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我州制定的《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工作方案》和《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工作方案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是省在我州内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征地涉及我州兴义市、普安县,为了确保该公路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

(一)组建征地工作机构。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的征地工作,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实施统一征地;项目实施县(市)要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国土资源、林业、建设、交通、公安、民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县(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征地和补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

(二)完善办公条件。

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

(三)相关县(市)要作好项目控制性工程先行用地的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先行用地的补偿,保证项目顺利开工建设。

(四)拟订《多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相关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拟订《多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州人民政府批准,由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并公布。《多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并公布后,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制定工作制度

在收集有关资料图件的基础上,编印有关宣传资料,设计有关工作表册,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如征地制度、财务制度等。

(六)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征地前的公告、公示和听证工作。

(七)加强业务培训

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征地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使征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地勘测工作

(一)组建勘测队伍。相关县(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建征地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土地勘测工作。

(二)实地勘测用地面积和地类。各征地工作机构要采用统一的、科学正确的测量方法对被征土地(包括正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实地勘测用地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勘测,无故随意增大用地范围、增加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因工程建设超征红线范围用地,要逐级报经州国土资源局和项目业主审核同意。实地勘测用地时,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开,勘测结果要达到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地类准确。并兼顾以下实际情况:

1.因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大部分土地后,导致余下的边角地带、死角地带无法耕种和使用的土地,征地勘测时,要将其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一并补偿,只登记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2.1米以内的田坎(菜地、鱼塘,下同)、土坎,分别按水田或旱地进行勘测;属梯田、土的,要勘测外田、土坎;超过一米的田、土坎,按一米计算,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

3.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征地补偿费补偿给农村集体。

4.耕地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土地,按农用地进行勘测统计。

5.农村宅基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使用证上所记载面积作宅基地面积;无《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按其正房、偏房、简易房所围的封闭区域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宅基地面积。

6.农村坟墓占地面积列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征。

7.该公路工程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相关县征地工作机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只登记不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按正线用地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8.征地补偿以实测面积进行登记补偿。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时,按照投影面积确定。

9.禁止施工单位避开州、县征地工作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协议用地。

(四)征地补偿范围。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建设工程的征地补偿范围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公路正线用地(包括匝道、联络线等用地);

2.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包括收费站等其它管理用地);

3.专项设施迁建用地,包括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因公路正线用地和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导致的专项设施迁建用地;

4.拆迁安置用地,主要指被征地农民的拆迁安置用地。

5.不能恢复原土地用途的施工临时便道、取(弃)土场用地按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只补偿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支付。

三、征地补偿方式

为了统筹兼顾国发〔2004〕28号文的实施,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宜在已确定的征地补偿预算总额内采取货币补偿与多途径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专项设施迁建和农民拆迁安置用地的征地补偿,按照补差的办法进行。

(一)货币补偿。征地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占用)土地的地类、面积和征地货币补偿标准计算。

(二)多途径补偿。按照黔国土资发〔2010〕60号文件规定,建设项目征占基本农田,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区域的征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计算;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费按耕地区片地价的1.2倍计算。货币补偿安置按一般耕地标准补偿后,余额部分用于多途径安置。

多途径补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为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调整土地;

2.为被征地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剩余的土地进行整理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4.为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的基础实施进行配套投入;

5.办村集体企业等;

6.货币补偿中遗留问题处理。

四、征地前公示、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工作

(一)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相关县(市)政府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

(二)土地现状确认。各征地工作小组实地勘测时,征地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被征地农户、施工单位和业主代表(5方)要对所测量或丈量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共同签字确认。

(三)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相关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五、土地登记汇总和征地补偿公示工作

(一)各征地工作机构要按照统一制定的工作表格逐一登记经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确认的测量或丈量的各项内容,分类汇总统计。其中,涉及林地的部分,要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建设征用土地勘丈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土地权属单位或承包户保存备查,一份由县(市)国土资源局留存,作汇总、统计、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

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按有关规定调处后,才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

