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4〕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文件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主动发布事故信息作为政府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维护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切实加以推进。

二、事故信息发布的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真实性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体现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分级发布、归口负责原则。事故信息发布责任与行政管理权限相对应,既对上级行政机关负责,又主动回应社会公众信息诉求。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责任人是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对事故信息发布工作负领导责任。

三、事故信息发布的分级标准

(一)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信息的发布。

(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三)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重大事故信息发布具体责任单位见附件)。

(五)省人民政府负责特别重大事故信息的发布。

四、事故信息发布的内容

(一)首次事故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规模等基本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二)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情况;

2.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变化情况;

3.应急救援情况;

4.善后安置情况;

5.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三)事故查处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

1.调查组成员名单;

2.事故调查进展;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

五、事故信息发布的组织

(一)首次事故信息发布,一般事故由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负责,较大事故由市(州)人民政府负责,重大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特别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贵安新区和省直管县(市)发生的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贵安新区管委会和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抢险救援指挥部成立后,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布由抢险救援指挥部负责。

(三)事故查处信息的发布由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负责。

(四)上级政府根据事故的社会影响程度和事故信息发布的紧迫程度,可以直接发布下一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也可以将本级政府负责发布的事故信息委托下一级政府、部门进行发布。

(五)各级政府、部门应把本级政府、部门网站作为事故信息发布的第一平台,建立完善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按程序对事故信息进行发布;首次发布可只发布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核实的人员伤亡等情况;向新闻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可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记者现场采访等方式进行,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部门、抢险救援指挥部或负责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信息发布的要求

(一)较大以上事故首次事故信息发布时间不能超过事故发生后3小时,因通讯不畅,企业瞒报、迟报等原因,造成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不能进行发布的,在发布的信息中应加以说明。

(二)发布事故信息,要根据初步掌握的事故基本情况、抢险救援情况、善后处置情况、事故调查进展情况等及时、主动进行;信息发布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舆情引导和对事故信息公开后社会反响的预判工作,做好应对预案,并密切跟踪公开后的舆情,及时发布正面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不断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工作。

(三)事故调查报告经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复后,事故调查的牵头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布。对依法应当保密但可以作区分处理的事故调查报告,要向社会公布经区分处理后的非涉密内容。

七、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每季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发布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当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简要分析;

(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安全生产情况;

(三)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每季度应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本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并对当期安全生产形势进行简要分析。

省、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事故信息发布的监督指导,省政府督查室要牵头会同省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责任单位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贸易等工矿商贸事故,由省安全监管局发布;

二、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

三、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事故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运输、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省公安厅发布;

四、电力事故,由贵州能源监管办发布;

五、道路交通、消防火灾事故,由省公安厅发布;

六、公路施工、水上交通事故,由省交通运输厅发布;

七、铁路运输、铁路施工事故由铁路监管局发布;

八、民航事故,由民航贵州安全监管局发布;

九、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事故,由省农委发布;

十、水利事故,由省水利厅发布;

十一、特种设备事故,由省质监局发布;

十二、校园内安全事故,由省教育厅发布;

十三、涉外事故,由省外事办商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十四、其他事故,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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