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3〕10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8日

毕节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提升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按照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和属地为主、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矿山企业应急救援第一响应者的作用,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严格落实事故现场的监测监控和科学决策管理。

第二章强化矿山企业主体责任

第三条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有效防范事故和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主体责任。

(一)必须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应急物资、装备,严格按照标准和要求加强专(兼)职矿山救护队伍建设或落实与就近专业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相关规定,提升应急防范能力。

(二)要认真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认真做好应急预案的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提升从业人员识灾、避灾及救灾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矿山企业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事故现场,按照预案组织专(兼)职救援力量先期开展处置工作,严防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二)矿山企业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集团公司和事发地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随时报送事故动态。

(三)上级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必须根据事故等级及危险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组织实施现场事故应急救援。

第五条针对瓦斯、火灾等危险性较大、可预见性较差的事故,矿山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研判,做到科学救援,有效防范事故扩大或次生事故发生。

第三章落实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要强化对矿山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加大应急救援资金、物资及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积极推进专业化、信息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改进和加强重大紧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毕委办字〔2011〕182号)、《关于建立重大信息研判会商制度的通知》(毕委办字〔2012〕8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

第八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2号)等的规定,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作。

第九条事故发生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指导矿山企业开展先期事故处置;根据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情况及时成立相应的现场救援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一)一次死亡1-2人或10人以下重伤事故,现场指挥长由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担任。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时,由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的副县(区)长(副主任)、县(区)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县(区)政府(管委会)分管安全的副县(区)长(副主任)担任现场指挥长时,由县(区)安监局、县(区)工能局(经能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

(二)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人及以上事故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及未遂事故,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时,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市长、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安监局局长、市工能委主任和毕节煤监分局局长(只负责煤矿,下同)担任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长时,由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市安监局局长、市工能委主任和毕节煤监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

属于省级以上启动应急处置的,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查看事故发生现场、传达上级领导对事故处置的有关批示和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处置工作方案,组织展开各项应急处置工作。一般应设置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抢险救灾、工程抢险、疫情防治、现场处置)、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理组、专家技术组等工作小组。

(四)现场救援指挥部各工作组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或县(区)安监、工能、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配合。协助指挥部领导综合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及时沟通、传递和综合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应急处置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军队、武警、公安及参与救援的矿山救护队等单位配合。制定相关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安全保卫组。由事发地公安部门负责。组织警力对现场及周边进行警戒、控制,实施交通管制,开展营救疏散,制定现场人员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调查取证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卫生部门落实。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机构对伤员实施救治,对现场进行消毒防疫。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政府应急办配合,事发地财政、民政、商务、交通运输、供水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负责落实。落实现场应急物资、应急通信、交通运输、供电、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6、新闻报道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宣传部门配合。正确引导舆论,统一组织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发布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7、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事发地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及事故矿山企业配合落实。妥善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有关事宜。

8、专家技术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市及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第十条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作用。

(一)要建立健全由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市、县(区)应急委的统一安排部署,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信息进行调度,根据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相关安排,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救援。市、县(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与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指挥中心命令,收集、了解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信息,调配事故救援资源,协调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工作。

(二)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的职责。

1、政府应急办:在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指导、督促、协调全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安监部门:负责相关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进行事故信息调度;参与事故查处工作。

3、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社会稳定工作,控制事故现场,防止破坏活动;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治理,切实维护抢险救援秩序,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必要时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进行警戒、控制,并实施交通管制;依法打击盗抢行为;组织公安干警参与事故抢险、转移物资等工作。根据需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为处置工作和事后处理提供依据。

4、地方武警、军分区、民兵预备队伍: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积极参与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工作。

5、宣传部门及文体广电部门:负责制定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方案,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认真做好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安排,协调做好事故新闻发布工作;宣传好事故抢险救灾先进典型。

6、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配合制定事故救助安置方案,开展相关救助,做好事故救援物资保障相关工作。

7、财政部门:负责及时安排和足额划拨应急救援物资经费,配合抓好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8、卫生部门:负责制定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方案,协调救援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及时做好受伤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护,必要时迅速组建事故现场临时医院或医疗站和防疫点,有效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切实做好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和供水水源的卫生检测监控工作,加强有关人员心理疏导。

9、司法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纠纷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

10、林业部门:负责抓好事故灾难区域救援结束后的林业生态恢复工作。

11、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参与相关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进行事故信息调度;提供事故救援行业技术业务指导;配合协调安排好应急救援所需工业品及生产生活用煤等事故救援物资的调拨等工作。

12、供电部门:制定事故区域供电保障方案,督促相关电力企业服从服务于矿山事故抢险救援指挥部的调度指令,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电力供应。

1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制定事故抢险救援交通运输保畅方案,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力量对事故灾害毁损公路、桥梁、渡口、码头等交通设施进行修复,确保交通畅通和工程设施安全;配合协调抢险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优先运送事故伤亡群众、抢险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

14、公路管理部门:及时组织修复事故灾害毁损公路,确保抢险救援通道畅通。

15、商务部门:负责制定有关事故抢险救灾应急物资的保障方案,组织抓好事故应急油料、食品、御寒商品和相关救灾物资的储备并保障供应。

16、气象部门:负责抓好事故灾难现场的气象保障工作,做好天气形势和雨情的预测预报,为事故抢险救灾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适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17、水文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抓好事故相关江河暴雨洪水监测工作,及时提供抢险救援相关雨情、水情、墒情和分析预报情况,适时发布事故现场的重要水情、雨情预警预报。

18、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抓好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9、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协调抓好水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严防次生事故发生,指导和协调事故区域环境保护及恢复工作。

20、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搞好无线电通信管理,排除无线电通信干扰,确保事故抢险救援所需无线电通讯信息的畅通。

21、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信部门:负责电信通信设施的检修和维护,切实做好通信网络安全运行工作,确保事故抢险救援通信畅通。

22、勘测设计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负责相关工程设施技术指导,及时参与制定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保障技术方案,对相关事故抢险救灾进行技术指导。

23、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参与受伤人员及死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

第四章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必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装备、队伍、交通运输、医疗救治、经费、技术、措施等保障到位。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工作中,要协调组织好各方力量,依托成立的专家技术组力量,强化科学救援、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强事故信息调度工作,做好舆情引导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对责任不落实、不履职、不作为,延误救援或影响有效处置,导致事故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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