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编制2015年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编制2015年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因上级工作重新部署,州人民政府重新组织制定《黔南州编制2015年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黔南州编制2015年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29号)、《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和《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关于编制2015年省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围绕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全面梳理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及对应责任,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依法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加强行政权力运行监督,努力构建权界清晰的政府职能体系,为黔南州实现“科学发展、后发赶超、推动跨越、同步小康”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职权法定。严格按规定对部门行政权力及相应责任进行梳理界定,部门文件不得设定行政权力事项,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

2.坚持简政放权。加大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断强化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贴近群众、就近管理优势,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3.坚持便民高效。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关系,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和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4.坚持全面真实。按照行政权力及相应责任清单的要求,全面、完整、真实地梳理、界定和公开行政权力及责任,不搞选择清权、变通清权,不留盲区和死角。

5.坚持公开透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全面公开行政权力事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及相应责任,未经公开不得实施。

6.坚持权责一致。按照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将传统的“针对部门讲责任”转变为“针对具体权力讲责任”。在厘清政府部门行政职权的同时,逐一厘清与职权对应责任事项等。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实施范围

(一)纳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和单位。

主要包括州政府工作部门(含政府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和直属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除涉密不宜公开行政职权的部门外,均应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

(二)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权力事项。

主要是行政机关或单位依法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等。

三、主要任务

(一)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分类确认。

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决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确定的“9+X”的分类方式,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分类,填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表,全面取消“行政服务、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审批类别。(分类标准附后)

(二)提出现有行政权力调整意见和建议。

按照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州党委、政府要求,提出现有行政权力事项取消、下放、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等调整意见和建议(清理方式及原则附后)。

(三)逐项编制行政权力事项对应的责任事项。

在梳理权力事项的同时,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按照“一表两单”的模式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融合,避免搞成“两张皮”,真正实现“两单合一”。通过责任清单,着力解决政府部门不作为、懒政、怠政等问题,推动政府部门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能。

(四)审核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分别负责组织州直部门对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审核。各有关部门报送的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和行政权力清理意见等进行审核后,形成最终审核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五)依法公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州政府授权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黔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州直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应当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每项行政权力事项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权力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办事流程、办理期限、承办机构、服务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确定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使行政权力。

(六)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州直部门依据权力清单,按照规范运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内部运转环节,优化运行流程,明确履职程序、办理期限等,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要清晰规范,与行政权力事项总表、分表相关项目相对应,格式符合有关要求。

(七)加强权力运行监督。

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建立行业监管、属地监管、综合监管相协调的监管机制,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及时查找廉政风险点,开展廉政风险评估,实行风险等级管理,强化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市场主体首负责任、惩罚性赔偿、产品(服务)质量保险、行业准入和生产经营标准管理制度,推动政府管理方式从注重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健全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加大问责力度。

(八)开展行政权力运行分析。

州直部门在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做好本部门(单位)行政权力运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行政权力运行是否规范、高效,运行方式是否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部门间是否存在行政权力交叉情况;是否存在越位、缺位和脱节现象;是否存在政事不分和擅自将行政权力交与事业单位行使等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即日起至7月30日)。各单位在去年已公布的权力清单和前期已开展的责任清单基础上,按照“9+X”的模式对行政职权进行分类梳理,并按照“一表两单”模式填写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撰写行政权力事项清理自查报告,并于7月31日前将行政“一表两单”目录和自查报告同时报送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事项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无行政权力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阶段(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分别负责对部门初次上报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及行政权力清理意见等事项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向部门反馈。对部门按反馈意见调整后的有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由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汇总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统一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后,向部门反馈。对部门再次调整完善后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由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于9月底前报请州政府审定。

1.初审。对部门初次上报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及行政权力清理意见等事项(下称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将初审意见向部门反馈。

2.复审。对部门按反馈意见调整后的有关事项进行再次审核,由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汇总情况,采取适当形式统一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意见后,向部门反馈。

3.审定。对部门再次调整完善后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由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汇总提出审核意见,于9月底前报请州政府审定。