(二)登记汇总工作结束后,县征地工作机构要对勘测登记结果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勘测登记工作准确无误,并逐级以村或村民组、乡(镇)、县(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填写《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汇总表》表一、二、三,表一汇总至村,表二至乡镇,表三至县,由业主代表对核查无误的土地勘测登记汇总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一式两份,乡镇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各留一份。同时,将《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土地及青苗补偿公示表》在村组驻地和被征地集中的村寨进行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监督。对于权属有争议、面积地类不准确的,经调处和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

其间,州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土地勘测登记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室内汇总统计检查,勘测登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勘测登记。

建设用地报批时,将村组负责人在汇总统计表上签字、盖章的结果作为报批材料之一(村民签字确认的勘测登记表留县市征地工作机构备查)。

(三)征地补偿费兑付前,县(市)征地工作机构要将以村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费用(即《征地补偿兑现表》)在上述同一地方进行公示,并告知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等。

(四)征地补偿费兑付时,相关县(市)征地工作机构要将《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征地补偿兑现表》交县级银行,县级银行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代表)和农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兑付,同时留存合法身份复印证件和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备查。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三份,一份留县级银行存档,一份用于兑现补偿结果公示,一份留县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兑付工作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相关县(市)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测、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征地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季报制度。

六、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补偿方案和标准,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民”的管理方式,将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内部封闭运行,由业主拨到涉及相关县(市)财政专户。对实施货币补偿的资金,由所在县银行部门按照相关县(市)征地工作机构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直接补偿到农村集体和农民手中。非银行部门人员不得经手此部分征地补偿经费。对实施多途径补偿的资金,由相关县(市)政府制定多途径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州政府审核同意后,银行部门方可按规定支付。各级征地工作机构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行为发生。

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总费用的4%计列,州国土资源局按照已实施的其它高速公路项目惯例,合理分配工作经费,重点倾斜给相关县(市),专项用于征地工作经费。

七、工程建设征用土地报批资料

(一)文字资料。

1.用地单位提供的文字资料:

⑴向相关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申请;

⑵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

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

⑸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主管机关审查文件;

⑹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⑺环境影响评价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⑻公路建设用地审查表;

⑼建设用地有关资质证明;

⑽委托补充耕地的协议、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补充耕地验收文件(补充耕地方案,并提供耕地补充确认件);

⑾提供专家评审会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及省级国土部门的审核意见;

⑿提供专家评审会通过的对项目用地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及补充耕地方案的论证资料。

⒀社保资金缴纳凭据

2.州、相关县(市)政府提供的文字资料:

⑴州、相关县(市)政府提供的用地申请;

⑵县(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说明(内容包括对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包括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3.州、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文字资料:

⑴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编制的“一书四方案”;

⑵相关县(市)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汇总表);

⑶涉及规划调整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说明;

⑷州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

⑸实施补充耕地方案的有关文字资料;

⑹征地报批前的公告、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记录等文件或资料(听证资料包括听证知书、送达回执、听证会纪要)

⑺进行“项目选址方案”“基本农田规划调整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补划基本农田方案”四个方案的听证工作,并提交相关听证材料

⑻项目是否占压、破坏测量标志的审查意见

⑼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提供基本农田调整补充方案及基本农田变更统计台账

⑽人均耕地征前征后对比表

(二)图件资料。

1.用地单位提供的图件:

①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

②公路建设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③补充耕地位置图(将补充耕地位置标注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补充耕地地块边界拐点坐标表。

2.相关县(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图件:

①乡(镇)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前后对照图,并将规划调整前后的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

②乡(镇)1/1土地利用现状图(将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

③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补划图分别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补划基本本农田边界拐点坐标表。

(三)用地单位和州、相关县(市)政府及国土资源局所提供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律签字、盖章。并将文字、图件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附目录表)。文字资料一式八套,图件资料一式六套。

八、资料归档和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工作

(一)资料的收集、整理。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征地工作开始,相关县(市)征地办就对原始档案进行收集,整理,进行电子文档的录入、存盘,以便竣工验收时的审计。

(二)资料归档。

建设用地资料既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础,又是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定依据。也是当前和今后调解处理各类土地纠纷和财务审计的重要证据,必须指定专人,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归类、存档。查阅、借用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三)竣工验收材料的移交。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建设工程建设完成后,征地工作机构要按照征地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全部附件资料移交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凭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项目建设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为确保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国务院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贞丰至兴仁段)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晴隆至兴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及相关补偿标准,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工作机构

