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州府办发〔2014〕26 号
颁布日期:2014-07-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黔西南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

黔西南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应急预案

为加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力维护交通安全秩序,预防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切实提高全州高速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及《贵州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预案适用于黔西南州境内高速公路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及其他突然发生的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堵塞和车辆滞留的紧急情况。

二、工作原则

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防为主、快速反应、依法处置、统一指挥、以人为本”的原则,科学、高效、有序地做好高速公路应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三、组织领导

成立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信息发布组、交通管制组、事件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一)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公安、交通安全的副州长

成员:州道路交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高速公路管理处、高速公路营运管理中心负责人;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县长(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副主任)。

(二)应急指挥部工作职责

负责二、三级应急响应事件,宣布启动本预案,与被影响县(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联系、协调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局、州民政局、州环保局、州安监局、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州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及所涉及县(市)、义龙新区有关单位按事件等级调集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各工作组职责

1.现场指挥组。主要负责传达、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应急管理指挥部的指示精神;具体实施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和工作安排,并可根据事件现场情况及应急指挥部要求,适时调整部署应急救援力量或决定采取其它必要的应急措施。

2.现场救援组。主要负责协调消防、治安、高速公路路政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医疗救援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迅速开展现场处置及抢险救援工作。

3.信息发布组。主要负责应急事件的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协调州交通运输局、兴义高速公路管理处根据应急响应事件的影响程度,在全州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路途收费站点及时发布应急管制措施信息;协调气象部门,根据应急事件的影响范围,定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气象预报情况;根据需要组织、安排、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作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

4.交通管制组。主要负责联系协调被影响县(市)、义龙新区制定交通管制措施的方案,合理组织交通分流。

5.事件调查组。主要负责对事件现场进行勘查、拍照,制作勘查记录,提取固定相关证据;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记录;控制事件当事人,寻找目击证人;查明事件原因,及时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6.后勤保障组。主要负责协调各参战单位做好装备、物质、燃料供应和参战人员的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各高速公路管理处、经营营运中心做好辖区高速公路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装备和物资储备工作;在高速公路车辆长时间滞留时,负责组织沿线高速公路服务区及有关单位为滞留车辆和人员提供开水、食品等服务。

7.善后工作组。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赶赴现场,妥善做好现场遇险滞留人员食宿、转移、返程等服务工作;或在适宜地点设置接待站,通知、接待死伤者亲属;联系民政、保险部门协助做好费用垫付、经济补偿等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丧葬和善后工作。

上述各组成员根据需要由州、县(市)、义龙新区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各县(市)、义龙新区联席办要成立相应的高速公路应急响应领导机构,负责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事件的组织指挥。

四、应急响应

(一)应级响应的等级及标准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事件响应的等级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四级响应、一般性响应等5个等级。

一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严重影响相邻三个以上地州(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

二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涉及相邻两个以上地州(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

三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24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三个以上县(市)辖区高速公路通行的。

四级响应:道路交通中断12小时以上,造成车辆滞留影响省内两个以上县(市)辖区内高速公路通行的。

一般性响应:除上述规定的响应等级外,其他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

(二)应急响应预案的启动

各级联席办在接报高速公路应急事件后,根据事件的响应,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立即了解道路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对事件影响程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预案。当应急事件发生地难以区分管辖权时,应立即报请上级政府部门指定牵头的应急指挥机构。

2.应急响应预案启动后,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基本情况。启动一级响应时,应在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逐级上报至州政府;启动二、三、四级响应时,应在1小时内将事件基本情况逐级上报至州联席办;启动一般性响应时,应当及时将事件情况逐级上报。同时指挥、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

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并按事件等级和指挥部决定,协调有关部门派员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4.应急事件发生县(市、新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根据道路中断和车辆滞留的影响范围,依法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分流和诱导措施等交通管理信息。

(三)应急响应的现场指挥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事件应根据不同响应等级实行分级指挥。

一级:启动一级响应的,由州人民政府指定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二级:启动二级响应的,由州联席会议抽调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三级: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的,由县(市、新区)联席办抽调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一般级:启动一般性响应的,由县(市、新区)公安、安监、交通、高速交警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抽调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处置。

(四)应急响应的现场处置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事件的现场处置,应根据事件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1.重特大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立即联系医疗急救机构和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组织抢救受伤人员,上报事故现场基本情况,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2)划定警戒区,并在警戒区外按照“远疏近密”的要求,从距来车方向五百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白天要安排警力负责警戒并指挥过往车辆减速、变更车道。夜间或者雨、雪、雾等天气情况造成能见度低于二百米时,需从距来车方向一千米以外开始设置警告标志,并停放警车,开启警灯、警报器或电子显示屏示警;

(3)控制交通肇事者,疏散无关人员,视情况采取临时性交通管制措施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引发次生交通事故;

(4)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因抢救伤员需要移动车辆、物品的,应当先标明原始位置;

(5)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医疗、消防、施救车辆和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路政工作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协作机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联系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安监、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派员到现场协助处理;

(2)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的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迅速上报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是否泄漏、死伤人员及周边河流、村庄是否受到污损等情况;

(3)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安排事故未受伤人员至现场上风口地带;在医疗急救机构人员到达现场之前,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其他意外发生;

