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已经2011年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
一、完成地方性法规草案审理5件序
二、完成政府规章11件序
三、完成调研项目(19件)
1.贵阳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贵阳市消防条例(修订)(市公安局)
3.贵阳市城乡规划执法监察规定(市规划局)
4.贵阳市市政设施规划管理办法(市规划局)
5.贵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规划局)
6.贵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7.贵阳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8.贵阳市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市环保局)
9.贵阳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市公安局)
10.贵阳市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市公安局)
11.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修订)(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2.贵阳市循环经济实施条例(市发展改革委)
13.贵阳市殡葬管理实施规定(修订)(市民政局)
14.贵阳市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15.贵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市教育局)
16.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市文化局)
17.贵阳市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市农委)
18.贵阳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规定(市应急办)
19.贵阳市营业性演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市文化局)
关于《贵阳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的说明
为做好2011年的政府立法工作,按照2011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市政府法制局拟订了市人民政府2011年立法计划草案,已经2月2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立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为依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突出立法工作的重点。依据《意见》的要求,2011年我市政府立法要突出重点,立足解决实际问题,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职权运行的要求,重点加强本市有关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
(二)坚持立法工作的创新性。创新是地方政府立法工作的重要特点。这包括总结本市实践经验基础上的创新和观念、体制、机制上的创新,使立法具有前瞻性,体现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规律性。同时,在学习借鉴各地同类立法项目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使立法具有超前性。
(三)贯彻立法工作的科学性。要正确处理数量与质量的关系,坚持立法质量第一和用科学理论指导立法实践。一是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把实践中成熟的经验法定化,充分发挥法对各项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二是政府立法要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切实增强立法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断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四是积极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提高立法的时效性。
三、项目安排
(一)地方性法规类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计划的安排,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5件。
(二)政府规章类项目。结合社会高度关注、实践急需、立法条件相对成熟的实际,2011年拟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11件。
对修订项目,因所依据的上位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及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或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等原因,需对部分规章进行修订,对所需修订的规章继续按程序及时进行修订。
(三)调研项目。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单位报送的《贵阳市地下管线管理暂行办法》、《贵阳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修订)》、《贵阳市排污权交易实施办法》、《贵阳市农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部分项目,有的项目因国家正在制定相关规定,有的项目需进一步调查研究,立法条件尚不够成熟,编制立法计划时未纳入市政府的正式计划。对这部分项目,起草部门应做好前期调研和起草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及时按程序报送审定。
(四)其他项目。市城管局报送的《贵阳市城市道路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桥梁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贵阳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项目,在相关的法规、规章中均有规定,有的规定还很详细,相关部门应加大力度,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如再制定政府规章,则是对上位法和国家部门规章的重复,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市规划局报送的《贵阳市城乡规划管理行政处罚规定》,因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实行相对集中,其执法主体是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于上述项目,均未列入立法计划。
四、组织实施
政府立法工作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基础。为保障2011年政府立法计划的实施,应着重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工作责任制,保证按时完成立法任务。列入政府立法计划的项目,同时也要列入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是凡有立法任务的部门要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本部门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人员、机构、经费三落实,确保按时报送;二是项目的起草、审查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公正的立场来规范和处理所涉及的问题,并就争议问题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找准矛盾的焦点,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对涉及的重大问题,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与市政府法制局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三是其他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市的大局出发,认真、及时按要求做好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及相关工作,反馈意见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防止部门保护和利益法制化倾向;四是因国家、省的政策调整或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送项目初稿或需撤销的,起草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写出专题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送或撤销立法项目,或列入下一年度政府立法计划。
(二)加强起草、协调、审核工作,确保立法质量。一是项目起草要以法学理论为指导,坚持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统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利益均衡统一;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规定其行使权力的责任;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同时,要规定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实现其权利的措施和途径,并充分考虑其履行义务的能力;解决好社会管理秩序中深层次的矛盾,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二是完善协调、会审、审定机制,各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要以全市的大局为重,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以当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送审稿必须经本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后报送,对不够成熟的,坚持反复调研论证,防止轻率过关;市政府法制局对各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认真审查把关,确保立法质量。
(三)不断完善立法机制,推进政府立法工作。一是继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拓宽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渠道,使立法工作做到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体现民生、保护民生,通过不断完善公开征求意见、专家咨询论证、立法听证、风险评估、立法协调等相关制度,根据所要规范、解决的实际问题,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听取基层、管理相对人和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并认真分析、比较和论证,尤其是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立法项目或管理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意见》所规定的必经程序进行,将其结果作为立法决策的依据,确保地方政府立法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不断完善规范本市立法活动方面的相关制度,把握重点,注重立法计划科学性,坚持急需为先、以人为本、特色为重、质量为上,加强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立法。
(四)强化队伍建设,适应实际工作需要。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必须有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立法工作队伍。各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立法任务较重的部门要适当增加人员;高度重视政府立法工作人员的选拔和培养,保持立法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拓宽知识领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素质和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政府立法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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