州政府专门成立了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拆迁办在州交通运输局,并要求项目沿线相关县(市)尽快从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住建等部门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的人员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及专门拆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建设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的房屋、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州拆迁办对项目沿线相关县(市)拆迁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帮助,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根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工作准备

(一)编印项目建设相应的拆迁宣传资料,加强对房屋、建(构)筑物、地上附属物等拆迁的有关政策宣传,提前做好项目沿线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编印统一的拆迁工作表册等相关资料,统一拆迁工作表格和内容。

(三)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明确拆迁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使拆迁工作人员能熟练地掌握拆迁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勤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并确保拆迁工作进度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四)购置配备拆迁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设施等,确保内外业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拆迁资金管理

拆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业主与银行商定后,实行封闭式运行管理,项目沿线各相关县(市)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好拆迁机构与银行方面的资金管理和工作流程关系,在确保补偿资金的流转、兑现渠道顺畅安全的同时,要保证原始勘丈及补偿兑现资料的完整性。

五、拆迁工作程序

(一)农户、居民房屋类拆迁工作程序。

1.外业实地勘丈登记:要求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勘丈结果要做到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数量要准确(宅基地由征地工作机构负责勘丈登记)。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确认房屋产权人及房屋结构类别。

①框架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立柱及梁的结构,钢筋混凝土屋面,房屋四周有墙体但不承重。

②砖(石)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屋面,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③砖(石)木结构:桁条圆木立柱到底或有圆木通过梁,四周砖(石)墙砌体,主要由砖(石)墙或圆立木柱承重的结构。

④土木结构:圆木柱到底,主要由木柱承重的结构,四周用简易土墙或简易木板及其它材料作篱笆墙。

⑤料石结构:用已加工有规则形状的料石彻墙,主要以料石墙承重的结构。

⑥混凝土石结构:用无规则形状的石、水泥及石灰沙浆彻墙,主要以石混墙承重的结构。

(2)被拆迁的房屋每栋至少拍一张照片(拆迁农户房屋必须有户主或产权人在照片中),照片上必须加注文字说明与登记表一起保存。

(3)具体勘丈办法。

①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以滴水线为界):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2.2米大于1.5米(含1.5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③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1.5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④勘丈房屋登记中还要据实登记以下内容:水、电(照明、动力、电热)、电话、广播闭路电视、灶、水池缸等。

⑤填写勘丈登记表并一式二份(一户一表),一份交被拆迁单位或农户保存备查,一份由相关县(市)征拆办留存作统计、汇总、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勘丈登记时,表册的填写要齐全、完整、规范,业主代表、拆迁机构工作人员、村组代表及被拆迁农户及村组代表等有关人员要在表册上签认,否则视为无效。

2.对初始勘丈登记的复查核实。勘丈登记结束后,项目沿线各拆迁机构对外业勘丈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后,要进一步对原始资料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勘丈登记准确无误。项目业主与州拆迁办,要根据原始勘丈登记表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合格率必须达100%,抽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勘丈登记。

3.公示勘丈结果。外业勘丈登记汇总结果复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相应的乡镇、村组设置专项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被拆迁农户对勘丈登记结果有疑义的,要及时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复核的情况要在公示表中作出详细说明(公示表与原始勘丈表一同装入竣工资料),切实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4.内业资料统计月报。项目沿线相关县(市)拆迁机构要认真做好内业资料统计、汇总、整理和归档工作,统计汇总资料在核准无误签字后,上报项目业主办和州拆迁办各一份,每月一次。

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兑现补偿款。各拆迁机构在兑现拆迁补偿款时须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拆除时限及相关要求(协议书与原始勘丈表一并装入竣工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拆迁工作程序。

1.确认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2.参照农户(居民)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现场查勘,做好企业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勘丈登记工作。其中涉及本方案所列拆迁补偿指导标准中的项目,一律按相应的标准执行,标准以外的部分在不能靠同类标准补偿执行的情况下,如实列表登记进行协议补偿。对需要评估后进行补偿的,可相关县(市)拆迁机构或被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3.组织合同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4.预付前期拆迁补偿款项,前期预付款比例不得超出补偿总额的70%。

