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黔南府办发〔201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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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0〕33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府有关部门:
《黔南州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黔南州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意见
(黔南州国土资源局)
磷矿是我州重要的优势矿产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2009年,全州共有磷矿山20个,生产磷矿石600万吨,占全州矿石总产量的25%以上。但由于资源配置不够合理,开采秩序有待规范,利用方式较为粗放,磷矿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仍然较低,资源优势未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磷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磷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磷矿资源勘查开发的准入制度。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磷矿资源勘查工作原则上由州、县(市)政府出资或申请国家、省地勘基金进行勘查,探明可供开发利用的矿产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采矿权。不列入政府出资勘查范围的磷矿资源,可由社会资金投资勘查,但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或具备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事业法人单位,且注册资金应在1000万元以上。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有与申请进行的勘查工作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提交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勘查项目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投资预算额,承担勘查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在已有勘查项目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的磷矿探矿权。
磷矿采矿权申请人应是本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并具备与拟建矿山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其中,拟建矿山生产规模为大、中型或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及以上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拟建矿山生产规模为小型或者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0万元,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初步设计概算投资额的70%。
在本意见下发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磷矿采矿权人,应在本意见下发后6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整改完善,并申请办理相应的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延续。
二、规范矿业权设置及出让方式。
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的磷矿资源矿业权设置和出让制度。除现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人转申请磷矿采矿权、现有矿山企业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后申办采矿权延续、现有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或技改扩能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等,其采矿权可按协议方式出让外,新立的其他磷矿采矿权均要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参加竞买的州内磷化工企业对新出让的磷矿采矿权具有优先竞得权。现有磷矿采矿权人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应在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核缴采矿权价款。
三、加强磷矿开采利用的监督管理。
我州生产的磷矿石,原则上要在州内加工利用,不得直接对外销售原矿。鼓励建立采、选、用一体化的磷矿生产联合企业,延长磷矿石加工的产业链,提高磷矿产品的附加值。现有磷矿企业未对所产磷矿石进行加工利用的,应与州内其他磷化工企业建立相对固定的供货关系,优先保障其用矿需求。州内磷化工企业与磷矿生产企业之间应互相尊重对方的市场主体地位,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和市场供需状况合理确定磷矿石的交易价格,不得蓄意抬价销售或压价收购。在满足本州磷化工企业用矿需求的前提下,多余的磷矿石或本州磷化工企业目前暂无法加工利用的低品位磷矿石,在报经当地县级工业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销往州外。
瓮安、福泉两县(市)要按照《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实行磷矿产品持证运输制度,在采矿活动较集中矿区的出入口设立检查站(监测站),专门对各矿山企业磷矿石的运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严格禁止本州生产的磷矿石未经批准销往外地。
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加强对磷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磷矿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制度。实行磷矿企业生产经营月报制度,各矿山企业要在每月结束后5日内向当地县级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上报本月度磷矿石生产量、销售量(销售对象)、自用量、库存量等情况,有未经核准对外销售情形的,及时调查处理。要将州内各磷矿山列为国家级或省级矿产督察员的督察对象,并根据其占用资源情况分别制定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考核指标,并按季进行考核。经考核达不到核定指标的,要及时责令整改;连续两个季度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当年的矿山年检。
四、完善磷矿生产经营企业的税费征管政策。
采、选、用一体化的磷矿生产企业,其矿山未独立核算,最终产品国家实行政策性免税的,其所产磷矿石应按实际产量和当地同类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核缴产品增值税、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对采用先进开采、选矿技术利用低品位磷矿资源或者综合回收利用伴生碘矿,使资源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从低征收资源税的优惠待遇。
五、推进磷矿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统一规划、整装勘查、集约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鼓励矿区相邻的磷矿探矿权与采矿权进行整合、同一构造单元内的磷矿探矿权进行整合、同一矿床内的磷矿采矿权进行整合,对因资源整合而发生的矿业权转让行为,可不受其设置时间长短的限制,其转让审批手续与变更登记手续合并办理。鼓励磷化工企业对磷矿生产企业进行投资控股或兼并,引导现有涉磷企业通过改组、改造和产权流转等方式走整合资源、采用一体、集约经营的路子。
六、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构建和谐矿群关系。
瓮福磷矿区是我州地质灾害的重大隐患区,也是矿群关系的敏感区。要严格实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成果的强制性应用制度,督促各磷矿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切实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要按照《贵州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落实采矿权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缴存制度,将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经费纳入矿产资源开发成本,增强矿业权人自觉保护地质环境的意识。要按照以工补农的原则,进一步理顺磷矿资源开发的收益分配关系,在依法保护矿山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认真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探索建立矿区群众以地权、林权等作价入股,参与磷矿资源开发和经济利益分配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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