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0-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龙、册亨、望谟三县人民政府,州交通运输局、州国土资源局:
《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
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
为确保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期间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惠水至兴仁高速公路(贞丰至兴仁段)拆迁工作方案》和《晴隆至兴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方案》及相关补偿标准,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贵州省余庆至安龙高速公路望谟至安龙段项目建设拆迁工作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贵州省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是《贵州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第六横(余庆至安龙)的一段,是省人民政府要求2011年实质性动工建设的重点项目。起点拟连接贵州省高速公路网中五纵及六横,终点接入汕昆高速公路。该项目在黔西南州境内起于望谟县城平洞,途经望谟县油迈乡,册亨县岩架镇、册亨县城,过册亨县丫他镇,终点在巧马镇通过巧马枢纽互通与汕昆高速公路相接。路线全长68.34公里,全线采用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在望谟、油迈、册亨、丫他、巧马设置互通式立交5处,占地近4750亩,拆迁建筑物3684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概算为61.38亿元。
二、工作机构
州政府专门成立了贵州省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下设拆迁办在州交通运输局,并要求项目沿线各县尽快从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建设(房产)等部门抽调思想素质好、业务技能精的人员成立专门的拆迁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该项目建设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农户的房屋、地上附属物、建(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州拆迁办对项目沿线各县拆迁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帮助,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目标
根据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进度要求,按时完成项目建设的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为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四、工作准备
(一)编印项目建设相应的拆迁宣传资料,加强对房屋、建(构)筑物、地上附属物等拆迁的有关政策宣传,提前做好项目沿线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编印统一的拆迁工作表册等相关资料,统一拆迁工作表格和内容。
(三)对拆迁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明确拆迁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使拆迁工作人员能熟练地掌握拆迁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质量,增强勤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并确保拆迁工作进度能满足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四)购置配备拆迁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设施等,确保内外业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拆迁资金管理
拆迁资金的管理,根据项目业主与银行商定后,实行封闭式运行管理,项目沿线各县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协调好拆迁机构与银行方面的资金管理和工作流程关系,在确保补偿资金的流转、兑现渠道顺畅安全的同时,要保证原始勘丈及补偿兑现资料的完整性。
六、拆迁工作程序
(一)农户、居民房屋类拆迁工作程序。
1.外业实地勘丈登记:要求工作人员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勘丈结果要做到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数量要准确(宅基地由征地工作机构负责勘丈登记)。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确认房屋产权人及房屋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类别的认定:
①框架结构:全部或承重部分为钢筋混凝土立柱及梁的结构,钢筋混凝土屋面,房屋四周有墙体但不承重。
②砖(石)混结构:钢筋混凝土屋面,主要是砖墙承重的结构。
③砖(石)木结构:桁条圆木立柱到底或有圆木通过梁,四周砖(石)墙砌体,主要由砖(石)墙或圆立木柱承重的结构。
④土木结构:圆木柱到底,主要由木柱承重的结构,四周用简易土墙或简易木板及其它材料作篱笆墙。
⑤料石结构:用已加工有规则形状的料石彻墙,主要以料石墙承重的结构。
⑥混凝土石结构:用无规则形状的石、水泥及石灰沙浆彻墙,主要以石混墙承重的结构。
(2)被拆迁的房屋每栋至少拍一张照片(拆迁农户房屋必须有户主或产权人在照片中),照片上必须加注文字说明与登记表一起保存。
(3)具体勘丈办法。
①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以滴水线为界):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②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2.2米大于1.5米(含1.5米)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③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层高小于1.5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层高小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④勘丈房屋登记中还要据实登记以下内容:水、电(照明、动力、电热)、电话、广播闭路电视、灶、水池缸等。