5.组织验收。达到拆迁要求的,经验收并提交竣工资料后,由被拆迁单位开具正式收据,按协议据实结算余款。

6.有关煤矿企业的资源补偿问题,由相关县(市)政府牵头,组织煤炭、国土资源、项目业主、煤矿企业等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三)“三电”及管线迁改操作程序。

1.确认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2.由州拆迁办、相关县(市)拆迁机构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现场查勘,确定迁改方案并签认。具体迁改方案由被拆迁单位根据行业的有关要求拟定,须具备设计资质的,由被拆迁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拟定,同时需提出拆迁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所在位置、需迁改的距离等内容)。拆除的物件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3.签订迁改协议,预付前期迁改补偿款项,具体比例不超过拆迁补偿估算总额的70%。

4.组织验收。达到迁改要求的,拆迁完毕后由被拆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县(市)拆迁机构、州拆迁办、项目业主办、公路施工标段、被拆迁单位及拆迁施工队等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在出具验收纪要后,由被拆迁单位编制一式六份拆迁竣工资料(州拆迁办一份、业主办三份、相关县、市拆迁办一份、被拆迁单位一份)。资料提交后凭正式发票根据实际验收迁改量,按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办理余款结算。

(四)铁道及输油管道的迁改程序。

由项目建设业主和被拆迁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州拆迁办、相关县(市)拆迁机构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但业主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迁改协议需交州拆迁办、相关县(市)拆迁机构存档。

(五)成片林木和零星林木的拆迁程序。

1.确定林木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并与征地拆迁工作一并开展外业勘丈登记及公示工作。

2.是成片林木的,依据征占林地面积确定成片林木的拆迁对象或种类面积及数量(附草图);是零星林木的补偿,按一户一表登记造册后按标准补偿。

六、拆迁安置办法

(一)安置被拆迁农户原则实行自行安置,特殊情况的可实行集中安置。自行安置的房屋产权手续由相关县(市)从优办理;集中安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由相关县、市征拆办乡、镇征拆办负责征地),房屋产权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被拆迁户自行办理。

(二)集中安置方案由乡(镇)政府负责报经相关县(市)政府和业主办审批,有关“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由各县市征拆办商所属乡镇组织实施,费用原则上按每户3万元匡算使用。

(三)实行集中安置的,原则上一亩土地安置3户被拆迁户(不论被拆迁房屋面积多少),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四)安置被拆迁单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安置被拆迁厂矿企业的,其安置点同时要满足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有关另行选址及相关批复由被拆迁单位自行办理。

(五)安置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能用差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六)集中安置用地由征地机构按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一并征用,有关安置用地报批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七、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建设期间造成炮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原则上由项目沿线相关县(市)及乡(镇)征拆办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办、施工单位和农户等相关人员共同确认赔偿金额。若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须技术鉴定后补偿的,由施工单位委托相关县(市)征拆办请有资质的炮损鉴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赔偿。要求在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沿线相关县(市)、乡(镇)征拆机构要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对红线以外和料场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查登记、摄录相关现状资料备案,尽量避免后期建设中出现无根据的扯皮纠纷现象。

(二)道路、沟渠被截断后的恢复问题,由项目沿线相关县(市征拆办,组织乡(镇)、村组人员沿线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有:因公路建设,导致生产生活通道、排灌沟渠等被截断或损毁后,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以及恢复的措施等,若设计上漏项且必须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逐级呈报项目业主办审批实施。

(三)施工期间造成农作物被水打砂压及施工覆盖问题,原则上按“损失一季赔一季”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征地标准中同类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能恢复耕种的,按正线补偿标准只补不征的方式处理。

八、认真执行公告制度并严格补偿资金支付程序

(一)本方案在项目动工之前,在项目沿线乡(镇)、村组进行张榜公告,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严格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程序,保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拆迁补偿资金的兑现原则上采取银行存折付款,以保证农户提款安全。属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资金的一律以转帐方式支付。

