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州府办发〔2010〕174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0〕174号
普安县、晴隆县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州铁路建设办公室编制的《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规范新建铁路长昆铁路客运专线(以下简称长昆客专)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安置工作,依法维护个人、集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确保长昆客专顺利建设,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建长昆铁路客专贵州段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和六届州人民政府第九十八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并结合黔西南州实际,特制定本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一、拆迁安置补偿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修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六)《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05号)
(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
(八)《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九)《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
(十)《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
(十一)《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
(十二)《贵州省2004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十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拆迁安置基本原则
(一)属地化原则
长昆客专拆迁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分别由晴隆、普安两县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拆迁安置工作,按照长昆客专建设进度需要按时完成安置任务,确保工程顺利建设。
(二)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原则
拆迁安置要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安置工作不降低被拆迁人的原有生活水平或有所改善。同时,又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随意提高补偿标准、扩大拆迁范围。
(三)同地同价原则
拆迁地块补偿按同一区域内其他同类建设项目征占同类土地补偿标准或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四)同物同价原则
在同一区域内,相同质量的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实行相同补偿单价。
三、拆迁安置补偿范围
(一)铁路征地(含铁路回收用地,补充设计和变更设计增加的用地)红线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地面附着物及林木。
(二)经铁路设计单位确认的跨铁路征地红线需要整体拆除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铁路征地红线外三角地、边角地上不便再使用或使用中存在人畜出行安全隐患,并经铁路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应予拆除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四)铁路路基挖方高边坡上方、隧道进出口仰坡上方征地红线外附近存在房屋结构或人畜出行安全隐患,并经铁路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应予拆除的建筑及附属设施。
(五)由铁路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确认,需要整体搬迁的企事业单位、学校、机关等铁路征地红线外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专项设施。
四、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方案制定了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房屋装饰装修、房屋附属设施、住宅拆迁安置补助、地面构筑物、成片林木和零星林木补偿等七类拆迁补偿指导标准,分别详见附表1至7。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应严格在本方案指导标准以内实施补偿,不得随意提高标准,没有指导或遇有特殊情况的拆迁,补偿办法由州铁建办组织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除上述制定了指导标准的拆迁内容外,其他拆迁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一)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执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执行货币补偿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原则上以片区同类商品房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为计价基数,适当扣减被拆迁房屋折旧进行补偿。
执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选择同类地段购置商品房或由地方政府划出集中建设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的面积应等于原拆迁房面积,最大不得超出原拆迁房面积的3%,如超出3%的,应由拆迁人按安置房购置单价或建设成本补交超出面积的价款;如安置房的面积小于原拆迁房面积的,面积不足部分执行货币补偿;只有一套住房且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被拆迁人,安置不低于45平方米的房屋,超出50平方米的,由被拆迁户按安置房购置单价或建设成本补交超出面积的价款。被拆迁人无力支付或不愿支付置换房超面积费用的,不再执行房屋产权调换,改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
2.选择开发商修建期房安置时,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招标选择开发商,且安置房中标单价不能高于同一区位一般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市场单价。
