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晴(隆)至兴(义)、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电力类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晴(隆)至兴(义)、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电力类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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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1-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晴(隆)至兴(义)、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电力类拆迁补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晴(隆)至兴(义)、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征拆工作,在项目沿线政府及征拆办和各相关单位(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项目顺利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施工环境。但是,由于部分县(市)在“三电”拆迁(电力类)补偿指导标准中,对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新建砼电杆的单位补偿标准认识不统一,理解不一致,导致个别县(市)境内的电力线路迁改验收后,仍迟迟不能办理竣工结算。为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补偿标准,及时妥善处理好有关补偿问题,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和负责项目建设征拆协调的州县(市)征拆工作部门、被拆迁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晴兴、惠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对我州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工作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全局的高度上来,并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大力支持和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有关征拆协调工作,为顺利推进晴兴、惠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坚持工作原则,统一政策标准
《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晴隆至兴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拆迁工作的通知》(州府发〔2009〕30号),对晴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涉及“三电”拆迁(电力类)补偿指导标准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涉及电力线路折旧、新建均按每公里综合单位造价进行补偿,涉及必须新建铁塔的以每基单位造价(平均4吨每基24万元)进行补偿,对35kv及以上线路迁改新建线路砼电杆以每公里综合单位造价(35kv的水泥杆及附属部件15万元每公里、110kv的水泥杆及附属部件18万元每公里)进行补偿。惠兴高速公路项目的“三电”拆迁补偿标准,在《州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贞丰至兴仁段)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州府函〔2010〕73号)中未进行明确,惠兴项目业主办与各“三电”单位(部门)经多次谈判、协调后,各方同意参照晴兴高速项目的指导标准执行。因此,晴兴、惠兴高速涉及的相关县(市)政府及征拆办和被拆迁的“三电”单位,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必须严格坚持工作原则,统一政策标准和尺度,以确保晴兴、惠兴两条在建高速公路项目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快拆迁工作进度,及时做好相关矛盾调处工作
各相关县(市)政府,州、县(市)各级征拆办及涉及征拆工作的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晴兴、惠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大拆迁工作力度,及时协调和妥善处理好征拆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确保项目建设如期建成通车。各级征拆办,对已经完成“三电”拆迁工作任务的,要及时组织验收和办理结算补偿款项,确保各被拆迁单位特别是“三电”迁改部门的工作不受影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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