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毕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毕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控制,落实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房屋征收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

房屋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维稳部门牵头,市法制办、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参与,征收部门配合实施,评估情况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根据本条第二款参与风险评估的单位是风险评估责任单位。

第四条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开展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权机关的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房屋征收的文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是否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是否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征收范围。

(二)征收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充分:规划范围内是否已调查摸底,门号是否已确定;征收计划和方案是否已制定,征收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房地产市场行情和相关补偿安置政策规定;补偿资金、安置房源是否落实到位。

(三)征收项目的实施是否已征求被征收人意见,是否会引起征收范围内和周边居民的严重不满,计划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否与同类地区的其它项目存在明显的不公平;被征收人对征收项目提出异议的人数比例以及提出异议的各种理由统计。

(四)有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和其它方面的情况。

(五)征收项目的社会不稳定风险防范对策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征收项目实施前,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即将实施的征收项目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

(二)房屋征收部门把将要实施征收项目的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定点图范围内的门牌号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已报名参加的候选评估机构资质条件、补偿安置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征收项目现场进行公示,让规划定点范围内的群众充分了解征收项目情况。

(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或入户走访等形式听取各有关单位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相关人员对征收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论证。

(五)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科学预见和论证(重点对因征收项目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进行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应急处置预案,形成总体评估结论,制作专项评估报告。

(六)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将专项评估报告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核,确定风险级别,市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情况签署可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意见。

根据前款所制作的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在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由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第七条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征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依据、项目立项、征收计划和方案、规划范围的住户和企业单位权属情况、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到位情况。

(二)征收项目情况公示后,群众反映、有关单位意见,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合理化建议。

(三)征收项目实施的时机及影响。对住房、生活困难群众、困难企业、具体矛盾等进行评估预测及分析研究。

(四)对征收项目社会风险防范及维护稳定的相关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针对征收项目实施中可能引发的矛盾问题制定的相应措施和方案,特别是对在征收中可能形成的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和可能引发的恶性事件所制定的处置预案。

(六)综合上述情况确定的风险级别及作出的评估结论。

前款所称风险级别评定标准为:

合法批准文件不齐全或被征收人意见较大的项目风险为一级风险。

批准文件合法齐全,前期准备工作到位,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部分被征收人有意见的项目风险为二级风险。

批准文件齐全合法,前期工作全部到位,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但有个别被征收人仍有意见的项目风险为三级风险。

第八条对已经评估、审核并实施的征收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稳定;对特别重大的稳控情况由维稳单位实施备案。

第九条征收项目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进行征收。

第十条征收项目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评估为一级的,该项目不可实施房屋征收;

(二)评估为二级的暂缓实施房屋征收,待完善化解不稳定因素后再实施;

(三)评估为三级的,可实施房屋征收。

第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职责酿成涉稳重大问题的,按照毕节市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要求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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