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东南府办发〔2012〕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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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5-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2〕9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17号)以来,我州中小学幼儿园食堂自办自管工作进展顺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仍然存在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紧缺、运行经费困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保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正常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制定贵州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财教〔2006〕8)和《省教育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黔教体发〔2012〕116号)文件精神,现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食堂管理工作指导
学校食堂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从讲民生和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办好学校食堂的重要性,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职能范围内要给予有效指导和大力支持,专题研究和解决学校食堂自办自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学校食堂正常运行。
二、配齐配足学校食堂工勤人员,预算安排学校食堂运行经费
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和运行经费,是学校办好食堂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养计划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7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设定和配足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工勤人员。学校食堂工勤人员数额由各县根据就餐学生规模合理确定。各县在具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数额时,要充分考虑岗位管理合理性,同时可向食堂工勤人员适当倾斜。仍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通过面向社会招聘配齐学校所需的食堂工勤人员作为编外人员进行管理,报酬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的工资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和生均公用经费中开支。小学低年级学生用餐确需由教师看护的劳务补贴、添置、维修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食堂维修改造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不得从学生伙食费中开支。加强学校食堂工勤人员职业道德、操作技能、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学校食堂运行经费管理,确保学校食堂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三、完善制度,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完善、落实学生食堂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校(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食堂的卫生保洁、整洁。加强学生食堂设施设备,食品原材料采购、加工、留样、销售等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学校食堂工勤人员管理,严格规范学生食堂餐饮服务许可。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盈利要求做好食品价格调控工作,保证学生伙食价格基本稳定。规范学校食堂财务管理,使学校食堂达到“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要求。
四、加强防范,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学校要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学校要按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防患于未然,最大限度地减少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一旦发生突发共公卫生事件,要迅速反应,启动应急机制,事发校和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现场妥善处置,迅速控制事态,积极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五、加强督导评估,确保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高度重视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把配备学校食堂工勤人员和预算安排列入县级党政“一把手”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要列入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的主要指标,定期进行评估。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卫生。对因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不严格执行学校食堂管理有关规定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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