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毕节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毕节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为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我市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我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本预案所称的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礁、浪损、搁浅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严重泄露或发生事故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泄露、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水上交通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般事故: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死亡1-2人(含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事故。
(四)水上交通事故不包括船舶污染(非交通事故引起)、船员工伤、船员或旅客失足落水等事故以及船员或者旅客自杀或他杀。
(五)水上交通事故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工作原则,坚持日常管理监督为主,防患于未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救援负总责。一旦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市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镇乡办事处和相关单位及时、有效地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等工作。
市政府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财政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农牧局、水利局以及有水域的镇乡办事处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事故救援保障小组、事故调查小组、事故搜救小组、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组织机构图如下:
(一)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组织协调,拟定搜救方案,传达领导小组的有关指令,组织人员及时、迅速奔赴现场进行搜寻救助;负责对内部、外部的协调沟通,进行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传递、反馈、上报等工作,建立通信、通讯联络机制,确保信息沟通正常、联系畅通;负责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进行事故总结、资料备案和相关资料上报工作。
(二)事故搜救小组
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地方海事处、农牧局、事故发生地镇乡办事处和行政村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是: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及时、迅速奔赴事故现场开展救助工作。负责调集水陆交通工具,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助伤亡人员、搜寻失踪人员、打捞沉船和其他物品,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持通讯联络正常、畅通,做好文字记录,做好伤亡和失踪人员、物资等统计工作。搜救工作结束后,应提交有关书面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事故救援保障小组
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工业经济贸易和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在事故现场公路、渡口等通道设置警戒区域,疏通水路、道路交通,及时组织救援人员进行现场救助,提供后勤保障,保证食品、救治药品、救治器材的供应,维护事发地点水路、公路交通的交通秩序和现场人员的稳定工作。
(四)事故调查小组
由市地方海事处处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市地方海事处、安监局、公安局、农牧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旅游局、事故发生地镇乡办事处的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海事机构按规定拟写有关事故报告,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现场勘验、事故认定工作。事故调查完毕后,应当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向上级海事部门填报《水上交通事故结案报表》,向事故调查小组提出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或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个人的处理意见。
(五)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由市政府办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和事故发生地镇乡办事处分管领导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资料等。及时做好死难者、失踪者、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协调、解决因事故赔偿产生的纠纷,妥善处理好善后事宜,消除因事故造成的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
(一)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管理单位、现场有关人员或个人应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农业、渔政管理部门或当地镇乡办事处报告。各主管单位和有关镇乡办事处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由应急指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事故级别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
(二)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应迅速到达各自岗位,履行应急职责。各小组工作应快速运转,保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理必须遵循及时、迅速、高效、客观、全面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避免事态扩大。
(四)有关单位应尽快建立并向社会公布水上交通应急处置值班电话,保证信息快捷畅通。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记录报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遇险船舶的情况等。
四、应急处置
(一)各业务主管部门接报后,应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情况向应急指挥救援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续报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应急预案一经启动,各职能小组应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快速、高效展开工作。
(三)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职能小组应在30分钟内开始应急值班,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在现场开展工作的各职能小组应与领导小组保持有效联系,保证信息畅通,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工作进展情况。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与消防部门和医疗机构取得联系,共同做好抢救受伤人员的工作。
(六)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并积极抢救伤者和财产。事故发生地的相关单位和过往船只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救助遇险人员、船舶和财产。
(七)各职能小组要明确参加应急救援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各有关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应紧密配合、密切协作,服从领导小组的指挥、安排、调遣,积极、迅速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等级划分
(一)水上交通事故根据有关规定认定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1.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过失行为,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的,应承担事故责任;
2.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以及不能归责任何一方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或者无法查明原因的事故,当事人无违法或者过失行为,并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当事各方都不须承担事故责任。
(二)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和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确认违法行为和违法当事人。
(三)责任等级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对等责任。
划分事故责任的原则如下:
1.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法或者过失行为造成事故的,有违法或者过失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的违法或者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事故的,违法或者过失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法或者过失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对等责任;
3.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责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令其承担全部责任;
5.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未及时报告,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责令其承担同等责任。
六、应急救援责任追究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对不重视应急救援工作而延误救援,给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应急救援演练
市应急指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市水域情况,确定应急演练的具体时间,定期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不断完善我市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八、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水上交通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十、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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