⑤填写勘丈登记表并一式二份(一户一表),一份交被拆迁单位或农户保存备查,一份由各县(市)征拆办留存作统计、汇总、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勘丈登记时,表册的填写要齐全、完整、规范,业主代表、拆迁机构工作人员、村组代表及被拆迁农户及村组代表等有关人员要在表册上签认,否则视为无效。
2.对初始勘丈登记的复查核实。勘丈登记结束后,项目沿线各拆迁机构对外业勘丈登记结果进行汇总后,要进一步对原始资料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勘丈登记准确无误。项目业主与州拆迁办,要根据原始勘丈登记表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合格率必须达100%,抽查核实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勘丈登记。
3.公示勘丈结果。外业勘丈登记汇总结果复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相应的乡镇、村组设置专项公示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被拆迁农户对勘丈登记结果有疑义的,要及时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复核的情况要在公示表中作出详细说明(公示表与原始勘丈表一同装入竣工资料),切实确保被拆迁农户的合法权益。
4.内业资料统计月报。项目沿线各县拆迁机构要认真做好内业资料统计、汇总、整理和归档工作,统计汇总资料在核准无误签字后,上报项目业主办和州拆迁办各一份,每月一次。
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兑现补偿款。各拆迁机构在兑现拆迁补偿款时须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明确拆除时限及相关要求(协议书与原始勘丈表一并装入竣工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拆迁工作程序。
1.确认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2.参照农户(居民)房屋拆迁工作程序,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现场查勘,做好企业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勘丈登记工作。其中涉及本方案所列拆迁补偿指导标准中的项目,一律按相应的标准执行,标准以外的部分在不能靠同类标准补偿执行的情况下,如实列表登记进行协议补偿。对需要评估后进行补偿的,可由县拆迁机构或被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3.组织合同谈判,确定补偿金额,签订补偿协议。
4.预付前期拆迁补偿款项,前期预付款比例不得超出补偿总额的70%。
5.组织验收。达到拆迁要求的,经验收并提交竣工资料后,由被拆迁单位开具正式收据,按协议据实结算余款。
6.有关煤矿企业的资源补偿问题,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煤炭、国土资源、项目业主、煤矿企业等相关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三)“三电”及管线迁改操作程序。
1.确认产权人或产权单位。
2.由州拆迁办、县拆迁机构与产权人或产权单位、项目业主代表、施工单位代表等现场查勘,确定迁改方案并签认。具体迁改方案由被拆迁单位根据行业的有关要求拟定,须具备设计资质的,由被拆迁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拟定,同时需提出拆迁项目的明细清单(包括项目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所在位置、需迁改的距离等内容)。拆除的物件归被拆迁单位所有。
3.签订迁改协议,预付前期迁改补偿款项,具体比例不超过拆迁补偿估算总额的70%。
4.组织验收。达到迁改要求的,拆迁完毕后由被拆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拆迁机构、州拆迁办、项目业主办、公路施工标段、被拆迁单位及拆迁施工队等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在出具验收纪要后,由被拆迁单位编制一式六份拆迁竣工资料(州拆迁办一份、业主办三份、县拆迁办一份、被拆迁单位一份)。资料提交后凭正式发票根据实际验收迁改量,按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办理余款结算。
(四)铁道及输油管道的迁改程序。
由项目建设业主和被拆迁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州拆迁办、县拆迁机构负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但业主与被拆迁单位签订的迁改协议需交州拆迁办、县拆迁机构存档。
(五)成片林木和零星林木的拆迁程序。
1.确定林木产权人或产权单位,并与征地拆迁工作一并开展外业勘丈登记及公示工作。
2.是成片林木的,依据征占林地面积确定成片林木的拆迁对象或种类面积及数量(附草图);是零星林木的补偿,按一户一表登记造册后按标准补偿。
七、拆迁安置办法
(一)安置被拆迁农户原则实行自行安置,特殊情况的可实行集中安置。自行安置的房屋产权手续由县相关部门从优办理;集中安置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供地(由相关县征拆办乡镇征拆办负责征地),房屋产权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被拆迁户自行办理。
(二)集中安置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报经县市政府和业主办审批,有关“三通一平”(即水通、电通、路通和场地平整)由各县市征拆办商所属乡镇组织实施,费用原则上按每户3万元匡算使用。
(三)实行集中安置的,原则上一亩土地安置3户被拆迁户(不论被拆迁房屋面积多少),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四)安置被拆迁单位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安置被拆迁厂矿企业的,其安置点同时要满足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有关另行选址及相关批复由被拆迁单位自行办理。
(五)安置用地必须遵循保护耕地、节约用地的原则,能用差地的不用好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
