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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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九日
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总体方案
为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组织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3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结合土地整理开展的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其增减挂钩部分的内容参照本方案执行。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即“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我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城市面貌和经济水平有了较大的改观,同时对土地的需求也呈逐年增长趋势,国家宏观政策对建设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调控力度加大,用地指标吃紧的矛盾日益凸现。通过整理复垦附近乡镇农村建设用地(含废弃工矿用地),将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有条件建设区实施城镇建设,既解决了规划用地空间问题,又不用占用年度用地指标,是缓解用地矛盾,积极保护耕地的有效途径。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合理配置村镇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对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编制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并确定具体实施时序。
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对近期具备整理条件的村庄、废弃工矿用地等投入少、整理难度小的农村独立建设用地先实施,对撤并村庄等投入大、整理难度较大的农村独立建设用地后实施。
3.统筹安排、规范操作。在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项目区在报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立项后方可实施。土地挂钩周转指标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安排,对开展挂钩试点的县(区)优先使用。
4.自愿合法、维护权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应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争取在三年内完成首批4个以上试点项目区的实施和竣工验收,建设新村(新区)4个以上,搬迁农村居民集中安置居住2000户以上,节约建设用地指标100公顷以上。计划用八年时间实现各县区均有效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完成20个以上项目,建设新村(新区)30个,安置居民15000户,复垦耕地800公顷,节约建设用地指标600公顷。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推进增减挂钩工作,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发展和改革委主任
市城乡建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规划局局长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农业局局长
市林业局局长
武鸣县县长
横县县长
宾阳县县长
上林县县长
马山县县长
隆安县县长
兴宁区区长
江南区区长
青秀区区长
西乡塘区区长
邕宁区区长
良庆区区长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统一组织领导推进增减挂钩的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包括负责制定挂钩工作计划和方案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监督增减挂钩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落实挂钩周转指标的归还以及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等工作。
其他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增减挂钩项目涉及的新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的立项等工作。
(二)市城乡建委:负责增减挂钩项目涉及的新村建设、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相关建设手续的实施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区涉农资金的整合统筹、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监管、财税政策制定等工作。
(四)市规划局:负责项目涉及的规划审批工作。
(五)市水利局:负责项目区涉及本部门的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六)市农业局:负责项目区耕地质量管理、耕地土壤改良、农用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发展规模化经营和现代农业等。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试点项目区的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项目实施的主要程序
(一)立项申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区踏勘选址,开展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提出立项申请,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转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批。
(二)立项批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复项目立项。
(三)规划设计。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或委托具体实施机构开展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和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设计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四)项目实施。根据项目实际和资金筹措情况,确定项目具体实施机构;涉及工程建设的,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制度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如有需要的,可引入代建制度。
(五)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遵循分类验收、逐级把关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有关验收,对农民集中居住区的有关验收由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竣工后,项目具体实施机构要先自查,自查合格的,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最后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以上各验收环节都要出具验收意见,同时应该有3名以上专家组成的专家验收组,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指标归还。项目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后,归还周转指标。
六、资金管理
(一)增减挂钩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建新地块”的土地出让收益,同时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整合项目区涉及的各类涉农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用于挂钩项目的实施。
(二)挂钩建新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统一安排滚动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挂钩建新地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纳入专帐管理,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南宁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资金管理办法。
(三)在积累试点工作经验、出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之前,试点示范项目区可由所在县、城区结合实际情况,在制定项目区实施方案中明确资金的支出构成及标准,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和国土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府主导、国土搭台、多方合作、农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相应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开展。
(二)要深入研究,配套政策。实施增减挂钩不是单纯的用地置换,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途径。各有关部门要从城乡产业发展、财政管理、农村居民住房建设、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流转、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农村居民养老和医疗社会保障、户籍管理等各方面制定出有利于增减挂钩工作的激励措施和具体政策。
(三)要建立奖惩分明的考评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增减挂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逐步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将城乡增减挂钩工作的成效,特别是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主要指标。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效差或是工作当中存在问题的,要提出严厉批评并采取惩罚措施。
(四)要强化规划,加强引导。增减挂钩是一个系统工程,实施增减挂钩实施的项目区必须强化规划的作用,认真编制区域的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并配套好相应的城镇规划和产业规划,正确引导增减挂钩工作的实施。
(五)要落实工作经费。国土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的工作补助经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标准,从增减挂钩专项资金或项目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工作开展过程中的会务、宣传、协调、误工补助和其它管理性支出。
(六)要加强舆论宣传。增减挂钩还是处于试点的新事物,可以对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组织人员主动到其它试点工作已经取得良好成效的地区考察学习,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增减挂钩重要意义和建设内容的宣传,消除农民的思想顾虑,提高农民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为增减挂钩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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