第三阶段:公布运行阶段(2015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州直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经审核论证,按程序报州政府审定后,由州政府授权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在州政府门户网站、黔南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黔南州机构编制委员会网站公布上公布,州直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同时进行公布。此后,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每年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简政放权及职责调整情况,由各部门提出调整完善权力、责任清单的建议和申请,按程序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修订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目录。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将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工作紧密衔接、统筹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州直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结合实际,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据本方案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节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有关材料。

(三)抓好督促检查。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委办要加强信息调度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工作指导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

各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5〕12号)确定的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参照本通知,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原《黔南州清理行政职权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工作方案》(黔南府办发电〔2015〕44号)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相关工作说明

2.州直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样表)

附件1

相关工作说明

一、权力清单部分

(一)“9+X”分类标准。

1.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应当同时具备4个要素:

(1)事前同意;

(2)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3)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而为;

(4)申请人通过批准获得某种资格或者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

名称表述:法规文件(如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有规定表述的,直接使用法规文件中的名称;法规文件中没有确定表述的,一般采用“…(事项名称)的许可(核准、审查、审批、登记、认定等)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政府规章。

2.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处罚”的表述。

梳理口径:原则上以一个违法行为作为一个事项,同一个条款中包括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以一个条款作为一个事项,确需分开的,可以分为多个事项。同一条分为若干款,且为不同的违法行为的,宜每款作为一个事项。同一条或者同一条款下分多个项,且各项为不同违法行为的,宜分为多个事项。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应当合并为一个事项。

同一条款中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并列出现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与具体的处罚种类共同列为一个处罚事项;单独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作为单独的处罚事项列入清单,一个行政处罚事项引用多个法规文件,且上、下位法之间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为准;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应部分内容不得作为依据。

同一条款中同时规定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均有处罚权的,各部门应当分别编列事项。法律、法规、规章中未明确处罚实施主体的,必须补充提供处罚实施主体的依据,否则不得列入清单,也不得实施。

3.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包括: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

(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代履行;

(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名称表述:名称一般采用“对…(违法行为描述)的…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种类”的表述。

梳理口径:按照法律条文来进行梳理,同一个法律条文同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归并为一个行政强制事项。同一条款中同时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的,应当分别在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中用同一条款分别编列事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应内容不得作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确定的一种制度性设计,其本身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不能作为行政强制权填写。责令改正既不属于行政处罚,也不属于行政强制,而是行政主体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命令,建议不单独填列“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这一职权事项,而直接以相关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作为职权事项填列,并且在实施依据中完整列明责令和处罚(强制)的相关内容。

4.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种类包括:

(1)税收征收;

(2)资源费征收;

(3)建设资金征收;

(4)排污费征收;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内容。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服务性收费不列入行政征收范围。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征收项目名称)的征收”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税费,按照征收依据不同,按照一个征收依据填列一个行政征收职权的原则把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职权,建议与财政、物价部门发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致。

5.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者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2)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者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

(4)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下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给付的形式包括:

(1)抚恤金;

(2)生活补助费;

(3)安置;

(4)救济;

(5)优待;

(6)社会福利。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的给付(支付)”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在实践中容易混淆,注意予以厘清。

6.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行政行为。

7.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和程序对有关身份、能力、资格、法律事实、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等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行政相对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作出行政确认行为时,应当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式作出;

(2)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进行行政确认时,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操作;

(3)行政确认应当尊重客观事实,且不具有处分性。

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等。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确认(登记、认定、鉴定等)”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两者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应注意甄别。

8.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奖励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贡献突出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组织或者个人;

(4)行政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二者大多合并采用;

(5)行政奖励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6)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行为。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的奖励”的表述。

梳理口径: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政府公告的政府系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目录进行梳理。省级政府文件规定开展的行政奖励可以保留。

9.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具有以下特点: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3)行政裁决在形式上具有准司法性;

(4)行政裁决在效果上具有强制性。

名称表述:一般采用“对…(事项名称)的裁决”的表述。

梳理口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

10.其他类。其他行政职权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依法实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上述9种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凡属于过程性管理或者事后管理性质,又不依附于上述9类的职权事项,可列入其他类。如备案、认定、考核、评定、资质核验、组织评审、验收等。