3.购置期房安置的,期房交房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如安置房属高层或超高层的,可适当延长交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在上述规定交房时间内的拆迁临时过渡费纳入项目拆迁补偿费用,超过规定时间所增加的临时过渡费由超期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4.地方政府划地集中修建安置房的,由州政府审查批准后,才能新征土地进行迁建安置。其规划建设的安置房综合建设成本不能高于同区位一般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建造成本。如因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影响安置点用地及安置房建设工期所产生的超期拆迁临时过渡费等相关费用纳入拆迁补偿费用。
(二)各类企事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特殊房屋拆迁、设施设备搬迁,停工停产损失以及其他专项设施的拆迁,原则上以评估为基础,由地方政府的拆迁单位、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被拆迁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补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报请省铁建办组织协调补偿。具体包括各类企业单位的生产性房屋、仓储设施、生产用设施设备拆迁,停工停产损失;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特殊性房屋如办公楼、教学楼、实验室、地震观测室及其他专项设施拆迁;文物景观、宗教庙宇、精匾牌坊、珍稀古树拆迁;合法矿山的开采权益损失和其他合法在建项目的停建损失;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商业地块等。
(三)其他补偿。铁路建设红线内“拆迁公告”发布后新建的房屋、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被拆迁人限期自行拆除;依法建设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补偿;无建房手续的违章建筑(对历史遗留的应办证未办证的无证房屋除外)不予补偿;施工单位因施工需要临时租(占)用土地(设计单位明确的取弃土场除外),其临时用地(含自行设置的取弃土场)上的拆迁和林木补偿由施工单位负责,因施工不当或放炮造成房屋及其他构建筑物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进行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以上各类房屋拆迁面积均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层高房屋按实际计算层数;非标准(层高超高)房屋按2.2米计一层,不足2.2米的按实际层高与2.2米的比例折算层数。
五、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程序
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基本程序为拆迁公告→丈量登记→补偿公示→支付补偿→拆除交地等。
拆迁公告:由县级政府根据长昆客专征地拆迁红线图,依法发布拆迁公告,告示拆迁范围。
丈量登记:由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牵头,组织铁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乡村基层组织、被拆迁人等现场核定拆迁范围,清点丈量拆迁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的种类和结构、面积或数量,核实权属关系,并由参与各方现场签名(章)确认,形成各方签名(章)齐全、记录完整的拆迁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五份,分别由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省铁投公司、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被拆迁人各留存一份。
补偿公示:由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根据拆迁实物丈量结果和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标准,逐户计算拆迁安置补偿金额或提出产权调换方案并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地方政府拆迁安置工作部门和被拆迁人原始登记表册的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留存。
兑付补偿:签定拆迁协议后,执行货币补偿的,由地方政府拆迁安置工作部门及时出具拆迁安置补偿名册送指定的拆迁资金专户银行,由专户银行向被拆迁人兑付补偿资金;执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地方政府按本方案在同类地段购置或建造不低于被拆迁房面积的房屋予以调换。
拆除交地:签定拆迁协议后,地方政府应督促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搬离,并组织对拆迁建(构)筑物进行拆除,向铁路施工单位及时交地。
六、拆迁工作组织分工
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发改委(州铁建办)牵头对本项目拆迁安置工作进行总协调。
晴隆县、普安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拆迁安置。
晴隆县、普安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机构承担辖区内的拆迁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需要。
七、拆迁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封闭运行,直补被拆迁人”原则,由州铁建办根据贵州铁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划拨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划入晴隆、普安两县指定的银行专户,通过银行封闭运行直接兑付到被拆迁户。
施工单位炮损补偿参照上述方式进行管理。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管理,加强监督,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拆迁补偿费。
拆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由州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审计,同时接受中央、省相关的审计检查。
八、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含林木补偿费,不含森林植被恢复费、评估费、公告费等相关规费和炮损补偿费)的5%计列。其中1%由省铁建办统筹使用,其余4%由州、县承担拆迁安置工作和铁路建设协调服务工作的铁建部门使用,原则上向业务工作量大、工作难度较高的基层部门倾斜。
九、本方案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表1: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2: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3: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4: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住宅房屋安置补助指导标准
