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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文号:毕署办通〔2009〕112号 |
|---|---|
| 颁布日期:2009-07-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毕节地区精神病院搬迁过渡工作的通知
毕署办通〔2009〕112号
地区民政局、地区供销社、毕节城市南部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区洪欣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为落实中共毕节地委〔2009〕第42号委员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病院的拆迁要采用搬迁过渡的办法”的要求,确保南部新区建设时序,行署2009年6月23日研究决定,毕节地区精神病院的搬迁过渡选址在毕节地区农资日杂公司大兰仓库院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服从大局,大力支持毕节城市南部新区建设,积极做好毕节地区精神病院搬迁过渡的相关工作。
二、地区供销社要尽快做好地区农资公司、日杂公司的工作,于2009年8月15日前将地区农资日杂大兰仓库腾交毕节地区精神病院作过渡使用。
三、地区供销社和地区民政局要督促地区农资公司、日杂公司尽快与毕节地区精神病院签订租赁协议,完善租赁手续。洪欣公司要按规定将搬迁过渡费支付给地区精神病院,用于支付过渡场所租赁费用。
四、要动员农资日杂公司大兰仓库的原有租赁户服从大局,积极做好退场工作,终止租赁关系,以实际行动支持南部新区建设。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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