(六)集中安置用地由征地机构按项目征地补偿标准一并征用,有关安置用地报批手续按相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项目建设期间造成炮损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原则上由项目沿线各县及乡镇征拆办牵头,组织项目业主办、施工单位和农户等相关人员共同确认赔偿金额。若不能达成赔偿协议须技术鉴定后补偿的,由施工单位委托相关县征拆办请有资质的炮损鉴定评估单位进行评估赔偿。要求在项目建设启动后,项目沿线各县乡镇征拆机构要及时配合施工单位,对红线以外和料场周围可能受影响的建(构)筑物进行现场调查登记、摄录相关现状资料备案,尽量避免后期建设中出现无根据的扯皮纠纷现象。
(二)道路、沟渠被截断后的恢复问题,由项目沿线各县征拆办,组织乡(镇)、村组人员沿线进行调查。调查内容有:因公路建设,导致生产生活通道、排灌沟渠等被截断或损毁后,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以及恢复的措施等,若设计上漏项且必须解决的,要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逐级呈报项目业主办审批实施。
(三)施工期间造成农作物被水打砂压及施工覆盖问题,原则上按“损失一季赔一季”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征地标准中同类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能恢复耕种的,按正线补偿标准只补不征的方式处理。
九、认真执行公告制度并严格补偿资金支付程序
(一)本方案在项目动工之前,在项目沿线各乡(镇)、村组进行张榜公告,以便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严格拆迁补偿资金支付程序,保证补偿资金足额到位。拆迁补偿资金的兑现原则上采取银行存折付款,以保证农户提款安全。属企事业单位拆迁补偿资金的一律以转帐方式支付。
十、工作经费
项目沿线各县、乡镇的拆迁工作经费以州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的拆迁协议相关要求执行。州拆迁办与项目涉及县及乡镇拆迁工作经费的分配比例,以州政府同项目涉及县政府签订的责任状或协议书为准。
十一、接受审计和监督检查
贵州省望谟至安龙高速公路项目,所有征拆资料和补偿兑现资金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项目建设结束时必须接受相关审计。一是各级拆迁办要认真做好拆迁的勘丈、登记、统计、汇总、公告公示等工作,所有拆迁项目必须真实,资料必须翔实、数据必须准确,坚决杜绝以弄虚作假、虚报蛮报的方式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二是拆迁汇总和补偿兑现资料的审核要做到各负其责,层层把关。补偿资金要设立银行专户,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三是补偿资金必须依法足额兑现到被拆迁单位和个人手中,任何单位(包括资金托管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中截留、挪用或转移支付。四是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编制归档拆迁竣工资料
拆迁补偿兑现资料是编制归档拆迁竣工资料的基础资料,是当前和今后调解处理纠纷的重要原始依据,必须进行归档保存,要求以项目沿线各县为单位,依据《保密法》、《档案法》和项目业主的有关规范,集中汇总、编制和装订拆迁竣工资料一式六份。其中:州拆迁办一份、县征拆办二份,项目业主办三份,并依法保管和使用,借用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拆迁竣工资料的编制、装订由州拆迁办统一安排,费用由各拆迁办从工作经费渠道列支。
附件: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表1-1)
2.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1-2)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1-3)
4.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表1-4)
5.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表2-1)
6.“三电”及管线拆迁补偿指导标准(表3-1、3-2、3-3、3-4)
7.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1)
8.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2)
附件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表1-1)
序号
结构类别
瓦屋面(元/㎡)
钢筋混凝土屋面
(元/㎡)
备注
集中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
集中安置补偿
货币补偿
1
框架结构
650-700
750-800
2
砖混结构
石混结构
500-580
600-680
3
砖木结构
石木结构
300-340
400-440
4
土木结构
230-270
330-370
5
简易房结构
120-160
220-260
6
空心砖结构
260-300
360-400
440-540
540-640
7
料石结构
300-340
400-440
480-580
580-640
五面光
8
混凝土石结构
280-320
380-420
460-560
560-660
说明:
1.本标准不含室内装修及附属设施。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每月30元/㎡计算,只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上相应补偿标准执行。
4.根据区域、房屋新旧程度、建筑质量在浮动范围内确定补偿单价。
5.水泥瓦屋面按瓦屋面标准执行,草屋面按同类结构类别每平方米下浮100元,石棉瓦屋面按同类结构类别每平方米下浮50元。
6.本补偿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7.宅基地补偿标准按征地补偿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表1-2)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座机电话(不含分机)
元/部
120
宽带移户费
元/户
120
有线电视及电视接受器
元/户
260
空调
元/台
300
移机、安装
照明设施
照明电
元/户
500
动力电
元/户
500
提供户头证明
自来水设施
元/户
600
灶头
磁砖灶
元/眼
400
含温水缸
砖砌灶
元/眼
300
含温水缸
土灶
元/眼
100
抽油烟机
元/套
100
移机、安装
太阳能
元/套
1000
