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钦政办〔2011〕152号
颁布日期:2011-10-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1〕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关于《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钦州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等现状,利用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自治区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钦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保护目标,确保我市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优化全市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建立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二)具体任务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参考,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地调查核实,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逐个图斑落实到基本农田地块,明确基本农田的地块边界、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片(块)编号、保护标志牌和界桩位置。

2.建立完整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

以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为基础,按照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成果,并分类整理、装订成册。

3.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根据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界桩和保护标志牌。

4.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通过签订责任状的方式逐级落实到村委,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民小组以及开展过土地整治项目清查工作的区域要结合发证工作和清查工作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民小组。在此基础上,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承包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5.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

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县、镇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和《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实现基本农田规范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

二、工作原则与依据

(一)工作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以钦州市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为基础,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依法依则,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原则组织实施。

1.统一领导,整合资源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领导整体控制、部门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住建、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开展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鼓励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划定工作,保证工作顺利推进。

2.全面实施,有序推进

全面开展市域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要求详细制定工作计划,分阶段完成调查任务,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3.依法依规,规范调整

划定工作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基本农田调入调出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操作,严禁基本农田划定中随意调减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布局。

4.确保数量,提升质量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受污染威胁到粮食产品安全的耕地应当调出;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

5.稳定布局,明确条件

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应当优先划定为基本农田。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根据新一轮县级、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不可调整的或达不到耕地质量要求的农用地划出。

(二)工作依据

1.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3)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

(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553号);

(9)《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有关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8〕208号);

(10)《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补充规定》(广西第二次土地调查办公室,2008年)。

2.相关技术规程标准

(1)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TD/T1032-2011);

(2)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TD/T1024-2010、TD/T1025-2010);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010-2007);

(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14—2007);

(5)《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

(6)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试行)。

三、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分准备工作、实地核实调查、划定方案的编制与论证、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成果验收与上报5个阶段。工作流程如下:

(一)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11月10日前)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国土、农业、财政、发改、住建、水利、环保、林业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召开动员部署大会,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深入动员部署,抽调人员,组建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3.收集资料,制作工作底图、表格。

(1)收集资料。收集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

(2)编制调查工作底图。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预留区套合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逐个图斑落实基本农田。并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片、保护块划分和编号,以镇为单位划区,行政村为单位划片。通过内业判读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遥感影像图,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和新划入基本农田的大量可调整地类、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分布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内的一般耕地等作为需实地核实的可疑图斑,并在工作底图上标注。

①可调整地类:1999年以后,因农业结构调整,将耕地改为园地、林地、草地和坑塘水面,且耕作层未遭到破坏的土地。对耕作层破坏的土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②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根据《基本农田划定(补划)技术规程》,坡度大于25度且未采取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禁止划为基本农田。对坡度大于25度但未采取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不得保留划定为基本农田。

③分布在基本农田保护块内的一般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关于基本农田划定的要求,优先将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需去实地核实是否具有良好水土保持设施,如符合条件建议划为基本农田。

(3)准备调查表格。内容包括可疑图斑调查、基本农田基本情况调查、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调查、基本农田保护牌及界桩情况调查等。

(二)实地调查核实阶段(康熙岭镇、沙埠镇、尖山镇、大番坡镇、犀牛脚镇、灵城镇、新圩镇、檀圩镇、小江镇9个重点镇在2011年11月10日前完成,其余镇在2011年12月30日前完成)

1.通过实地调查,在交通沿线、集镇、村庄周边等醒目位置确定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的位置,并在图上标注。

2.重点针对可疑图斑,实地核实划入基本农田的地类和图斑是否与实地一致,是否存在将成片未利用地、建设用地、园地和林地误划为基本农田现象。发现实际情况与规划不相符的,及时向县(区)、市级组织划定单位提出,经协调后,将正确的界线准确绘制到图上。

3.全面调查基本农田保护地块承包经营状况,查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的承包责任,落实到行政村或村民小组。

4.调查各基本农田保护块的土壤条件、地形条件、农田设施配套、种植主要作物及产出等情况。

(三)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论证与报批阶段(2012年1月-2012年3月)

参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和实地调查核实成果,在进行基本农田质量等级评定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对基本农田调出和调入的要求,编制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方案要将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布局逐图斑落实到地块,明确划定的基本农田及整备区的空间位置、地类代码、面积、质量等级、片(块)编号等信息,同时进一步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的空间位置、编号、设立时间、保管责任人等内容,并结合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土地利用现状特点,新农村建设、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整备区进行可行性评价;并与土地整治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进行衔接分析。