九、工作经费

项目沿线相关县(市)、乡(镇)的拆迁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依据项目建设拆迁资金总额的5%拨付州拆迁办。州拆迁办与项目涉及相关县(市)及乡(镇)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以州政府同项目涉及县(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或协议书为准。

十、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马岭至普安矿区专用公路项目,所有征拆资料和补偿兑现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结束时必须接受相关审计。一是各级拆迁办要认真做好拆迁的勘丈、登记、统计、汇总、公告公示等工作,所有拆迁项目必须真实,资料必须翔实、数据必须准确,坚决杜绝以弄虚作假、虚报蛮报的方式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二是拆迁汇总和补偿兑现资料的审核要做到各负其责,层层把关。补偿资金要设立银行专户,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三是补偿资金必须依法足额兑现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手中,任何单位(包括资金托管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截留、挪用或转移支付。四是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编制归档拆迁竣工资料

拆迁补偿兑现资料是编制归档拆迁竣工资料的基础资料,是当前和今后调解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始依据,必须进行归档保存,要求以项目沿线相关县(市)为单位,依据《保密法》、《档案法》和项目业主的有关规范,集中汇总、编制和装订拆迁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州拆迁办一份、相关县(市)征拆办二份,项目业主办三份,并依法保管和使用,借用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拆迁竣工资料的编制、装订由州拆迁办统一安排,费用由各拆迁办从工作经费渠道列支。

附件: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表1-1)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1-2)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1-3)

4.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表1-4)

5.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表2-1)

6.“三电”及管线拆迁补偿指导标准(表3-1)

7.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1)

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2)

附件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表1-1)

序号

结构类别

瓦屋面(元/m2)

钢筋混凝土屋面

(元/m2)

备注

集中安

置补偿

货币补偿

集中安

置补偿

货币

补偿

1

框架结构

650-700

750-800

2

砖混结构

石混结构

500-580

600-680

3

砖木结构

石木结构

300-340

400-440

4

土木结构

230-270

330-370

5

简易房结构

120-160

220-260

6

空心砖结构

260-300

360-400

440-540

540-640

7

料石结构

300-340

400-440

480-580

580-640

五面光

8

混凝土石结构

280-320

380-420

460-560

560-660

说明:

1.本标准不含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每月30元/m2计算,只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上相应补偿标准执行。

4.根据区域、房屋新旧程度、建筑质量在浮动范围内确定补偿单价。

5.水泥瓦屋面按瓦屋面标准执行,草屋面按同类结构类别每平方米下浮100元,石棉瓦屋面按同类结构类别每平方米下浮50元。

6.本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7.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1-2)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部

12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20

有限电视及电视接受器

元/户

260

空调

元/台

300

移机、安装

照明设施

照明电

元/户

500

动力电

元/户

500

提供户头证明

电热

元/户

1500

提供户头证明

自来水设施

元/户

600

灶头

磁砖灶

元/眼

400

含温水缸

砖砌灶

元/眼

300

含温水缸

土灶

元/眼

100

抽油烟机

元/套

100

移机、安装

太阳能

元/套

1000

含管件

电热水器

元/套

600

含管件等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1-3)

项目

类别

补偿标准

内、外墙装饰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20-30元/m2

瓷粉

3.5元/m2

瓷粉+乳胶漆

10元/m2

墙纸

5元/m2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50元/m2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20元/m2

电视墙

70元/m2

内墙装饰

吊顶(木架结构)

