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毕府办通〔2012〕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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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的通知
毕府办通〔2012〕3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毕节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毕节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
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
为及时、有效处置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别是《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对我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救援作如下规定:
一、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10人以上事故,市长,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二、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5—9人事故,市长,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三、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4人事故,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四、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发生事故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五、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市直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发生事故的县(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分局主要领导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六、发生一次死亡l—2人(含被困或下落不明),或10人以下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乡(镇)政府领导带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县(区)政府分管该项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七、赶赴事故现场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二)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集救援队伍、装备和技术力量等。
(三)组织落实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和资金及时到位。
(四)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八、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及时报送事故信息。若最初事故信息还未搞清楚的,先将掌握的基本情况上报,然后及时跟踪核实,最新情况及时迅速进行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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