含管件
电热水器
元/套
600
含管件等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表1-3)
项目
类别
补偿标准
内、外墙装饰
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
20-30元/㎡
瓷粉
3.5元/㎡
瓷粉+乳胶漆
10元/㎡
墙纸
5元/㎡
木墙裙(高度1m左右)
50元/㎡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
20元/㎡
电视墙
70元/㎡
内墙装饰
吊顶(木架结构)
45元/㎡
石膏线条
3元/m
石膏板吊顶
30元/㎡
铝塑板吊顶
50元/㎡
塑料扣板
30元/㎡
地板
60cm×60cm地板砖
40-60元/㎡
60cm×60cm以下地板砖
30-40元/㎡
80cm×80cm地板砖
60-80元/㎡
室内地面层水泥地板
30元/㎡
普通地板砖
30元/㎡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30-40元/㎡
耐磨抛光地板砖
60-70元/㎡
大理石、花岗石
90-150元/㎡
竹、实木地板
60-120元/㎡
拼花木地板
120-140/㎡
强化、复合地板
50-70元/㎡
金属
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100元/㎡
铝合金门窗
120元/㎡
不锈钢防盗门
100元/㎡
防撬(防盗)门
400-500元/道
钢条防盗窗
30元/㎡
镀锌管门窗
80元/㎡
包门
未包实木门
50元/道
无钢条门窗
20元/㎡
门套
120元/道
三合板、椴木门套
120元/道
实木大门
80-110元/㎡
成品门
100-160元/樘
雕花门
300-500元/樘
窗套
15元/m
室内
护拦
木质
30元/m
钢条
25元/m
不锈钢
50元/m
铁花
100元/m
雕花
玻璃
厚度8mm以下(含8mm)
120元/㎡
厚度8mm以上
160元/㎡
固定柜
壁柜
150元/m
吊柜(高700mm)以内
70元/m
装饰柜
100元/m
卫生
洁具
台式面盆
260元/套
浴缸
400元/套
蹲式大便器
50元/个
坐式大便器
200元/个
不锈钢面盆
100元/套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
15元/m
明线
3元/m
附件4:
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表1-4)
类别
补偿标准
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
5-10元/㎡
营业房
10-20元/㎡
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
10-15元/㎡
临时
周转
过渡费
按拆迁建筑面积大小每月4-5元/m2计发,集中安置的周转过渡费期限为拆迁房屋完毕之日起至“三通一平”完成供地后6个月;自行安置的,周转过渡期限为房屋拆迁完毕之日起之后的10个月。
搬迁
奖励
协议签定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
1500元/户
协议签定之日起15-30日内搬迁完毕
1000元/户
自行安置建房补助费
2000元/户
附件5:
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表2-1)
类别
名称
单位
补偿
标准
备注
围墙
实心砖围墙
元/m³
160-180
以高度1.5米为基准掌握上下限
空心砖石围墙
元/m³
140-160
浆砌石围墙
元/m³
140-16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元/m³
60-80
简易围墙
元/m³
25-30
堡坎
浆砌石堡坎
元/m³
160-200
干砌石堡坎
元/m³
100
晒坝
混凝土晒坝
元/㎡
35-45
青石晒坝
元/㎡
40-60
简易砖、石晒坝
元/㎡
20-30
土质晒坝
元/㎡
6-10
木质晒坝
元/㎡
15
道路
料石道路
元/㎡
40-60
以铺石厚度20cm为基准掌握上下限(含底基层)
混凝土道路
元/㎡
40-50
以路面厚度10cm为基准掌握上下限(含底基层)
沥青道路
元/㎡
40-50
铺砖、片石道路
元/㎡
15-20
含底基层
土质道路
元/㎡
6-10
自然形成的人行道不予补偿
河堤
沟渠
水泥、石灰浆砌砖、石河堤沟渠
元/m³
180-230
以砌体计算
干砌片石
元/m³
100
以砌体计算
土质沟沟渠
元/m³
15
以挖方体积计算
砼沟渠
元/m³
380
以砌体计算
片石砼沟渠
元/m³
280
以砌体计算
水池
水窖
粪池
水泥砂浆砌块石
元/m³
220-260
按容积计算
石灰砂浆砌块石
元/m³
180
按容积计算
水泥砂浆砌砖
元/m³
180-200
水泥砂浆抹面
元/m³
17
钢筋混凝土
元/m³
800-1000
按盖板混凝土方量计算
混凝土
元/m³
200-240
按容积计算
砖石浆砌
元/m³
80-100
土质
元/m³
25-30
沼气池
沼气池
元/m³
400-420
坟墓
有碑料石坟
元/座
1200
有碑毛石坟
元/座
1000
其他坟
元/座
800
热镀锌管
15
元/m
10
管件按材料费的10%计算,安装费按材料费的25%计算
20
元/m
12.5
25
元/m
18
32
元/m
25
40
元/m
29
50
元/m
40
65
元/m
53
80
元/m
62
120
元/m
134
PE管
20
元/m
2.5
连接件及安装费按材料费的25%另计
25
元/m
3.5
32
元/m
5.5
40
元/m
8.5
50
元/m
13
63
元/m
20.5
75
元/m
28.5
90
元/m
41
110
元/m
61
125
元/m
19
160
元/m
129
180
元/m
186
200
元/m
204.5
250
元/m
319
塑料水管
4分管
元/m
3.5
含连接件及安装费
6分管
元/m
4.5
8分管
元/m
5.5
1寸管
元/m
6.5
说明:除标准以外超大口径的管件按市场价格补偿。
附件6:
“三电”(通讯类)拆迁补偿指导标准(表3-1)
类别
型号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架空
直埋
通讯
(含移动、电信、
联通、
广电)
100对以下电缆
万元/公里
6
7
100对以上电缆
万元/公里
8
9
电话用户线
户/元
500
-
石护磴
元/处
500
-
光缆接头盒
元/个
1000
2000
水泥包封
元/米
25
砌石护坎
元/处
200
PVC子管
米
6.5
6.5
16芯以下光缆
万元/公里
6
9
含16芯
17芯至36芯
万元/公里
8
11
36芯至72芯
万元/公里
9
13
72芯以上144芯以下
万元/公里
10
15
说明:1.以上标准是指因拆迁原线路设施后需新建(恢复)线路功能的标准,对原线路设施的拆旧不再进行补偿。若遇只拆旧不新建(恢复)的按以上标准的50%补偿。
2.涉及杆洞占地及青苗补偿由业主承担,标准见(表3-4)。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电力类)(表3-2)
电压等级
建设性质
型号
单位造价
(万元/km/基)
备注
10kV
中压架空线新建
LGJ-240