45元/m2

石膏线条

3元/m

石膏板吊顶

30元/m2

铝塑板吊顶

50元/m2

塑料扣板

30元/m2

地板

60cm×60cm地板砖

40-60元/m2

60cm×60cm以下地板砖

30-40元/m2

80cm×80cm地板砖

60-80元/m2

室内地面层水泥地板

30元/m2

普通地板砖

30元/m2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30-40元/m2

耐磨抛光地板砖

60-70元/m2

大理石、花岗石

90-150元/m2

竹、实木地板

60-120元/m2

拼花木地板

120-140/m2

强化、复合地板

50-70元/m2

金属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100元/m2

铝合金门窗

120元/m2

不锈钢防盗门

100元/m2

防撬(防盗)门

400-500元/道

钢条防盗窗

30元/m2

镀锌管门窗

80元/m2

包门

未包实木门

50元/道

无钢条门窗

20元/m2

门套

120元/道

三合板、椴木门套

120元/道

实木大门

80-110元/m2

成品门

100-160元/樘

雕花门

300-500元/樘

窗套

15元/m

室内

护拦

木质

30元/m

钢条

25元/m

不锈钢

50元/m

铁花

100元/m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120元/m2

厚度8mm以上

160元/m2

固定柜

壁柜

150元/m

吊柜(高700mm)以内

70元/m

装饰柜

100元/m

卫生

洁具

台式面盆

260元/套

浴缸

400元/套

蹲式大便器

50元/个

坐式大便器

200元/个

不锈钢面盆

100元/套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15元/m

明线

3元/m

附件4:

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表1-4)

类别

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

5-10元/m2

营业房

10-20元/m2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10-15元/m2

临时周转

过渡费

按拆迁建筑面积大小每月4-5元/m2计发,集中安置的周转过渡费期限为拆迁房屋完毕之日起至“三通一平”完成供地后6个月;自行安置的,周转过渡期限为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之后的10个月。

搬迁

奖励

协议签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

1500元/户

协议签定之日起15-30日内搬迁完毕

1000元/户

自行安置建房补助费

2000元/户

附件5:

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表2-1)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m3

160-180

以高度1.5米为基准掌握上下限

空心砖石围墙

元/m3

140-160

浆砌石围墙

元/m3

140-16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元/m3

60-80

简易围墙

元/m3

25-30

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m3

160-200

干砌石堡坎

元/m3

100-140

晒坝

混凝土晒坝

元/m2

35-45

青石晒坝

元/m2

40-60

简易砖、石晒坝

元/m2

20-30

土质晒坝

元/m2

6-10

木质晒坝

元/m2

15

道路

(需恢复

的不予

补偿)

料石道路

元/m2

40-60

以铺石厚度20cm为基准掌握上下限(含底基层)

混凝土道路

元/m2

40-50

以路面厚度10cm为基准掌握上下限(含底基层)

沥青道路

元/m2

40-50

铺砖、片石道路

元/m2

15-20

含底基层

土质道路

元/m2

6-10

自然形成的人行道

不予补偿

河堤

沟渠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河堤沟渠

元/m3

180-230

以砌体计算

干砌片石

元/m3

100-140

以砌体计算

土质沟沟渠

元/m3

15

以挖方体积计算

砼沟渠

元/m3

420-450

以砌体计算

片石砼沟渠

元/m3

350-400

以砌体计算

水池

水窖

粪池

水泥砂浆砌块石

元/m3

220-260

按容积计算

石灰砂浆砌块石

元/m3

180

按容积计算

水泥砂浆砌砖

元/m3

180-200

水泥砂浆抹面

元/m3

17

钢筋混凝土

元/m3

800-1000

按盖板混凝土方量计算

混凝土

元/m3

200-240

按容积计算

砖石浆砌

元/m3

80-100

土质

元/m3

25-30

沼气池

沼气池

元/m3

400-420

坟墓

有碑料石坟

元/座

1200

有碑毛石坟

元/座

1000

其他坟

元/座

800

热镀锌管

15

元/m

10

管件按材料费的10%计算,安装费按材料费的25%计算

20

元/m

12.5

25

元/m

18

32

元/m

25

40

元/m

29

50

元/m

40

65

元/m

53

80

元/m

62

120

元/m

134

PE管

20

元/m

2.5

连接件及安装费按材料费的25%另计

25

元/m

3.5

32

元/m

5.5

40

元/m

8.5

50

元/m

13

63

元/m

20.5

75

元/m

28.5

90

元/m

41

110

元/m

61

125

元/m

19

160

元/m

129

180

元/m

186

200

元/m

204.5

250

元/m

319

塑料水管

4分管

元/m

3.5

含连接件及安装费

6分管

元/m

4.5

8分管

元/m

5.5

1寸管

元/m

6.5

附件6:

