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行为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行为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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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行为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3〕23号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兴贞新区筹委会办公室,州政府有关部门:
近年来,我州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分包生产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导致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控制措施失效、资金投入缺位、组织体系瘫痪、管理秩序混乱,甚至引发恶性安全生产事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全州安全稳定和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主体责任,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矿承包生产经营管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正常生产煤矿的生产经营可以实行整体对外承包生产经营,严禁发包煤矿分区域、分系统将煤矿生产经营对外实行分包,发包生产矿井,发包煤矿必须“五证一照”齐全,承包方将煤矿生产经营整体承包后,必须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行为
(一)各产煤县(市)、义龙新区、兴贞新区要加强对整体发包煤矿和承包单位双方的安全监管,防止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违法转包等现象的发生。将各类煤矿的生产经营形式在主流媒体上适时进行公布,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广大煤矿职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各产煤县(市)、义龙新区、兴贞新区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辖区内各类煤矿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对外承包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清理。发现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要按照《贵州省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定》,立即责令其停产、停工,违规承包问题切实整改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
(三)对辖区内多次非法承包生产的单位和生产承包过程中安全管理和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实行重点跟踪检查。凡发现二次非法违法发包、承包、转包生产的,一律视为非法生产,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重处重罚。
(四)要进一步落实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分包生产行为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承包、转包、分包生产行为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其煤矿包保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一)坚决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行为。各地要认真开展煤矿非法违法承包专项检查清理行动,做到行动有方案、有记录,有跟踪落实。通过明查暗访等形式,全面摸清本地煤矿非法违法承包情况,对非法违法承包行为,各有关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重处重罚,确保打击煤矿非法违法承包专项检查清理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抓住重点,做好重大隐患排查整改。随着我州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加大,且地质条件复杂,要特别强化“一通三防”、水害防治、顶板管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重大隐患,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
(三)煤矿企业要切实强化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一是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不断完善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是班组第一要务、是班组长第一责任的安全意识,把企业的安全责任层层传递到班组长和班组的每一位安检员、质监员、瓦斯检查员、群众安全监督员及每一个岗位作业人员,严格考核奖惩,确保责任落实不衰减、制度执行不走样、安全监督不弱化。二是认真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工作。针对节后煤矿招收新工人较多的情况,要对职工进行集中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学时,重点学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等,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三是要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和规程措施,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惩“三违”行为。严格落实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作业制度,及时处理安全生产隐患,避免事故发生。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确保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到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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