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4-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铜仁市“灯塔大道建设项目”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灯塔大道建设步伐,凡位于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须予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拆迁范围:灯塔大道道路划红线范围的所有建(构)筑物均属拆迁对象。
二、拆迁时间:以拆迁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三、拆迁人
拆迁人:铜仁市灯塔办事处。
委托拆迁人:铜仁市九龙拆迁安置有限公司。
四、拆迁补偿安置
(一)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按本方案给予补偿、安置。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不作安置。
(二)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
1.以货币补偿的,按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补偿,也可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的价格给予补偿。
2.被拆迁户由铜仁市国土部门统一征地安置,铜仁市规划局统一异地安置。异地安置原则是:每个宅基地以120平方米为一个单位,如现有宅基地少于180平方米的按一个单位安置,大于或等于180平方米的按两个单位安置,被拆迁户根据现有房屋面积对安置地面积按国土部门规定价格进行差额征(补)。
3.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拆迁涉有抵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担保法及相前法律、法规执行。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
(1)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2)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3)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4)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五、有关房屋拆迁的其它规定
(一)房屋产权面积的认定:以铜仁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为准。
(二)门面、生产经营房的认定:必须是面临街,同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许可证、自营证才视为门面;生产经营房屋必须具备齐全的经营证件的才视为生产经营房屋。
(三)对房屋产权面积有争议的,以具备测绘资格的单位勘丈为准,并以此作为拆迁人、被拆迁人双方结算的凭据。
(四)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拆迁人将原“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交拆迁人收回注销。被拆迁人的房屋补偿安置后,由委托拆迁人以工抵料拆除,拆除物归委托人所有。
六、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有关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二)在拆除时间内,双方虽达成协议,但被拆迁人拒不执行或拒绝拆迁的由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拆迁有产权纠纷或正在诉讼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房屋作好勘丈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七、本方案未尽事宜,以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准。
附件:铜仁市灯塔大道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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