47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LGJ-185
36
LGJ-150
23
LGJ-120
17
LGJ-95
15
LGJ-70
15
LGJ-50
14
中压架空线只拆旧
不新建
LGJ-240
6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LGJ-185
6
LGJ-150
6
LGJ-120
6
LGJ-95
5
LGJ-70
5
电缆线路
新建
3×300mm2
120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3×240mm2
102
3×185mm2
85
3×150mm2
67
电缆线路
只拆旧
不新建
3×300mm2
20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3×240mm2
20
3×185mm2
20
3×150mm2
20
中压架空绝缘线新建
JKLYJ-240
53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JKLYJ-185
46
JKLYJ-150
40
JKLYJ-120
35
JKLYJ-95
33
JKLYJ-70
21
JKLYJ-50
17
说明: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设计和预算,经评审后委托有资质的电力施工单位实施迁改。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电力类)(表3-3)
电压
等级
建设性质
型号
单位造价(万元/km/基)
备注
10kV
中压架空
绝缘线
只拆旧不新建
JKLYJ-240
7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JKLYJ-185
7
JKLYJ-150
7
JKLYJ-120
7
JKLYJ-95
6
JKLYJ-70
6
JKLYJ-50
6
400V
低压线新建
14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低压线
只拆旧不新建
4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220V
低压线新建
11
含材料、征地、青赔、运输费、施工费、设计费、税金等
低压线
只拆旧不新建
4
拆除废旧导地线、杆塔人工费、运输费、青苗赔偿费等
“三电”拆迁补偿指导标准(杆洞类)(表3-4)
地类
类别
水田
旱地
未利用地
备注
水泥电杆洞
180元/根.个
140元/根.个
100元/根.个
青苗按标准据实
补偿
铁塔占地
52元/㎡
45元/㎡
40元/㎡
拉线占地
180元/根.洞
140元/根.洞
100元/根.洞
电缆沟
10元/米
9元/米
8元/米
附件7:
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1)
补偿类别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桉树
幼龄林
元/亩
1600
以面积计算
中龄林
元/m³
700
以蓄积量
计算
近熟林
成、过熟林
杉、松、
柏等
幼龄林
元/亩
600
以面积计算
中龄林
元/m³
700
以蓄积量
计算
近熟林
成、过熟林
板栗
核桃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梨、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樱桃等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柑、桔、
橙、柚类
苗期
元/亩
1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
产中期
元/亩
8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3000
脐橙、苹果、牛肉红金桔、塔罗科血橙、红阳、猕猴桃
苗期
元/亩
3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6000-19000
杨梅
枇杷等
苗期
元/亩
2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刺梨
无花果
沙仁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500
盛产期
元/亩
6000-9000
葡萄
火龙果
(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亩
2000
产前期
元/亩
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香蕉
(芭蕉)
甘蔗
苗期
元/亩
35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7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6000-19000
油桐
油茶
黄栀子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16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8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5500-8500
花椒
金银花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
产中期
元/亩
5000
盛产期
元/亩
7000-10000
麻竹、
楠竹、
金竹、
撑绿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白夹竹、
水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500
盛产期
元/亩
6000-9000
杂竹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1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5000-8000
茶叶
苗期
元/亩
2000
产前期
元/亩
4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
产中期
元/亩
9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5000
杜仲
黄柏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桑园
苗期
元/亩
1000
产前期
元/亩
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
产中期
元/亩
4000
盛产期
元/亩
4500-7500
紫胶树
苗期
元/亩
100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亩
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000
产中期
元/亩
