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遵府办发〔2014〕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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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遵义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遵义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10日
遵义市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建的经营性用房补交土地出让金办理相关手续程序和办法
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遵义市范围内凡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在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经营性用房,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手续后,产权登记部门予以办理商业用房的产权登记。
一、所建经营性用房必须经城乡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未经依法批准的,经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罚后且同意保留的也按此要求办理,在办理时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相关函件。
二、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项目总建筑面积、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的测绘成果。
三、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并分摊土地使用面积。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相应地价,经土地估价备案及报备后出具土地价款评估报告。地价评估基准日期以规划方案批准日期或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为准,土地使用期限以原划拨决定书签发日期起计算。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应分摊的土地面积按照所有经营性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乘以项目总用地面积方式核定。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土地价款评估报告》核定应补交土地出让金数额,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相关函件。
五、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数额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其办理配建的经营性用房土地出让及土地产权等的相关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补交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全额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商业用房土地出让手续和其他法定手续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经营性用房产权登记。
七、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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