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1〕189号
颁布日期:2011-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受洪涝、台风等强降雨天气影响,全市农村居民住房因灾倒塌需政府救助恢复重建1323户,其中灵山县818户、浦北县360户、钦南区53户、钦北区89户、三娘湾旅游管理区3户。为做好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的工作部署以及民政部《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调动多方力量,千方百计筹集资金,严密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灾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主要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统一部署,整合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居民因灾倒房恢复重建的牵头实施者,要加强协调管理,积极提供服务。倒房的灾民群众是恢复重建的主体,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坚持分散建房与集中建房相结合的原则。以分散建房为主,集中建房为辅。集中建房必须先规划后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当地风俗民情,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建设灾民新村或示范村。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公开补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重点救助与分类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优先考虑重点救助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按照家庭经济实际状况区分困难户和一般户开展分类救助。

(五)坚持经济适用与节能省地相结合的原则。灾民倒房恢复重建必须从当地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不搞“花架子”,要做到重建的住房安全、经济、适用、节能、卫生。条件允许的地方,可考虑建设美观大方、兼顾特色的住房。

(六)坚持因灾倒房重建与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农村民房因灾倒塌重建要优先列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范围。特别是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并在灾害中已经倒塌的农村危房,原则上要列入当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给予安排。对当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安排使用完后发生的因灾倒塌房屋,列入灾后重建计划给予安排。

三、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今年9月中旬以前发生的倒房,要在2012年元旦前完成重建并在春节前全部入住;9月中旬以后发生的倒房,要在2012年5月1日前完成重建;列入今年农村危房改造指标的,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必须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

四、前期准备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要严格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关于倒塌房屋户数和间数指标的规定,逐村逐户认真核查统计,建立因灾倒塌民房台账。

(二)合理规划,科学选址。集中建房规划要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房屋设计要充分考虑当地住房整体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址时要避开蓄洪区、低洼地带、地质灾害多发地、风灾入口处等易灾地带。

(三)明确建房标准,制定优惠政策。恢复重建最低标准要建成每个倒房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牢固住房,可预留农民致富后向两边扩建或向上加盖的空间。有重建任务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专项优惠政策,凡灾民重建住房涉及的收费项目,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尽力做到少收费、零收费,减轻灾民负担。

五、资金筹集和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集。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补助一点,市县区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补助标准。2011年,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按每户均9000元左右安排,其中:自治区(含中央)平均每户补助6000元;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优抚对象、计划生育户的补助,市级财政每户配套补助3000元(其中,灵山县文利镇南城村委水圳村民小组、东冲村委大山村民小组、谷埠村委木利江村民小组、升平村委大田面村民小组和浦北县大成镇较车村委染房村民小组等5个集中安置建设点的四类因灾倒房户,每户配套补助5000元);其他倒房农户的补助标准,市级财政不再补助,由县区根据财力情况自行确定。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县区民政部门对中央、自治区和市级配套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落实到户、通知到人。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六、组织实施

(一)明确组织领导。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倒房重建任务的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房重建的组织落实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心协力做好灾民倒房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落实重建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要求,有重建任务的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本级重建工作职责,在自治区、市级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统筹本级救灾预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加大重建资金的投入力度,通过政府补助、社会互助、政策优惠、灾民自筹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资金。

(三)细化进度管理。有重建任务的县区要采取县区领导包镇,镇和县区直部门包村的方式,层层建立帮助扶持倒房户重建住房工作责任制。统一组织施工的,由镇人民政府和承建方以及集中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由建房对象自行组织施工的,由镇人民政府和建房对象签订重建协议,确保重建稳步实施。

(四)确保建房质量。要严格落实抗震设防的要求,树立“质量高于生命”的理念,把其贯穿于重建全过程。集中建房要实行工程监理制,确定专门的技术管理人员严格进行质量监督;分散建房要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巡回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安全隐患。

(五)加强监督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格管理使用好重建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工程质量。同时,要大力宣传倒房重建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竣工验收

倒塌房屋重建工作完成后,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总结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将组织进行集中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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