6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11000
苗圃地
苗木
杉木、柳杉、柏木
元/株
0.20
马尾松、湿地松、华山松
元/株
0.25
油茶
元/株
2.00
楸树
元/株
0.30
灌木林
元/亩
2000
薪炭林
元/亩
4000
说明:
1.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2.产前期:果树定植后至挂果。
3.初产期:果树开始挂果起始2~3年。
4.盛产期:果树挂果期,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年年挂果差异不大。
5.衰产期:果树自身进入衰退,在正常同等管护水平下,结果明显少于同样果树盛果期。未列入表中的林木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
6.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一般树种按300元/亩计;桉树按800元/亩计。按省政府124号令规定,幼龄林补偿为造林成本的2倍,则松、杉、柏等幼龄林补偿标准为600元/亩,桉树幼龄林补偿标准为160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7.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8.木材产值:平均按700元/立方米计;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9.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10.胸径:指出土高1.3米。
11.成片林木:是指林木分布(占地)面积达1亩以上的林木。
12.在实施中若漏项,按市场价补偿。
附件8: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表4-2)
补偿对象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松、杉、
柏、秋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1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3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5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3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5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8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黄栀子等
苗期
元/株
20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柑、桔、橙、柚等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葡萄
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椿树等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20
胸径6—12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200
茶叶
苗期
元/株
5
成长期
元/笼
50
竹
楠竹、金竹、麻竹
元/株
15
胸径5cm(含5cm)以上,否则按其他杂竹计算
绵竹
元/株
5
水竹
元/株
4
其他杂竹
元/株
1
其他杂树、
棕树等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6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5
胸径19-100厘米
元/m3
800
桂花、
银杏
苗期
元/株
50
5cm以下(含5cm)
元/株
300
按胸径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15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22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3000
20cm-25cm
5000
26cm以上协商补偿。
紫金花、
牡丹花
苗期
元/株
100
按胸径
丈量
5cm以下(含5cm)
元/株
600
6cm-10cm(含10cm)
元/株
30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100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15000
21cm以上
元/株
20000
金银花、
带刺五加皮
苗期
元/笼
1
产前期
元/笼
4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60
盛产期
元/笼
120
万年青、铁树
栋青树(庭园绿化)
冠幅在50cm以下的
元/笼
50
按冠幅直径丈量
冠幅在51-100cm的
元/笼
100
冠幅在101cm以上的
元/笼
150
芭蕉、
香蕉
苗期
元/株
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麻疯树(俗称小油桐)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榕树
香樟树
5cm(含5cm)以下
元/株
50
按胸径
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2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4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800
21cm-25cm(含25cm)
元/株
2500
26cm以上的协商补偿
紫胶树
柒树
胸径5cm以下(含5cm)
元/株
20
胸径6—10cm(含10cm)
元/株
50
胸径11-15cm(含15cm)
元/株
100
胸径15-20cm(含20cm)
元/株
200
胸径20cm以上的协商补偿。
芒果
龙眼
荔枝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注:1.零星林木:是指林木分布(占地)面积未达1亩的林木。
2.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3.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4.胸径:指出土高1.3米。
5.在实施中若漏项,按市场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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