附表5: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地面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6: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7: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零星补偿指导标准
附表1: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拆迁房屋结构类型
补偿标准(元/平方米)
备注
1
框架结构
680-720
2
砖混结构
450-500
3
砖木结构
330-370
4
其他结构
290-330
注:
1.本表为房屋主体补偿指导标准,不含内外装修和宅基地补偿,内外装修按附表2进行补偿。
2.本指导标准一律为新房标准,实际补偿时根据房屋使用年限扣减折旧计算补偿费用,最低补偿不得低于本指导标准的30%。
3.经营性房屋可按本表相应结构补偿标准加上适当的经营损失费用,经营损失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4.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可以选择被拆迁户自行分散安置和政府集中安置两种方式。选择分散安置的,除按本指导标准支付房屋主体补偿外,还应按当地同类土地的征地标准支付宅基地补偿;政府集中安置的,应结合当地小城镇规划和新农村建设选择安置点,集中安置用地面积原则上按每户用地不超过220平方米,安置点道路、水、电、气、绿化等公共设施原则上按每户2万元计列,特殊情况确需超出2万元的,报铁路建设单位和省铁建办共同审批,未经批准超征用的安置用地和公共设施投资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
5.表中框架结构主要指以钢筋混凝土术、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钢筋混凝土层面组成的房屋;砖混结构主要指以砖柱、钢筋混凝土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钢筋混凝土屋面组成的房屋;砖木结构主要指以砖柱、木梁为承重受力体,与砖墙、木瓦屋面组成的房屋;其他结构主要指造价成本低于砖木结构的其他房屋,其他结构房屋中,如果有成本高于砖木结构的,可按前三种用材、成本相近的结构房屋进行补偿。
附表2: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房屋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外装修
内装修
装修标准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装修标准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1
豪华装修
300
豪华装修
1800
2
精装修
200
精装修
800
3
普通装修
100
普通装修
500
注:1.外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豪华装修:外墙为花岗岩、大理石等高档面料装饰。
精装修:外墙为瓷砖或同等档次的面料装饰。
普通装修:外墙为一般石恢浆面料(或油漆)粉刷。
2.内装修标准判定如下:
豪华装修:室内吊顶,乳胶漆或墙纸(布)内墙,高档实木地板高级地砖,地下水暖或气暖地热,高档铝合金套窗,内高档装饰套门,外防盗门等。
精装修:吊角线,磁粉内墙,强化地板或普通地砖,塑铝窗,内装饰门,外防盗门等。
普通装修:一般地砖或彩塑地面,磁粉内墙,塑窗或高级木窗等。
3.外装修计价面积均为外墙实际装修面积,内装修计价面积为房屋建筑面积。
附表3: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煤气户
元/户
2600
有线电视
元/户
200
2
电热户
元/户
550
独立电表
元/户
500
3
电话
元/户
100
独立水表
元/户
300
4
宽带
元/户
100
空调
元/户
600
注:煤气户(含液化气)、电热户等补偿以实际开户金额计列,空调(含太阳能热水器)补偿按移机费用计列。
附表4: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住宅房屋安置补助指导标准
序号
项目
单位
补助标准(元)
1
安置补助
搬家费
元/平方米
10
2
临时周转过渡费
元/平方米、月
10
注:
1.本指导标准为住宅类房屋拆迁安置补助指导标准,经营房屋和单位拆迁安置补助经评估后由铁路建设单位、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和被拆迁人(单位)协商确定补偿后,其他非住宅类房屋不予安置补助。
2.搬家费、临时周转过渡费以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3.临时周转过渡费: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发,转换安置的以安置房交房时间计发,不足6个月时按6个月计发;划地安置的按划地时间追加6个月计发。所有过渡时间最高不超过18个月,超过的由各县级地方政府负责追加费用(因铁路建设方影响不能如期完成的除外)。
4.快速搬迁奖励费5000元/户以内。
5.快速搬迁奖励费发放要求:完成拆迁数量测量确认后在一周内签订拆迁协议,之后两周内搬出。
附表5: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拆迁地面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区域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全线
砖砌体
元/m3
250
普通土砌体
元/m3
100
浆砌石砌体
元/m3
200
地坪
元/m2
32
干砌石砌体
元/m3
150
坟墓
元/座
270-2500
混凝土砌体
元/m3
450
沼气池
元/个
2000
注:
1.砌体指墙、坎、池、井、沟渠、独立基础、烟囱等立体构筑物。
2.地坪指晒坝、道路等平面构筑物。
3.坟墓拆迁根据坟墓砌体和墓碑材质、坟墓迁葬方式在指导标准范围内计价补偿。需要购买公墓迁葬的,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或者协议约定的限价公墓进行补偿。
4.拆迁水井时,不需要保留供水的按砌体补偿,需要保留供水的按重置供水设施进行协商。
5.占用及毁坏国有(集体)道路、沟渠以施工单位迁改、恢复为主,确实不能恢复的,原则上以重置成本为基础,进行协商补偿。
附表6: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成片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单价
补偿标准
备注
板粟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核桃
产前期
元/亩
2000-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4500-5000
盛产期
元/亩
10000-11000
柑、桔、橙、柚等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脐橙
产前期
元/亩
4500-5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7000
盛产期
元/亩
15000-16000
杨梅、枇杷等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0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产前期
元/亩
