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260号
颁布日期:2010-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10〕260号

各有关单位: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建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确保项目征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开展征地搬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完善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步伐。

二、目标任务

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线路总长约4.2公里,总占地面积690.29亩,其中集体土地674.942亩,国有土地15.352亩。项目用地涉及铁山港区兴港镇彬池、陂头、川江、南乐等4个村委会共2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需搬迁民房约60户(230人),房屋建筑面积约22800平方米。根据项目建设计划,须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征地报批、土地补偿及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完成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地类认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征地调查、征地报批工作;

(二)清点、登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并进行补偿;

(三)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四)签订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回建用地,妥善安置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工作指挥部,负责项目预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刘志明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孙旭副区长

副指挥长:黄晓平兴港镇镇长

成员:李源军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陈文初区司法局局长、区调处办主任

顾传国区征地办主任

邹尤和区国土分局局长

李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地搬迁组、调处安全稳定保障组,工作人员分别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采取脱产集中办公,任务包干到组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办公室(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主任由李源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戚恒家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订工作制度、组织宣传培训、安排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汇报工作进度、传达工作指示、协调落实征地搬迁经费、组织发放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监督经费使用及后勤保障工作等。办公室设在兴港镇政府,集中办公。

(二)征地搬迁组。

责任单位:兴港镇政府

责任人:黄晓平

第一征地搬迁小组(彬池、陂头组)

组长:廖元景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彬池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彬池、陂头村委140.439亩土地的征地搬迁工作。

第二征地搬迁小组(南乐组)

组长:吴伟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南乐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南乐村委326.807亩土地及约60户搬迁户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征地搬迁小组(川江组)

组长:陈锋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川江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川江村委207.696亩土地的征地搬迁工作。

(三)调处安全稳定保障组。

组长:陈文初

副组长:郑光平、郑连海

成员:区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1人

主要负责:负责征地涉及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确保征地搬迁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时间从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11月10日—11月16日,做好前期开展征地拆迁准备工作,筹备成立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落实办公地点,勘测定界图,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制订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责任单位提供工作组人员名单等。由区政府牵头,区征地办、兴港镇政府协助落实。

(二)2010年11月16日,召开预备会议,确定工作方案和抽调人员。由孙副区长牵头,区征地办、兴港镇政府协助落实。

(三)2010年11月20日,召开征地工作动员大会(征地工作人员及相关村委干部参加),部署征地搬迁工作;开展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熟识操作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铁山港区分局负责落实。

(四)2010年11月22日,各工作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由各工作组组织实施。

(五)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征地搬迁调查、登记确认、补偿协议拟定、签订及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

(六)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征地、搬迁协议书的签订并兑现补偿;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和公告。

(七)2011年2月28日前,群众搬离并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构)筑物。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必须充分认识新建铁路支线项目建设对北海实现三年跨越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紧迫性,务必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合,在奖金筹措、征地业务组织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上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二)由于时间紧迫,征地任务繁重,各工作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想方设法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征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如期完成。

(三)各工作组要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倒排工期,全力加快征地搬迁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分配的征地搬迁任务。

(五)各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调配,遵守纪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熟悉掌握法规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项目业主单位为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和民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含搬迁回建)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征地搬迁补偿。

第四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在征收土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时间、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三)进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典当等用以增加补偿费的活动;(四)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搬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

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拟征地和拆迁范围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属实,报经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铁山港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准予入户或分户的批准件,应同时抄送市、区国土部门。

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确定。

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均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执行。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及除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正在养殖的鱼(虾)塘为4500元/亩补偿,养殖间歇期的鱼(虾)塘为3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参照鱼(虾)塘进行补偿。

(三)未利用地:1000元/亩;

(四)苗圃、花圃:能移栽的,支付移栽人工费;不能移栽的,作价补偿。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关于同意北海市农业种植大棚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10〕38号)执行。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铁山港区政府各自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须依照本方案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户”)给予补偿。“被搬迁户”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二条被搬迁户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和土地权属认定结果计户,搬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十三条被搬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上述证件的,以实地调查和土地(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回建安置人口按照被搬迁户家庭常住户人口数确定。

