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颁布单位: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监察厅等文号:
颁布日期:2009-04-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公安机关十条警规

(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2009年4月29日发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严禁刑讯逼供,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二、严禁滥用枪支警械,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严禁滥用强制措施,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四、严禁为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者一律予以开除。

五、严禁玩忽职守造成非正常死亡,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六、严禁在办案中弄虚作假,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七、严禁在办案中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八、严禁不履行法定职责,违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九、严禁违反规定办理警车号牌,违者一律予以辞退。

十、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和“五个严禁”,违者除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外,从严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警违反上述《警规》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予以纪律处分。因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导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一律撤职。一年中发生一起因“三类案件”致人死亡的,因不履行法定职责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县公安局分局长和局长予以撤职;发生两起的,市、州、地公安局分管局长和局长引咎辞职或予以撤职。对发生《警规》禁止的行为谎报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贵州省公安厅制

二00九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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