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快开展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扎实开展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并于开展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8号)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桂国土资发〔2011〕8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经济、人口、地理和基本农田等现状,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依据《梧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目标,全市基本农田划定面积不得少于147500公顷。要通过划定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进一步优化全市基本农田结构和布局,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建立规范齐全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和基本农田数据库,实现基本农田信息化动态管理,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水平。

二、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保护耕地是全民族、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认真执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坚决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正确处理好建设发展和保护耕地的关系,科学划定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基本农田。

市政府成立全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组成。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基本农田划定作为政府重要工作来抓。同时,要统筹安排工作,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按照自治区的部署,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地级市和县(市、区)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认真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域和地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台帐,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管护责任,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做好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域保护界桩和标志牌的设置等工作。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政府要足额安排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加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宣传力度。

农业部门要做好配合编制本县(市、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审查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的工作,并提供土壤质量和地力评价等相关技术资料;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的指导,负责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图、表、册、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四、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及时报送工作成果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规定的规程和时间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要按规定时间上报各种数据表格、工作材料、工作总结报告。

(一)各县(市)按照自治区统一要求及时编制本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在2011年12月底前将各县(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重点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成果(即重点乡镇基本农田数据库、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表)经县级自查后,在2011年12月13日前报市级复检,并确保在2011年12月20日前将划定初步成果提交自治区基本农田划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三)2012年7月前完成县(市)级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编制、县级自检并上报市级审查,2012年8月底前完成市级初验并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局审查。2012年9月底前完成县(市)级基本农田划定组织实施成果编制工作及县级自检工作,并上报市级复检,2012年10月前完成市级复检工作,并提交自治区预检和验收。同时应及时按上级复核意见及时整改,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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