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委、城乡规划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环境保护局:
《毕节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毕节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黔国土资发〔2011〕62号)和《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13〕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为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提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水平,努力实现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并重、数量与质量并重、生产功能与生态功能并重,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基本原则
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充分应用现有成果”的原则。各县(区)在划定基本农田时,应充分考虑与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规划相衔接,做好与向山要地、增减挂钩、“5个100工程”、耕作层剥离利用和土地整治项目的衔接。
三、工作目标
(一)确保数量和质量。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指标。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低等级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
(二)确保地类符合要求。新划定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应当按照县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要求,将现状基本农田中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及不可调整的、达不到耕地质量标准的农用地划出。
四、工作内容
(一)划定范围
1、基本农田划定。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农业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复县(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规划》中的基本农田划定及土地整治等要求,开展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2、落实基本农田地块。在经依法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实地踏勘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并标示出基本农田所有权界线、地块及编号、图斑号、地类号及等级状况等基本信息,编制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并将基本农田保护专题图落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形成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布图上,作为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本底。
3、健全相关图表册。落实到地块的基本农田,应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为基础,编制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填写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现状登记表、保护责任一览表并形成相应统计汇总表(见附件)。基本农田保护图、分布图的编制应在全要素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线划图上,以相应的图例图示,反映基本农田地块和保护片(块)的空间位置和编号,加注界桩和保护牌设立等信息。
4、设立统一标识。基本农田划定后,各地应按《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国土资发〔2007〕304号)的要求,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牌和标识。
5、落实保护责任。划定的基本农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要求,落实到村组和承包农户,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逐步将基本农田标注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签订或更新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层层落实保护责任,明确基本农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块、质量等级、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内容。
6、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各地要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和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与基本农田专题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采用《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1016—2007)和市级、县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6—2010、TD/T1027—2010、TD/T1028—2010)的规范要求,基本农田专题要素采用《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的规范要求,实现区域内数据库联网互通。
(二)编制成果
1、文字成果
(1)基本农田划定方案
(2)检验分析报告
(3)工作总结报告
2、数据库成果
县级基本农田数据库
3、图件成果
(1)标准分幅基本农田保护图
(2)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
(3)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4)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分析图
4、表、册成果
(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5、其他成果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和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情况等成果资料。
(三)成果报备
1、报备内容。基本农田保护信息包括电子信息和纸质资料信息。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相关工作报告等纸质资料信息备案到省;数据库等电子信息备案到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具体报备方式和要求另行通知。
2、报备要求。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验收确认后,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将基本农田保护信息逐级备案,实现乡、县、市、省、国家五级备案。构建基本农田信息化管理体系,做好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做到图、数、实地一致,实现基本农田动态监管,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五、时间安排
全市基本农田划定验收等各项工作于2013年8月启动,2014年12月前完成并形成自检报告;2015年1月至3月由市级组织对各县(区)划定成果进行初验;2015年5月至7月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1、成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基本农田划定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为加强对全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区)要比照市的模式成立相应的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职责和分工。各级财政在划定经费上要给予保证,根据划定任务和计划,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职责分工。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在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实施。
(1)市级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农委组织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初验,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省级提出验收申请。
(2)县级职责。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和自检工作。自检后的各项成果须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同时积极配合各级做好基本农田划定的检查验收工作。
(二)检查验收
1、验收要求。基本农田划定过程依法、合规;采用的资料真实、合法、实时;数据库、图、表、册等规范、齐全,与实地相一致;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及时签订或更新,责任内容完整明确;基本农田保护标志设立规范等。
2、验收方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采取内业审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经批准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对划入地块进行对比分析并实地核实。
3、验收程序。基本农田划定验收按照县级自检、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县级对划定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后向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市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对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初验,按照每个县(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向省提出验收申请。
4、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确认。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不合格的,责成有关县(区)整改后重新申报验收。
附件:1.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
2.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
3.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
4.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
附件1: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平衡表(表一)
填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计量单位:亩(0.00)
行政
区域
本级规划基本
农田总面积
调整划定前
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情况
调整划定后
基本农田
备注
调出基本农田
调入基本农田
名称
代码
小计
上级规划
下达的基
本农田保
护面积
增划基
本农田
面积
面积
地类构成
面积
地类构成
平均质量等级
面积
地类构成
平均质量等级
面积
地类构成
耕地
其他地类
耕地
其他地类
耕地
其他地类
耕地
其他地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合计
表内关系:3≥4+5;17=6-9+13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填写,并逐级汇总到地市级、省级。
2、地类构成一栏中,耕地填至水田、水浇地、旱地,其他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至二级类,并在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列出其中的可调整地类面积。
附件2:
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表二)
填表单位:县(市、区)乡(镇)村计量单位:亩(0.00)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编号
基本农田图斑地类面积
合计
耕地
可调整地类
其他地类
小计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小计
园地
林地
草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
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小计
可调整园地
小计
可调整林地
小计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小计
可调整坑塘水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表内关系:2=3+8;3=4+5+6;7=10+12+14+18;9=9+11+13+15+16+17+19。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1、本表是依据基本农田调整划定成果,对调整划定后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进行统计。
2、基本农田图斑地类指在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范围内,所包含的土地利用现状地类。
附件3:
基本农田现状汇总表(表三)
填表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市、区)计量单位:亩(0.00)
行政
区域
合计
耕地
可调整地类
其他地类
名称
代码
小计
水田
水浇地
旱地
小计
园地
林地
草地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他土地
小计
可调整园地
小计
可调整林地
小计
可调整人工牧草地
小计
可调整坑塘水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表内关系:3=4+9;4=5+6+7;8=11+13+15+19;9=10+12+14+16+17+18+20。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本表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汇总,有关数据由《基本农田现状登记表》(表二)汇总形成。
附件4: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一览表(表四)
填表单位:县(市、区)乡(镇)计量单位:亩(0.00)
序号
行政区域(村)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
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备注
编号
四至范围
面积
质量
等级
涉及组
农户个数
面积
地类构成
村责
任人
责任起始时间
组
组责
任人
耕地
其他
地类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审核人:审核日期:年月日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地类构成一栏中,耕地填至水田、水浇地、旱地、其他地类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至二级分类,并在园地、林地、草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中列出其中的可调整地类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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