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至织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关于黔西至织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批复

黔府函〔2013〕21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

你们《关于黔西至织金高速公路设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有关事宜的请示》(黔交呈〔20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黔西至织金高速公路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金碧、沙井、织金洞西三个收费站(点),临时设置新富、绮陌两个收费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待厦蓉高速公路清镇至织金段、织金至纳雍段及黔西至大方高速公路石板至东关段建成后即撤除新富、绮陌两个收费站(点)。

二、收费期限为30年,自2013年2月6日起,至2043年2月5日止,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并撤除收费站。

三、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和高速高等级公路货车试行计重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37号)核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四、收费工作由毕节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实施,收费单位须到省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切实加强管理,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提高收费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确保收费工作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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