3500-4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5500-6000
盛产期
元/亩
12000-13000
油桐、油茶
产前期
元/亩
1100-16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300-2800
盛产期
元/亩
5500-6000
花椒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000-3500
盛产期
元/亩
7000-8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000-9000
白夹竹、水竹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000-6500
杂竹
产前期
元/亩
1000-15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000-2500
盛产期
元/亩
5000-5500
茶叶
产前期
元/亩
4000-4500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6000-6500
盛产期
元/亩
14000-15000
刺梨、无花果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6500-7000
杜仲、黄柏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3500-4000
盛产期
元/亩
8500-9000
桑园
产前期
元/亩
1500-2000
初产期、衰产期
元/亩
2500-3000
盛产期
元/亩
4500-5000
说明:
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为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3.表中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白夹竹、水竹、杂竹为成片林竹,零星竹按竹材平均价10元/株、竹笋10元/公斤补偿。
4.未列入此表的其他林地上的林木,应根据省政府政府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林木补偿费,其中:幼龄林的造林、抚育、管护的全部投资按550元/亩乘以2倍计列,中龄林和近熟林、成熟林按树种的木材产值(马尾松及松类550元/立方米,杉木及杉类680元/立方米,柏木、阔叶树及其他杂木类600元/立方米)分别乘以各类树种的蓄积量和规定的倍数计列,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5.珍稀名贵树木可以实行个案处理,由铁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树木权益人、地方政府拆迁工作部门和贵州铁投资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补偿。
附表7:
长昆客专贵州段黔西南州境内零星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用材林(松、杉、柏、秋树等)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1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3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5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8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桉树
胸径5厘米以下
元/株
30
胸径5—10厘米
元/株
50
胸径11—15厘米
元/株
80
胸径16—20厘米
元/株
120
胸径21厘米以上
元/株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苗期
元/株
20
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柑、桔、橙、柚等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椿树等
胸径6厘米以下
元/株
20
胸径6—12厘米
元/株
50
胸径12-20厘米
元/株
100
胸径20厘米以上
元/株
200
茶叶
苗期
元/株
5
成长期
元/笼
50
竹
楠竹、金竹
元/株
15
胸径5cm(含5cm)以上,否则按其他杂竹计算
绵竹
元/株
5
水竹
元/株
4
其他杂竹
元/株
1
其他杂树、棕树等
胸径3厘米以下
元/株
2
胸径3-5厘米
元/株
6
胸径6-12厘米
元/株
10
胸径13-18厘米
元/株
35
胸径19-100厘米
元/m3
800
桂花
银杏
苗期
元/株
50
5cm以下(含5cm)
元/株
300
按胸径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15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22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3000
21cm-25cm(含25cm)
元/株
5000
26cm以上协商补偿
紫金花
牡丹花
苗期
元/株
100
5cm以下(含5cm)
元/株
600
按胸径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30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100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15000
21cm以上
元/株
20000
金银花
带刺五加皮
苗期
元/笼
1
产前期
元/笼
4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60
盛产期
元/笼
120
万年青、铁树、陈青树(庭园绿化)
冠幅在50cm以下的
元/笼
50
按冠幅直径丈量
冠幅在51-100cm的
元/笼
100
冠幅在101cm以上的
元/笼
150
芭蕉、香蕉
苗期
元/株
20
当年定植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麻风树(俗称小油桐)
苗期
元/株
20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榕树
香樟树
5cm以下(含5cm)
元/株
50
按胸径丈量
6cm-10cm(含10cm)
元/株
200
11cm-15cm(含15cm)
元/株
400
16cm-20cm(含20cm)
元/株
800
21cm-25cm(含25cm)
元/株
2500
26cm以上协商补偿
紫胶树
柒树
胸径5cm以下(含5cm)
元/株
20
胸径6cm-10cm(含10cm)
元/株
50
胸径11cm-15cm(含15cm)
元/株
100
胸径16cm-20cm(含20cm)
元/株
200
胸径21cm以上协商补偿
芒果
苗期
元/株
20
容器苗
产前期
元/株
100
初产期、衰退期
元/株
150
产中期
元/株
200
盛产期
元/株
300
砂仁
苗期
元/笼
20
产前期
元/笼
40
初产期、衰退期
元/笼
60
产中期
元/笼
80
盛产期
元/笼
120
说明:
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实施过程中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550-680元/立方米;(2)杉木680-720元/立方米;杂木(柏木、阔叶树)600-680元/立方米。
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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