“三电”(通讯类)拆迁补偿指导标准(表3-1)

类别

型号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架空

直埋

通讯

(含移动、电信、

联通、

广电)

100对以下电缆

万元/公里

6

7

100对以上电缆

万元/公里

8

9

电话用户线

户/元

500

石护磴

元/处

500

光缆接头盒

元/个

1000

2000

水泥包封

元/米

25

砌石护坎

元/处

200

PVC子管

6.5

6.5

16芯以下光缆

万元/公里

6

9

含16芯

17芯至36芯

万元/公里

8

11

36芯至72芯

万元/公里

9

13

72芯以上144芯以下

万元/公里

10

15

说明:1.以上标准是指因拆迁原线路设施后需新建(恢复)线路功能的标准,对原线路设施的拆旧不再进行补偿。若遇只拆旧不新建(恢复)的按以上标准的50%补偿。

2.涉及杆洞占地及青苗补偿由业主承担,标准见(表3-5)。

“三电”(电力类)拆迁补偿指导标准(表3-2)

电压

等级

建设

性质

型号

单位造价

(万元/km/基)

备注

110kV

架空

新建

LGJ-240

30

包含架线所需材料费、施工费、青苗赔偿费、运输费、设计费、税金等

LGJ-185

28

LGJ-150

26

只拆旧不新建

LGJ-240

11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及附属设施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LGJ-185

11

LGJ-150

11

新建铁塔

角钢塔(平均6吨/基)

36

含塔材、辅材、征地、青赔、施工人工费、运输费、设计费、税金等

新建

砼杆

水泥杆及附件

18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35kV

架空

新建

LGJ-240

28

包含架线所需材料费、施工费、青苗赔偿费、运输费、设计费、税金等

LGJ-185

26

LGJ-150

23

LGJ-120

21

LGJ-95

18

只拆旧不新建

LGJ-240

9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LGJ-185

9

LGJ-150

9

LGJ-120

8

LGJ-95

8

新建

铁塔

角钢塔

(平均4吨/基)

24

含塔材、辅材、征地、青赔、施工人工费、运输费、设计费、税金等

新建

砼杆

水泥杆及附件

15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电缆

入地

单芯150mm2

231

含土建费用

电缆入地土建

180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电力类)(表3-3)

电压等级

建设性质

型号

单位造价(万元/km/基)

备注

10kV

中压架空线新建

LGJ-240

47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LGJ-185

36

LGJ-150

23

LGJ-120

17

LGJ-95

15

LGJ-70

15

LGJ-50

14

中压架空线只拆旧

不新建

LGJ-240

6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LGJ-185

6

LGJ-150

6

LGJ-120

6

LGJ-95

5

LGJ-70

5

电缆线路

新建

3×300mm2

120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3×240mm2

102

3×185mm2

85

3×150mm2

67

电缆线路

只拆旧

不新建

3×300mm2

20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3×240mm2

20

3×185mm2

20

3×150mm2

20

中压架空绝缘线新建

JKLYJ-240

53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JKLYJ-185

46

JKLYJ-150

40

JKLYJ-120

35

JKLYJ-95

33

JKLYJ-70

21

JKLYJ-50

17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电力类)(表3-4)

电压

等级

建设性质

型号

单位造价(万元/km/基)

备注

10kV

中压架空

绝缘线

只拆旧不新建

JKLYJ-240

7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JKLYJ-185

7

JKLYJ-150

7

JKLYJ-120

7

JKLYJ-95

6

JKLYJ-70

6

JKLYJ-50

6

400V

低压线新建

14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低压线

只拆旧不新建

4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220V

低压线新建

11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低压线

只拆旧不新建

4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杆洞类)(表3-5)

地类

类别

水田

旱地

未利用地

备注

水泥电杆洞

180元/根.个

140元/根.个

100元/根.个

青苗

按标准

据实

补偿

铁塔占地

52元/m2

45元/m2

40元/m2

拉线占地

180元/根.洞

140元/根.洞

100元/根.洞

电缆沟

10元/米

9元/米

8元/米

附件7:

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1)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桉树