(4)确保应急车道畅通,引导消防、医疗、救援、环境监察车辆和人员顺利出入事故现场;救护车辆不足时,启用警车、路政工作车或征用过往车辆协助运送伤员到医疗急救机构;

(5)严禁在事故现场吸烟、拨打手机或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环保、安监等部门及公安消防机构监测可能发生重大险情的,应立即将现场警力和人员撤至安全区域;

(6)解救因车辆撞击、侧翻、失火、落水、坠落而被困的人员,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3.恶劣天气应急现场处置措施。

(1)迅速上报路况信息,包括雾、雨、雪、冰等恶劣天气的区域范围及变化趋势、能见度、车流量等情况;

(2)根据路况和上级要求,采取分段通行、间断放行、绕道通行、引导通行等措施;

(3)加强路面巡逻,严防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4)采取封闭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措施时,应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应急管理预案进行分流。

4.自然灾害应急现场处置措施。

(1)接到报警后,民警应迅速赶往现场,及时了解并向上级报告现场具体情况;

(2)因自然灾害导致路面堵塞的,应及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3)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电子显示屏或可变情报板、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

(4)封闭道路分流后须立即采取带离、尾部警戒等方式清理道路上的滞留车辆;

(5)根据现场情况调度施救力量,及时清理现场,确保尽早恢复交通。

5.群体性事件应急现场处置措施。

(1)启动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立即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查明事件原因,及时向影响地上级党委、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2)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清理、疏散无关车辆、人员,协助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前期疏导,分化瓦解参与者,控制事态;

(3)疏导无效时,应通过设置绕行提示标志、交通广播等方式发布提示信息,按照交通分流预案进行分流;

(4)现场调查取证,查明事件原因,正确甄别事件性质,对一般性围堵高速公路事件,要严密控制事态,讲明政策和法律,做好劝解工作,严防事态扩大或升级;对于围堵过程中发生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利用路面监控系统、移动摄录设备等固定证据,依法查处;

(5)发现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煽动闹事的首要分子,应采取果断措施,强行将其带离现场,移送有关公安机关处理。

(五)应急响应交通管制措施

因道路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恶劣天气、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然发生影响安全畅通的事件,造成高速公路交通中断和车辆滞留的,确有必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交通管制措施;实施交通管制措施的单位及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应调派相应警力对交通管制的路段进行路面指挥疏导,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1.限速通行。设立交通管制及交通安全提示措施,合并同向车道,缩小路面通行空间,强制车辆压低车速,缓慢安全通过管制路段。

2.压速带道。短距离路段受浓雾、冰雪等恶劣天气影响需实行交通管制时,在路段两端通行条件较好的路段组织被堵车辆编队,由警车或民警乘坐的社会车辆在车队前压道领驶,低速通过受阻路段。

3.借道分流。将离堵塞现场两端最近的中央隔离栅栏打开,并将对向路面的快、慢车道用反光锥筒分隔开,引导被堵车辆至对向路面车道借道通行,绕过堵点后,返回原车道正常通行。

4.近点分流。选择离现场或堵车源较近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分流。

5.多点分流。在事故现场或堵车源的来车方向选择多个高速公路出入口实施分流。

6.封闭高速公路。单向、双向、部分路段、全线路段封闭高速公路。

7.应急响应终结。应急事件处置完毕,高速公路交通、治安秩序恢复正常后,应急响应即告终结。事发地联席办,应及时宣布解除应急管理状态,向社会发布取消交通应急管理措施和恢复交通的信息;对应急响应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认真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总结评估报告和工作意见应及时逐级上报;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响应工作中因组织不力、处置不当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督查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督查检查

由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成立督查组,负责对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对制定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预案及组织预案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2.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产生严重后果的事件,要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应急响应工作中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1.对未制定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预案,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的单位,或在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视情况对该单位或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2.在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本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或因组织领导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现场指挥员的责任。

3.在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本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或因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失职渎职,致使现场处置管控不到位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当事民警的个人责任。

4.在高速公路应急响应工作中,未按本预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或因组织指挥不力、现场处置不当、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渎职失职,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并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及本预案的要求,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方案,落实人员、装备和工作措施,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二)快速反应,及时到位。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相应部门接到指令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到达现场,查明现场情况,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报告,划定现场保护范围,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确定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或嫌疑人、走访查找证人。

(三)互相配合,有序工作。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确保信息收集、情况报告、指挥调度等各环节紧密衔接,做到通信畅通、反应灵敏、方案明确、处置有效。

(四)严格制度,畅通信息。要严格履行信息上报制度,按照应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信息,确保信息畅通,提高应急处置工作效率。实施应急管理可能影响相邻地区道路交通的,要立即向相邻地区相关部门通报,对外发布的应急管理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关新闻报道,应当由应急管理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统一口径对外发布。

(五)搞好协调,完善机制。要加强与气象、交通、消防、卫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系,不断建立和完善预警、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应急事件处置工作中的优势。

(六)制定预案,加强演练。根据《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制定相应的预案,并对制定的预案根据响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演练和评估,根据演练和评估的情况,适时调整应急预案内容,不断完善应急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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