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131号
颁布日期:2010-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0〕131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我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导教育、公平协调、依法处理、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上报”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最科学的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我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构建“平安渔业、和谐渔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玉玉副市长

副组长: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庞许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辛序林市委维稳办副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

林接模广西武警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支队长

成员:谢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陈振华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

黄庭军银海区副区长

罗鹏铁山港区副区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辛序林兼任,副主任由陈全彪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传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并组织开展辖区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快速有效处置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

三、明确职责

(一)市综治办。

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理,必要时,牵头召开协调会议;视情向市外宣办通报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处置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处理,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到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记录;对于处理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二)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上渔事纠纷的报告,因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制止事态恶化的责任;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纠纷双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根据《渔业法》和《广西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或通过渔民社团组织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指导渔民协商解决纠纷。当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治安案件时应立即报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三)公安边防部门。

1.广西武警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应及时派人到场维护秩序;相关部门在依法处理渔事纠纷过程中或处理后,案件相关人员仍采取过激行为的,海警第一支队应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维护处理现场秩序;调查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和其他信息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案件相关人员逃匿的,应当进行对其是否涉嫌犯罪的调查取证;涉及犯罪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2.公安部门

当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当案件相关人员仍出现过激行为时,应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并协助案件处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辖区政府。

当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所属辖区的案件相关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引导案件相关人员配合案件处理。督促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解决纠纷,并协助案件处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五)宣传部门。

对于引起媒体关注和报道的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负责指导、把握对外宣传口径、内容,并监督各单位接受媒体临时现场采访情况。

(六)其他部门。

根据因海上渔事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协助处理。

四、处置程序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根据事态的发展,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初发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通知纠纷当事各方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民社团组织及有关机构做好当事各方的教育疏导和安抚工作,指导当事各方协商解决纠纷;必要时与纠纷发生地附近的渔船或渔政船联系,要求其赶往现场协助控制局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辖区政府、公安边防、维稳及综治等部门到场协助。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过激方式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当指派公安边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同时通知辖区政府、渔业、维稳及综治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妥善处置海上渔事纠纷。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对于治安案件初发时的情形,应当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组织当事方推选代表进行协商。同时,要求其他纠纷人员原地等待;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并跟踪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制止事态激化和扩大。

对于治安案件发生后的情形,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首先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或制止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组织当事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到场,反映情况、处理问题和进行协商;劝离并安顿好纠纷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待;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负责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同时,对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三)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措施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对渔区社会的稳定影响极大,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防范工作,防止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产生。

(一)互相配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协作,加大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执法和综合治理力度,形成群联、群治、群管、群防的工作格局。一旦发生案件,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件恶化,保护渔民和渔船的安全,并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管理。一是加大对禁捕区违规作业的执法力度,对进入禁捕区内作业的渔船要从重处罚,有电、毒、炸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捕捞许可证;二是要在禁捕区设置明显航标,加大禁渔区的执法巡查力度,必要时整合在北海的渔政力量巡航执法;三是对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实行综合治理,凡有拘禁、扣押、勒索的,对首要人员和积极参加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范快艇管理。由公安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快艇实行统一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快艇,规范快艇营运市场;五是实行违法捕捞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有效防止违法捕捞行为。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渔政渔监支队负责制订。

(三)加强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在渔区开展遵章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海洋与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让渔民群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禁捕区范围,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渔民自觉参与渔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主题词:渔业治安方案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北海军分区,驻市部队,武警北海支队,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6月29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31号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31号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处置方案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我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的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疏导教育、公平协调、依法处理、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分级应对,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上报”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最科学的方法,积极稳妥地处置我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构建“平安渔业、和谐渔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组织保障

成立北海市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协调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工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陈玉玉副市长

副组长:庞天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蒋同根市政府副秘书长

庞许明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林桂明市公安局副局长

辛序林市委维稳办副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

林接模广西武警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支队长

成员:谢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全彪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市渔政渔港监督支队支队长

陈振华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海城区副区长

黄庭军银海区副区长

罗鹏铁山港区副区长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辛序林兼任,副主任由陈全彪兼任。办公室具体负责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传达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协调并组织开展辖区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置工作。各县区要相应成立工作机构,快速有效处置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