对其他类型职权的确定,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清理方式及原则。

1.取消。(1)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予以取消。(2)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州直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权力事项的,应予取消。(3)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不符合黔南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事项,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没有或者极少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实施的事项,确无必要保留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取消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取消建议。(4)全面取消行政服务事项,对行政服务事项进行重新分类确认,按照州政府确定的清理原则,确无必要保留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取消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取消建议。(5)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州政府确定的清理原则,确无必要保留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予以取消或者向有权机关提出取消建议。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予以取消。

2.下放。(1)除国家明确规定、技术方案特别复杂、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影响特别重大的事项外,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事项一律下放县级人民政府管理。(2)州直机关之间加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沟通、衔接,前后关联的行政权力事项,其中一项已经下放的,与之关联的也要同步下放。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下放事项同步、协调。(3)州直机关对国务院明确下放至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截留或者擅自改变实施主体。(4)凡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原则上由县(市)负责实施。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州级行政机关为执法主体外,州级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再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3.转变管理方式。(1)行规行约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统计分析、信息预警、行业学术和科技成果评审推广、行业纠纷调解等行业管理事项,原则上转移至行业组织承担。(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水平能力评价、认定,以及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管理,原则上交由社会组织自律管理。(3)全面取消行政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确有必要保留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的规定,经充分论证,依法履行新设行政许可的程序,转为行政许可事项。(4)全面取消行政服务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过程中,对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确有必要保留的,实施部门报州政府审改办(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并报州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4.合并。确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工作内容相同或相似,或有需反复核准、审查、确认等情形的,按照简化办事环节、优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进行合并。

5.新增。(1)新法律法规规章颁布,新增行政权力的,经审核,予以确认新增。(2)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需调整行政职权实施主体的,经审核,予以确认新增。

二、责任清单部分

鉴于《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管理及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情形进行法律界定,并且还具体明确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及追究形式、责任追究程序和责任追究机关。我州在编制责任清单目录时不再重复表述追责情形这部分内容,但在实施运行中具体情形追究可参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应的行为情形来认定执行。考虑到中央和省目前对责任清单应包含的内容还未确定,因此,结合实际,我州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初步明确包含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承办机构、追责对象范围四个方面内容。

(一)责任事项。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按照行政职权过程中的各环节划分责任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行使程序的行政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划分为若干环节。如行政许可类职权的责任事项,可划分为受理、审查、决定、送达、事后监管等5个环节,逐一列明每个环节的责任事项。

2.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职权事项,可参照类似职权事项,按照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责任环节。如涉及费用征收类职权的责任事项,根据权力运行的具体规定,参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可划分为受理申报、审核、决定、时候监管等4个环节。

3.对于部门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职权的行使程序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在责任事项中予以明确。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备案、登记、处罚等有关企业信息,因此在梳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权时,需要增加信息公示环节,名明确相应责任事项。又如,针对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依法需要前置审批或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以及需要下级主管部门初审的,要在相应的环节中予以体现,并明确各自部门的具体责任事项。

4.为解决“责任事项”内容难以穷尽的问题,所有的责任事项都以“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二)责任事项依据。是指明确职权事项的有关依据,所引用的依据必须准确、完整,引用时可不列入依据原文,但需写明所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具体条数。部分行政职权无法查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可参照类似行政职权所对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如《行政许可法》等。

(三)承办机构。是指行政主体中具体承担行政职权的内设机构名称,防止一旦需要追责时内设机构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于部分行政职权集中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其承办机构一栏增加“派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四)追责对象范围。将责任落实到具体行为人,列明承担责任的具体行为人,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具体行为人是动态的,不落具体姓名)。对于部分行政职权集中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其责任对象范围一栏增加“窗口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一旦发生执法过错情形时,依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具体过错人的责任。

(五)责任事项对应行政权力类型举例。

http://www.qiannan.gov.cn/doc/2015/07/06/1175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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