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安府办发〔2010〕102号 |
|---|---|
| 颁布日期:2010-08-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10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0〕68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范围、基本原则和任务:
(一)范围:1979年1月1日至2010年清理工作结束前制定的现性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基本原则和任务: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查找、梳理、解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通过开展集中清理,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对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要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存在其他问题的,一并予以处理。要把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成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省在安单位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将清理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成立清理工作专门机构,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省在安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对各自起草(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的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逐项认真研究,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和建议,填写相应的清理情况表(见附件),于2010年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漏报、瞒报、逾期不报,对工作造成影响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对市政府各部门和省在安单位上报的清理情况表逐项认真研究审查,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在清理工作中,有涉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具有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由该文件的起草或牵头部门组织清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法制办集中清理后按程序送审。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在安单位于2010年9月2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报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的材料一律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使用国标A4纸,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联系人:涂芳,联系电话:3221780,传真:328167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鉴于规范性文件数量多,时间跨度大,任务重,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在安单位在2010年9月20日前可将已按清理要求完成的阶段性成果情况汇总上报;尚未清理完毕的,继续集中力量进行清理,但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在安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法制办。
附件:1.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建议表.doc
3.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doc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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