三、明确职责

(一)市综治办。

协调、督促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理,必要时,牵头召开协调会议;视情向市外宣办通报相关情况,协助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在处置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处理,并对相关单位人员到场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记录;对于处理和强制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解决;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

(二)渔业主管部门。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海上渔事纠纷的报告,因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置,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上渔事纠纷发生地就近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负有制止事态恶化的责任;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报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纠纷双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当事船舶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迅速采取措施,根据《渔业法》和《广西渔业管理实施办法》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或通过渔民社团组织做好当事人的工作,指导渔民协商解决纠纷。当因海上渔事纠纷引发治安案件时应立即报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公安边防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三)公安边防部门。

1.广西武警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应及时派人到场维护秩序;相关部门在依法处理渔事纠纷过程中或处理后,案件相关人员仍采取过激行为的,海警第一支队应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维护处理现场秩序;调查案件相关人员的身份和其他信息资料,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对案件相关人员逃匿的,应当进行对其是否涉嫌犯罪的调查取证;涉及犯罪的,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2.公安部门

当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秩序,当案件相关人员仍出现过激行为时,应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恶化,并协助案件处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四)辖区政府。

当接到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安边防部门报告,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做好所属辖区的案件相关人员的教育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或恶化,引导案件相关人员配合案件处理。督促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解决纠纷,并协助案件处理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五)宣传部门。

对于引起媒体关注和报道的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负责指导、把握对外宣传口径、内容,并监督各单位接受媒体临时现场采访情况。

(六)其他部门。

根据因海上渔事纠纷而引发的治安案件的发展和工作需要,依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领导小组的指示,积极协助处理。

四、处置程序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根据事态的发展,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一)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初发时,未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立即通知纠纷当事各方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渔民社团组织及有关机构做好当事各方的教育疏导和安抚工作,指导当事各方协商解决纠纷;必要时与纠纷发生地附近的渔船或渔政船联系,要求其赶往现场协助控制局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辖区政府、公安边防、维稳及综治等部门到场协助。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发生后,相关责任人采取其他过激方式的,首接单位应当立即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报后,应当指派公安边防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并同时通知辖区政府、渔业、维稳及综治等部门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妥善处置海上渔事纠纷。

(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后,应当按照工作职责,相互配合开展工作,并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对于治安案件初发时的情形,应当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组织当事方推选代表进行协商。同时,要求其他纠纷人员原地等待;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并跟踪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做好解释、说明和引导工作,制止事态激化和扩大。

对于治安案件发生后的情形,公安边防部门应当首先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或制止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组织当事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经营人)到场,反映情况、处理问题和进行协商;劝离并安顿好纠纷人员到指定地点等待;由辖区政府、渔业部门负责做好处理期间的人员稳控工作;同时,对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中发生的煽动闹事、抢夺或者损坏公私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由公安边防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

(三)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和平息后,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做好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查处工作,保障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工作措施

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对渔区社会的稳定影响极大,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防范工作,防止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产生。

(一)互相配合。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联动协作,加大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的执法和综合治理力度,形成群联、群治、群管、群防的工作格局。一旦发生案件,各有关单位要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局面,防止事件恶化,保护渔民和渔船的安全,并依法依规处理,确保渔区社会稳定。

(二)加强管理。一是加大对禁捕区违规作业的执法力度,对进入禁捕区内作业的渔船要从重处罚,有电、毒、炸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捕捞许可证;二是要在禁捕区设置明显航标,加大禁渔区的执法巡查力度,必要时整合在北海的渔政力量巡航执法;三是对海上渔事纠纷治安案件实行综合治理,凡有拘禁、扣押、勒索的,对首要人员和积极参加的要从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规范快艇管理。由公安部门按照“谁使用、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市快艇实行统一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快艇,规范快艇营运市场;五是实行违法捕捞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有效防止违法捕捞行为。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渔政渔监支队负责制订。

(三)加强教育。通过电视、广播、板报等多种形式,在渔区开展遵章守法和安全生产教育,加强海洋与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切实提高宣传效果,让渔民群众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我国禁捕区范围,提高渔民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营造渔民自觉参与渔业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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