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黔东南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黔东南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镇远县、施秉县、三穗县、台江县、凯里市、麻江县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按照贵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交通〔2010〕17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和思南至剑河高速公路等在建项目的补偿标准,在充分征求相关单位和沿线各县(市、区)意见后,拟定了《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黔东南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不突破本《方案》标准上限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本地的补偿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顺利建设。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黔东南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长昆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长昆客专)是我国“五纵五横”综合运输大通道和“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四纵四横”客运专线网中沪昆客运专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铁路网主骨架中的横向通道之一,是长三角、珠三角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向西南内陆地区进行经济辐射的主要轴线,是云、贵、川、藏、渝等西南省份通往华南沿海及华东、中南地区的主要通道之一,也是西南地区旅游资源开发和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生命线之一,在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作用巨大。总投资1601亿元,由铁道部、湖南省、贵州省、云南省共同投资兴建。设计时速250km/h,预留进一步提速条件。建设期5年半。项目总里程1159km,其中贵州省境内561km,我州161.8km,过境三穗、镇远、施秉、台江、凯里、凯里经济开发区、麻江7县、市、区。

为规范长昆客专黔东南州境内拆迁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拆个人、集体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确保长昆客专顺利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黔发改交通〔2010〕1793号文件要求,结合黔东南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5号)

(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八)《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

(九)《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十)《贵州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十一)《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运专线贵州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黔发改交通〔2010〕1793号)

(十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长昆客专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和红线范围外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确认需要拆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设施、住宅拆迁安置补助、地面构筑物和林木补偿等拆迁补偿,按本方案附表1-1、附表1-2、附表1-3、附表1-4据实补偿。

(二)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黔发改交通〔2010〕1793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企、事业单位房屋拆迁。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特殊房屋拆迁、设施设备搬迁,停工停产损失以及其他专项设施等的拆迁,原则上以评估为基础,由地方政府征地拆迁单位、铁路建设单位、被拆迁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请省铁建办组织协调补偿。

(四)其他补偿。铁路建设红线内,在州人民政府发布“拆迁公告”或相关停建通知后新建的房屋、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补偿;无建房手续的违章建筑(对历史遗留的应办证未办证的无证房屋除外)不予补偿;临时用地(除设计单位明确的取弃土场外)拆迁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补偿标准可参照本方案执行;因施工不当或放炮造成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进行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以上各类房屋拆迁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计算层数,非标准层高房屋(如电影院、厂房等)按实际层高与2.2米的比例折算层数,但折算层数原则上不超过两层。老式斜顶房屋,无楼板(指顶面楼板,下同)的以屋檐滴水线为界勘丈边长,计算建筑面积;有楼板,且楼板与屋檐间高差超过1.2米(含1.2米)的,按一层的建筑面积计算;楼板与屋檐间高差不到1.2米的,按折半计算建筑面积。

四、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表2)据实补偿。

五、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和《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2)据实补偿。林地上的经济林可参照《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表3-1)执行。

六、通信、广电、电力、公路等设施改迁

由州、县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编制改迁方案,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通信能力)予以改迁。省属企业的改迁由省项目建设业主与省级通信、广电、电力、公路、铁路业主协商解决;州属及州属以下企业的改迁,由州、县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会同项目业主协调解决。

七、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拆迁工作为长昆铁路客运专线沿线县(市、区)建设指挥部(协调办)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补偿及协调工作。

八、拆迁费用管理

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州、县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拆迁户。

九、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沿线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批准后,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方案)并组织实施,但办法(方案)标准原则不得超过本方案有关规定。

十、本方案由黔东南州长昆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2:房屋室内外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4:搬迁、临时周转过渡补助费及搬迁奖励指导标准

附表2: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3-1: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3-2: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黔东南府发〔2010〕37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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