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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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促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缴的对象及范围
(一)收缴对象: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游船、索道、漂流、洗浴、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歌舞表演、租赁、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收缴范围:黔东南州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系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二、收缴的项目及标准
(一)整体经营项目
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整体项目特许经营,由经营者出售门票的,按门票收入的10%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单个项目经营
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单个项目经营,经营者按经下标准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1.旅游客运(包括客车、观光车、客船、游船等)按经营收入的5%缴纳;
2.索道(包括扶梯、缆车等)按经营收入的10%缴纳;
3.漂流(包括激流回旋、水上游乐等)按经营收入的15%缴纳;
4.洗浴、住宿、餐饮按经营收入的5%缴纳;
5.商品销售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
6.娱乐、歌舞表演按经营收入的2%缴纳;
7.租赁按租赁收入的5%缴纳;
8.摄影摄像按经营收入的5%缴纳;
9.游客服务(包括导游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按经营收入的2%缴纳。
其它新增类别经营项目的缴纳比例,由各县人民政府根据经营项目实际提出,报州人民政府审批。
三、收缴机构及方式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印发收费通知书,按照以下规定出示《贵州省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或委托代征部门征收。
(一)风景区内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二)风景区内所有经营项目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委托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办法由风景名
胜区管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商定。
(三)景区门票收入资源有偿使用费,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
(四)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统一使用由州财政局监制的专用收费凭证。
(五)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财政部门监制。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或委托出售。
四、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的管理及使用
(一)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统一纳入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收入,主要用于风景区的保护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三)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州、县两级分配机制。所收取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州级财政,再按州级10%,县级90%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收缴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足额征收,做到应收尽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征收机关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收缴执行时间
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从2011年5月7日起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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