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8-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18号)、《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13号)、《关于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黔府法发〔2011〕13号)要求,现将我州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原则

清理工作的范围是各级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有关征地拆迁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任务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与《条例》等规定相抵触、不一致的问题,并及时依程序废止或修改。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谁执行、谁清理”的原则,各级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所属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执行机关负责清理。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经过清理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部分内容与《条例》不一致需要修改的,应明确修改时限;与《条例》等征地拆迁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进行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关于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有关规定的清理

2010年5月15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确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作出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集体土地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要严格执行省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公布实施的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各地、各部门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不协调、不一致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同时,对不符合《紧急通知》要求的征地拆迁程序的规定也要同时进行清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工作,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加强对全州清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成立州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简称“州清理工作组”),州政府办公室(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田大宝任组长,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刘鹤频、州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支队长张晓俊、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褚万霖任副组长,工作人员从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抽调。

州政府、州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负责执行或主要执行的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州政府各部门进行初步清理,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清理建议表及相关文件送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集中审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集中审查并征求执行部门意见后向州政府报送清理报告;州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于9月20日前向省清理工作组报告。

各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制发的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按照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清理后,于9月15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废止、失效、修改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文本报州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全州清理工作结束后,由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汇总全州清理工作情况报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时抄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各级清理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方便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清理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罗桂奇张忠美

联系电话:32303563230896(传真)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qq.com

附件:1.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2.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1:

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2011年月日

序号

文件名称及发文字号

清理建议

(废止、修改、继续有效)

依据及理由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2:

征地拆迁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盖章):填表日期:2011年月日

类别

数量(件)

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州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文件

乡、镇政府文件

合计

已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州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文件

乡、镇政府文件

合计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州政府及其部门文件

县(市)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文件

乡、镇政府文件

合计

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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