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六盘水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通知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及时、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82号)要求,对加强我市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5人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地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和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以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二、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3—4人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三、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地方各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直相关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四、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和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及未遂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县(特区、区)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分管生产安全副市长,各相关部门、市直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现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涉及煤矿事故的,水城煤监分局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救援。

五、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10人以下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县(特区、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带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现场指挥长由发生事故的县(特区、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担任。

六、中央和省属驻市企业发生一次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2人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带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七、赶赴事故现场人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到事故报告后,涉及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救援。

(二)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调集救援队伍、装备和技术力量等。

(三)组织落实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救援物资和资金及时到位。

(四)把握正确导向,积极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力度。

(五)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延伸阅读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关于印发遵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增耕地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