方案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划定的地块清单,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等内容,并附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相关权利人(当地人民政府、村委和村民)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要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经反复协调仍有异议的,应提交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限报批,经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并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实施。

2012年1月1日-3月10日:编制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组织县级审查;

2012年3月10日-3月31日:对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市级论证后上报自治区。

(四)组织实施与成果编制阶段(2012年7月前完成)

1.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

根据制定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标识出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保护责任人、相关政策规定、示意图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标志牌的内容、尺寸、样式要以《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的规定为标准。每个镇应至少设立一个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每个村委设立一块简易标志牌。

2.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将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组,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填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3.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9个重点镇在2011年11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市级审查,2011年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其余镇在2012年7月前完成)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于基本农田数据库的建设要求,在全区开发的数据库平台上,建立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

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更新图表册

(1)建立基本保护台帐。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基本农田的面积、地类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编制市、县(区)、镇、村四级基本农田统计汇总表,并加盖各级人民政府公章,按要求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

(2)编制基本农田图件。根据基本农田图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图和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包括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并标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预留建设用地,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设立等信息。

(3)编写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对我市基本农田划定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应该包括划定工作所在区域的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划定的目的、意义、任务、目标,组织实施、保障措施、主要成果、经验体会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技术报告应该包括基本农田划定的技术路线和技术方法、检查,划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及采取的解决措施,应用的新技术以及成果内容,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数据库建设报告应该包括数据库建设流程、软硬件配置、数据库内容与功能,数据库维护和更新。成果分析报告应该包括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利用结构、划定前后的对比以及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措施建议。

(五)成果验收与报备阶段(2012年9月30日前)

2012年8月30日前: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自检;

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的市级复检,提交给自治区预检和验收。

1.成果验收

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调入调出地块和可疑图斑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具体程序如下:

(1)县(区)人民政府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合格后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检申请;

(2)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复检,按照每个县(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的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复检合格后,市级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3)自治区验收合格后,将成果汇总统计上报国土资源部。

2.成果报备

各县(区)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市级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和基本农田数据库等电子信息上报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主要成果

(一)县级划定成果

1.图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镇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县(区)级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2.表格。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3.文字成果。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县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报告、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县级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分析报告。

4.数据库。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5.其他成果。基本农田实地调研工作底图和记录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文件、规程、制度等材料。

(二)市级划定成果

1.县(区)汇交的全部成果。

2.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3.市级汇总的表格数据。

4.市级基本农田集中区分布图。

5.市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报告、成果分析报告。

6.市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文件、规程、制度等材料。

五、各部门主要职责分工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一)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1.市国土资源部门

(1)负责制定本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市本级经费预算方案;

(2)负责组织和指导所辖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对所辖县(区)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负总责;

(3)审查所辖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出具审查意见;

(4)负责组织技术单位开展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

(5)负责对县(区)工作进行指导,对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复检;负责汇总市级成果,编制有关报告和图件,上报自治区。

2.市农业部门

(1)负责提供本市域范围内2005年以来基于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完成的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成果,包括耕地地力等级图、耕地地力评价工作报告、技术报告等,未完成耕地地力评价工作的区域需提供最新的耕地地力评价成果相关资料;

(2)负责配合编制本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配合审查各县(区)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3)配合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复检;

(4)配合做好基本划定成果的上报和备案工作。

3.市财政部门

负责市本级基本农田划定资金保障,将基本农田划定资金纳入市国土资源局年度经费安排。

4.市发改、住建、水利、环保、林业部门

根据各自部门职能提供基本农田划定相关材料,与国土、农业、财政部门共同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二)县(区)、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立领导机构,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2.负责落实保护责任人并层层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3.负责审查本辖区的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自检、报备;

4.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基本农田划定的专项工作经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方案明确的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按照《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的要求,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对按时保质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给予通报表扬及奖励;对于拖延工作、工作不实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责任。

(二)加强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标语、板报等各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实地调查工作。

(三)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执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专题要求,以及自治区制定的相应的技术补充规定。划定实施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参加自治区组织的技术培训班,其他人员也应参加相应的培训,方可上岗。

(四)落实工作经费。市本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县(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由县(区)财政负责。各县(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经费预算方案。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预算,将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附件: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签订到村民小组)

5.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签订到村委)

钦政办152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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