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北政办〔2010〕111号
颁布日期:2010-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北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2010年5月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部署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属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执行。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线性工程,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平衡协调工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严禁拖欠、截留、挪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工作。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依法建设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可根据房屋结构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投入要予以考虑;对依法建设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结合周边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合理确定补偿;对厂矿和专项设施的拆迁,按有关规定由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补偿。

四、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和“领导带案下访”等活动,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征地拆迁办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征地拆迁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征地拆迁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排查清理征地拆迁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设、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并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将各县、区上报情况汇总并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性。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吝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征地拆迁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共印80份)

内容概述:急件北政办〔2010〕1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急件

北政办〔201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北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工作。2010年5月6日下午,市政府召开全市征地拆迁工作会议,部署今年的征地拆迁工作,对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随着一批重大项目全面推进,用地需求量大幅度增加,征地拆迁工作任务非常艰巨。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征地拆迁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要按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0〕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我市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属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的,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执行。收回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线性工程,要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平衡协调工作。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的监管,严禁拖欠、截留、挪用,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三、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工作。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对依法建设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可根据房屋结构并结合成新确定补偿标准,同时对房屋所有权人的其他投入要予以考虑;对依法建设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规定,结合周边商品房和二手房价格合理确定补偿;对厂矿和专项设施的拆迁,按有关规定由中介机构评估并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补偿。

四、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分析本行政区域征地拆迁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和“领导带案下访”等活动,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及时化解征地拆迁矛盾。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征地拆迁办要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征地拆迁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征地拆迁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五、全面排查清理征地拆迁项目。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建设、发展改革、工业、交通、公安、监察、信访等部门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并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7月5日前将落实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及本通知精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建委将各县、区上报情况汇总并于2010年7月1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城镇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性。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吝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因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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