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回建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被搬迁户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协调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依照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对被搬迁户的住房进行作价补偿,并按照回建地安置条件给被搬迁户提供回建地。被搬迁户住房以外的其它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按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确定,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四通一平)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回建用地标准:

(一)每户回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具体标准为:1、属1人户的,每户30平方米;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业主单位负责另行安置;2、属2—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3、属4人户的,每户80平方米;4、属5人以上户的(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二)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末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安置回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被搬迁户有其它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分户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允许分户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仅有一方健在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不分户安置。

(六)属五保户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搬迁村委、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乡村学校用房,参照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向被搬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费、人工费)标准:按每户400元计算。

临时过渡费标准: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按12个月计算。

搬迁奖励:1、签协议奖:2000元/户;2、搬迁奖:3000元/户;3、房屋拆除搬迁一次性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明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主题词:土地征用方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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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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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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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8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260号各有关单位:《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260号

各有关单位: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及《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新建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确保项目征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北海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根据北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开展征地搬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搬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完善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步伐。

二、目标任务

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线路总长约4.2公里,总占地面积690.29亩,其中集体土地674.942亩,国有土地15.352亩。项目用地涉及铁山港区兴港镇彬池、陂头、川江、南乐等4个村委会共20个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需搬迁民房约60户(230人),房屋建筑面积约22800平方米。根据项目建设计划,须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征地报批、土地补偿及民房搬迁补偿安置等工作。具体目标任务是:

(一)完成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地类认定、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等征地调查、征地报批工作;

(二)清点、登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并进行补偿;

(三)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用;

(四)签订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回建用地,妥善安置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

(五)做好当地群众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线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工作指挥部,负责项目预征地搬迁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人员组成如下:

指挥长:刘志明区长

常务副指挥长:孙旭副区长

副指挥长:黄晓平兴港镇镇长

成员:李源军区政府办副主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陈文初区司法局局长、区调处办主任

顾传国区征地办主任

邹尤和区国土分局局长

李纯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征地搬迁组、调处安全稳定保障组,工作人员分别从各相关部门抽调,采取脱产集中办公,任务包干到组的方式开展工作。

(一)办公室(后勤保障组)。

办公室主任由李源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戚恒家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拟订工作计划、制订工作制度、组织宣传培训、安排工作任务、协调工作关系、汇报工作进度、传达工作指示、协调落实征地搬迁经费、组织发放征地搬迁补偿费用、监督经费使用及后勤保障工作等。办公室设在兴港镇政府,集中办公。

(二)征地搬迁组。

责任单位:兴港镇政府

责任人:黄晓平

第一征地搬迁小组(彬池、陂头组)

组长:廖元景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彬池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彬池、陂头村委140.439亩土地的征地搬迁工作。

第二征地搬迁小组(南乐组)

组长:吴伟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南乐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南乐村委326.807亩土地及约60户搬迁户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三征地搬迁小组(川江组)

组长:陈锋

成员:区征地办1人、兴港镇政府、区国土分局各2人,川江村委全体干部。

主要任务:负责兴港镇川江村委207.696亩土地的征地搬迁工作。

(三)调处安全稳定保障组。

组长:陈文初

副组长:郑光平、郑连海

成员:区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分局各1人

主要负责:负责征地涉及的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稳定,确保征地搬迁工作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时间从2010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11月10日—11月16日,做好前期开展征地拆迁准备工作,筹备成立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落实办公地点,勘测定界图,确定土地补偿标准,制订征地搬迁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责任单位提供工作组人员名单等。由区政府牵头,区征地办、兴港镇政府协助落实。

(二)2010年11月16日,召开预备会议,确定工作方案和抽调人员。由孙副区长牵头,区征地办、兴港镇政府协助落实。

(三)2010年11月20日,召开征地工作动员大会(征地工作人员及相关村委干部参加),部署征地搬迁工作;开展工作人员集中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规定,明确工作任务,熟识操作程序。由指挥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铁山港区分局负责落实。

(四)2010年11月22日,各工作组正式进场开展工作。由各工作组组织实施。

(五)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征地搬迁调查、登记确认、补偿协议拟定、签订及建设用地征地报批工作。

(六)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征地、搬迁协议书的签订并兑现补偿;完成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和公告。