幼龄林

元/亩

1600

以面积计算

中龄林

元/m3

800

以蓄积量计算

近熟林

成、过熟林

杉、松、柏等

幼龄林

元/亩

600

以面积计算

中龄林

元/m3

800

以蓄积量计算

近熟林

成、过熟林

板栗

核桃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梨、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樱桃等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元/亩

1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脐橙、苹果、牛肉红金桔、塔罗科血橙、红阳、猕猴桃

苗期

元/亩

3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6000-19000

杨梅

枇杷等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刺梨

无花果

沙仁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500

盛产期

元/亩

6000-9000

葡萄

火龙果

(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亩

2000

产前期

元/亩

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香蕉

(芭蕉)

甘蔗

苗期

元/亩

3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6000-19000

油桐

油茶

黄栀子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16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8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5500-8500

花椒

金银花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

产中期

元/亩

5000

盛产期

元/亩

7000-10000

麻竹

楠竹

金竹

撑绿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白夹竹

水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500

盛产期

元/亩

6000-9000

杂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1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5000-8000

茶叶

苗期

元/亩

2000

产前期

元/亩

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杜仲

黄柏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桑园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4500-7500

紫胶树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苗圃地

苗木

杉木、柳杉、柏木

元/株

0.20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

元/株

0.25

油茶

元/株

2.00

楸树

元/株

0.30

灌木林

元/亩

2000

薪炭林

元/亩

4000

说明:

1.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2.产前期:果树定植后至挂果。

3.初产期:果树开始挂果起始2~3年。

4.盛产期:果树挂果期,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年年挂果差异不大。

5.衰产期:果树自身进入衰退,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结果明显少于同样果树盛果期。未列入表中的林木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6.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一般树种按300元/亩计;桉树按800元/亩计。按省政府124号令规定,幼龄林补偿为造林成本的2倍,则松、杉、柏等幼龄林补偿标准为600元/亩,桉树幼龄林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7.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木材产值:平均按800元/立方米计;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9.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10.胸径:指出土高1.3米。

11.成片林木:是指林木分布(占地)面积达1亩以上的林木。

12.在实施中若漏项,按市场价补偿。

附件8: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2)

补偿对象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柏、秋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1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3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5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3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5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8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黄栀子等

苗期

元/株

20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柑、桔、橙、柚等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葡萄

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椿树等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20

胸径6—12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200

茶叶

苗期

元/株

5

成长期

元/笼

50

楠竹、金竹、麻竹

元/株

15

胸径5cm(含5cm)以上,否则按其他杂竹计算

绵竹

元/株

5

水竹

元/株

4

其他杂竹

元/株

1

其他杂树

棕树等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6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5

胸径19-100厘米

元/m3

800

桂花银杏

苗期

元/株

50

5cm以下(含5cm)

元/株

300

按胸径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15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22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3000

20cm-25cm

5000

26cm以上协商补偿。

紫金花牡丹花

苗期

元/株

100

按胸径丈量

5cm以下(含5cm)

元/株

600

6cm-10cm(含10cm)

元/株

30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100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15000

21cm以上

元/株

20000

金银花带刺五加皮

苗期

元/笼

1

产前期

元/笼

4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60

盛产期

元/笼

120

万年青

铁树

栋青树(庭园绿化)

冠幅在50cm以下的

元/笼

50

按冠幅直径丈量

冠幅在51-100cm的

元/笼

100

冠幅在101cm以上的

元/笼

150

芭蕉香蕉

苗期

元/株

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麻疯树(俗称小油桐)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榕树

香樟树

5cm(含5cm)以下

元/株

50

按胸径

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2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4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800

21cm-25cm(含25cm)

元/株

2500

26cm以上的协商补偿。

紫胶树

柒树

胸径5cm以下(含5cm)

元/株

20

胸径6—10cm(含10cm)

元/株

50

胸径11-15cm(含15cm)

元/株

100

胸径15-20cm(含20cm)

元/株

200

胸径20cm以上的协商补偿。

芒果

龙眼

荔枝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注:

1.零星林木:是指林木分布(占地)面积未达1亩的林木。

2.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3.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4.胸径:指出土高1.3米。

5.在实施中若漏项,按市场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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