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龟鳖特种养殖搬迁损失补偿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2〕61号
颁布日期:2012-03-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钦州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龟鳖特种养殖搬迁损失补偿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2〕61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龟鳖特种养殖搬迁损失补偿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主城区和滨海新城征地搬迁龟鳖特种养殖搬迁损失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无养殖证的,按3500元/亩的标准支付搬迁损失补偿费。

二、对有养殖证的,按附表标准补偿。补偿概算方案要附上城区监察、审计、水产畜牧、物价、征地搬迁机构及项目业主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出具的意见。

附件:有养殖证的特种养殖补偿标准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有养殖证的特种养殖补偿标准

龟鳖类

搬迁

(转场)费

按转场所需的人工、运费实际支出计付。

搬迁

损失费

按养殖产量时价:龟1%-5%,黄沙鳖、珍珠鳖5%-10%,山瑞鳖15%-20%计付搬迁损失费。金钱龟除外(搬迁时被拆迁人应加以特殊保护,以保证其100%成活率)。

因搬迁重新租用场地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可考虑给予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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