(七)2011年2月28日前,群众搬离并拆除原有房屋及相关建(构)筑物。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各工作组必须充分认识新建铁路支线项目建设对北海实现三年跨越发展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紧迫性,务必高度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密切合,在奖金筹措、征地业务组织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上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二)由于时间紧迫,征地任务繁重,各工作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想方设法做好各项相关工作,保证征地搬迁工作顺利进行,如期完成。

(三)各工作组要明确责任,细化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强化措施,倒排工期,全力加快征地搬迁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分配的征地搬迁任务。

(五)各抽调的工作人员,要服从调配,遵守纪律,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做到熟悉掌握法规和政策,严格组织纪律,努力完成工作任务。

新建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的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征地搬迁工作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

项目业主单位为广西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市人民政府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和民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三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含搬迁回建)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征地搬迁补偿。

第四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在征收土地之前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时间、位置、范围、面积、用途、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三)进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买卖、抵押、交换、赠与、分割、租赁、典当等用以增加补偿费的活动;(四)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拟征地搬迁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营业执照;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村民常住人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规划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报建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暂停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暂停办理有关手续期限为一年。

因出生、婚嫁、复转退军人、在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经拟征地和拆迁范围辖区公安派出所审核属实,报经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或分户手续。铁山港人民政府对上述人员准予入户或分户的批准件,应同时抄送市、区国土部门。

凡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五条征收土地的地类,由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确定。

第六条征收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均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执行。

第七条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为:

(一)水田、旱地、菜地、园地、林地及除养殖水面以外的其他农用地:2500元/亩;

(二)养殖水面:正在养殖的鱼(虾)塘为4500元/亩补偿,养殖间歇期的鱼(虾)塘为3000元/亩,其他养殖水面参照鱼(虾)塘进行补偿。

(三)未利用地:1000元/亩;

(四)苗圃、花圃:能移栽的,支付移栽人工费;不能移栽的,作价补偿。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视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北海市辖区征地拆迁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08〕68号)及《关于同意北海市农业种植大棚补偿标准的批复》(北政土字〔2010〕38号)执行。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及铁山港区政府各自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和使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条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业主单位须依照本方案对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被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搬迁户”)给予补偿。“被搬迁户”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二条被搬迁户以合法有效的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和土地权属认定结果计户,搬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十三条被搬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无上述证件的,以实地调查和土地(房屋)权属认定结果为准。

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新建、扩建、改建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回建安置人口按照被搬迁户家庭常住户人口数确定。

被搬迁户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回建安置人口:

(一)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定居人员);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在校学生;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五条被搬迁户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协调不成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定。

第十六条新建合浦至河唇铁路铁山港支线项目搬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货币补偿和回建地安置相结合是指项目业主单位依照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对被搬迁户的住房进行作价补偿,并按照回建地安置条件给被搬迁户提供回建地。被搬迁户住房以外的其它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按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七条回建地的地点和面积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铁山港区人民政府确定,回建地的征地补偿、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场地平整(四通一平)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

回建用地标准:

(一)每户回建地面积以人均20平方米计算,每户回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具体标准为:1、属1人户的,每户30平方米;如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由业主单位负责另行安置;2、属2—3人户的,每户60平方米;3、属4人户的,每户80平方米;4、属5人以上户的(包括5人户),每户100平方米。

(二)被搬迁户家庭常住人口中已结婚登记末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分户安排回建地;未结婚登记但分立户口簿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视为一户安排回建地。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不给予安置回建地:

(一)夫妻双方分户申请的;

(二)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非法建房的;

(三)被搬迁户有其它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等)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四)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分户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允许分户的除外)。

(五)父母双方仅有一方健在的,原则上与近亲属合并安置,不分户安置。

(六)属五保户的,由铁山港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进行安置。

第十九条搬迁村委、村民小组等集体经济组织的办公用房、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乡村学校用房,参照北政土字〔2008〕68号文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项目业主单位应向被搬迁户支付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费。

搬家补助费(含搬家费、人工费)标准:按每户400元计算。

临时过渡费标准: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按12个月计算。

搬迁奖励:1、签协议奖:2000元/户;2、搬迁奖:3000元/户;3、房屋拆除搬迁一次性奖: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明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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