、乡(镇)、村五级重点监督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的上报工作,按附件的要求逐项填写好报表,并将隐患整改情况(包括落实措施、人员、经费情况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整改对策)形成书面材料,于每季度末一并报送市安委办,由市安委办汇总上报自治区安委会。市安委办将不定期地对各级重点监督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并于2011年年底前组织对市级重点监督的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凡对隐患整改工作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整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自治区、市、县、乡、村重点监督整改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表31号附件.doc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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